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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确立学习总结2篇
【篇1】两个确立学习总结
学习党内两个《条例》的几点认识
张汉为
最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总之,这两个《条例》实、细、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反腐斗争的宣言,也是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文件。
最近,有记者在街头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新条例会加大中国的反腐工作力度,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而制度反腐是带有锋利牙齿的,这会极大增强反腐效果。前不久社科院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受访者对反腐倡廉工作表示关注。这一数字说明,只要反腐措施正确,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昨天,下午温总理的记者招待会上专门讲到反腐倡廉的问题。他指出一要建立教育和执法的体制、机制;
二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腐败分子;
三要时刻关心老百姓的八件大事。从温总理的答记者就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当前反腐倡廉的问题信心和决心。
我们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中央在全党颁布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颁布两个《条例》都是严肃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保持党组织核心和主心骨作用的重要举措。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
同时务必使每个党员都熟悉“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思想上提高执行两个《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接受上级、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带好班子、做出样子、领好路子。
第一、 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对权力的本质认识不清,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有背离党的宗旨的危险。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越大,为人民尽责的机会越多,作贡献的潜能越大,就越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就必须坚持勤政廉政,恪守为民之责。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奉献。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寓于对人民、对事业、对社会的奉献之中。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约束。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应时刻做到慎权、慎独、慎微,自觉接受监督。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只有时刻把握住自己,经常约束自己,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才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
第二、 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正确行使好权力。
领导干部必须慎用权力。权力从产生起,就具有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运用权力,可以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相反,如果权力被滥用,就可能为害社会,为害人民。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为人民用好权。监督权力是遏制和减少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越界、不跨线、不离谱、不出格。
此次条例的制定还吸取了党的历史上许多经验和教训,比如民主生活会是党在长期发展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就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条例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第三、 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跳出‘人亡党息’的历史周期率,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必要的票决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期审计、出国(境)审查审批、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廉政承诺、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委员和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逐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
二是加强干部工作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运用会议发言、调研视察、意见建议、社情民意、政协提案等方式,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制度,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是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程序制约的法规体系建设,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加强维护监督权力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对权力滥用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只有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才能产生更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四、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重视汲取了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对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会的作用做了明确表述: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惩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说,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与批评教育;
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 联系本职工作,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
1、加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执行党内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定期开展干部、党员、教职工的学习和教育。
2、重视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加强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主动做好学院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主动关心教职工疾苦,力所能及做一些实事。自觉接受全体党员和群众对本人的批评和监督。
XX年4月14日
【篇2】两个确立学习总结
一、什么是“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两个加强: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
两个遏制: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
二、 “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开展背景
2015年,根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207号),各保险机构开展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
2016年,国务院要求继续开展 “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项俊波主席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134号),要求各保险机构于8月初开展回头看工作。
三、“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的工作定位
在保监会召开的保险机构“两两” 回头看工作动员会上,黄洪副主席明确指出:“‘两两’回头看不仅仅是一项常规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仅仅是一次单纯的业务工作,也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意义
(一)此次“两两”回头看工作对国家的意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实现保险业安全运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落实科学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保险强国的重要举措;
三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举措。
(二)此次“两两”回头看对保险行业的意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应对保险风险严峻性的现实需要。
二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应对保险风险顽固性的现实需要。
三是开展“两两”回头看,是应对保险风险多变性的现实需要。
(三)此次“两两”回头看对整个公司系统的意义:
公司深入开展“两两”回头看工作,是完成国务院、保监会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公司巩固和扩大前期专项检查成果、守住风险底线,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推进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求全系统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理解“两两”回头看工作:
首先,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两两”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
其次,要从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两两”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
第三,要从强责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两两”回头看工作的紧迫性。
五、“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指导思想
此次保监会部署回头看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一个方针,把握两大目标,落实三大任务,围绕四个线索,突出五大重点”(简称“一二三四五”),其中:
坚持一个方针:是坚持发现问题、揭示风险的方针;
把握两大目标:是把握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性质恶劣重大案件;
落实三大任务:是落实检查、问责和制度三项重点任务;
围绕四个线索:是指围绕去年“两两”检查发现的问题、中央巡视反馈的问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公安司法等立案查处的案件四条线索;
突出五大重点:是指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机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和重点风险。
知识多一点:
银监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专项活动解读
“两个加强、两个遏制”是银监会于2014年12月布置的“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督,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此次回头看,银监会要求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各银监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监管检查。
“这次回头看是对去年‘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再回访,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行动。”某地方银监人士表示。
抽查比例不低于30%
该次回头看中,银行自查覆盖2016年6月末有余额的各类重点业务,包括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代销等;“上查下”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业务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自查金额的30%。
机构自查的检查范围,包括此前“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包括自查、监管检查、2015年自主开展的回头看工作)和上级党委巡视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落实情况,各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件防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等情况,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等各类重点业务中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针对目前有股份行、城商行股权被转让、质押等情况,特别提及检查股东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股权转让、质押等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等。此外,对公司治理检查还包括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系统,充分利用科技管控、网络技术、大数据等手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
在监管检查部分,要求各银监局对部分检查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辖内法人机构抽查类型应全覆盖,抽查比例不低于30%。辖内非法人机构中,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
除检查机构自查部分情况外,监管检查部分提及,特别注重加大对跨市场、跨机构、跨业务领域的检查力度,加大对机构内控有效性的再检查力度。
六项银行类重点业务检查
银监会要求,对重点业务环节的合规经营和风控全面覆盖2016年6月末各类主要业务余额,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和代销等六大业务领域。
2015年末以来,票据风险事件频发,多家大行、股份行乃至农商行卷入其中。在对票据的检查中,银监会要求对开票、承兑、贴现、转贴等各环节均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措施包括,开票、承兑、贴现等环节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是否到位,票据承兑保证金和贴现资金管理是否到位,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环节中,是否存在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等行为,是否与同业交易对手准入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票据回购业务,是否无背书开展票据买卖。此外,还包括是否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开展票据交易;是否存在公章、印鉴、同业账户等出租、出借行为。
在信贷业务检查方面,除重点检查授信条件是否弱化、大额授信风险、批量为同一商圈多个商户或小微企业贷款外,银监会强调了对“首付贷”的检查,要求检查是否存在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自P2P平台、小贷公司、房企或房地产中介等渠道,是否存在融资给第三方用于发放首付款、尾款等,是否存在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等。此外,要求银行排查债务链、担保圈、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带来的外部风险传染。
同业业务检查方面,主要检查同业业务专营制等情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同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资本拨备计提。
“同业检查主要为对应2014年发布的、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和‘140号文’,实际上同业业务经过这两年的整顿已经相对规范。这次检查的重点应该是之前发生风险事件的票据,以及理财。”某股份行人士表示。
在银行理财监管新规正在征求意见的当下,对理财业务的检查上目前仍为传统领域。银监会要求重点检查理财业务事业部改革,以及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归还贷款;以自营业务承接理财风险资产;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回购或承诺,利用理财资金为他行代持资产;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等情况。
在对代销的检查中,银监会也要求检查是否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此外,存款业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存款失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资金、存款虚存、存款不入账和异常异地大额存款等。
除银行类业务外,银监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特色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提出重点检查内容。
其中,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限定为金融类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否有未经批准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情况;在信托业务方面,对日常监管中较为关注的房地产、银信合作、政信合作、有价证券投资等信托业务,如涉及在异地展业的,按相关具体业务合规性要求进行检查;此外,重点检查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