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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10篇

时间:2022-08-28 16:30:03 发言稿 来源:网友投稿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10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第1页共17页学习解读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10篇,供大家参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10篇

篇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1 页 共 17 页 学习解读 2020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1.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法。

 3. 该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制度?该法共十章 110 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确立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基本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等基本制度,体现了“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

 4. 该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1)健康权; (2)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 (3)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4)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

  第 2 页 共 17 页 (5)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6)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7)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5. 该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有哪些?

 (1)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2)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3)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的义务; (4)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的义务; (5)遵守诊疗制度和卫生服务秩序的义务; (6)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义务。

 6. 公益性原则在该法中是如何体现的?法律通篇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旗帜上。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明确公立医院

  第 3 页 共 17 页 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等等。

 7. 关于发展中医药,该法作了哪些规定?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规定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8. 关于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9. 关于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0. 什么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11.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公民付费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

  第 4 页 共 17 页 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不需要公民付费;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12.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哪些?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等。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谁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4. 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该法规定了哪些制度和体系?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预防接种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保护制度等。发展妇幼保健事业、老年人保健事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残疾预

  第 5 页 共 17 页 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院前急救体系、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等。

 15. 关于院前急救,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16. 关于基本医疗服务,该法作了哪些制度性规定?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17. “强基层”在该法是如何体现的?明确医疗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下沉。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

  第 6 页 共 17 页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8.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19.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是什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 医院的功能定位是什么?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医院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21.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是什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

  第 7 页 共 17 页 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22.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3. 关于鼓励社会办医,该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

  第 8 页 共 17 页 24. 根据该法,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3)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25.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如何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6.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如何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7.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如何处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如何处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

  第 9 页 共 17 页 构向出资人、举办者 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如何处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8.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该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应当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并符合伦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29. 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30. 关于互联网医疗和信息化,该法作了哪些规定?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

  第 10 页 共 17 页 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31. 该法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32. 该法在医疗卫生人员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在提供医疗卫生

  第 11 页 共 17 页 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 该法在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国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34.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是否是必要条件?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35. 关于健康促进工作,该法规定了哪些总体要求?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

篇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政策解读

 主讲:XXX 20XX年 月 日 shundeph

 一、立法目的 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

 • 在明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

 二、重点内容 • 1、全力推进“强基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重点内容 •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

 • 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二、重点内容 •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二、重点内容 •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二、重点内容 •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重点内容 •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二、重点内容 • 7、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二、重点内容 •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

 三、结语 • 《卫健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健康中国战略”为顶层设计,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行动纲领,以“健康中国行动”为推进抓手的国民健康保护体系全面形成。

 • 健康中国,应该由每一个健康的中国人组成,其中既包括医护人员、医疗卫生医药健康等行业从业人员及法律、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机构,亦包括每一位普通的老百姓。

 • 每个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得到全面的健康法治体系护佑,才能提升我们这个社会的健康水准,才能支撑起朝气蓬勃的健康中国,才能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下攻坚克难。

篇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安排部署会上的讲话材料

 同志们:

 在全系统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人员流动和聚集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国外疫情快速蔓延导致的输入性风险,我们不能有丝毫松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常规性的工作也要全面恢复。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在 2020 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中,我县取得了全市第二名的好成绩,并获得 X 万元资金奖励。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短板,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率尚未达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单项指标全市排名比较靠后。为做好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感、使命感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进国民健康、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作出的重大举措,是“健康中国 2030年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被纳入国家法律,项目资

 金也由人均X元增加到人均X元,做实、做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各单位要全力以赴抓好各项重点工作,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卫生健康服务。

 二、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 去年,规划财务科对项目资金管理比较到位,市级绩效评价中单项成绩排名靠前。今年四月份,由妇幼健康科牵头,从县妇计中心、X 医院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全县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了督导检查,撰写了质控报告,为全年的质控工作开了好头。

 下一步,局机关有关科室,要结合各自职责,将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融入日常工作。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县康复医院、县结防所等单位作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与本机构职能相关项目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市级绩效评价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卫校协助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信息上报等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县卫健局会同县财政局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的指导、培训、绩效评价和信息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向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拨付经费的依据。

 三、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工作短板,全面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在各乡镇卫生院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每月选派四人到县人民医院产科门诊、妇计中心轮流建档随访,取得了良好效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率较往年有较大提升,但尚未达到绩效评价指标要求,还存在部分选派人员责任心不高、建档质量参差不齐、转档不及时等问题。县妇计中心要加强质量控制,及时反馈问题并跟踪整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又是健康助农工作重点,单项指标全市排名靠后,对整体工作影响较大,县康复医院要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做好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主要领导靠上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扭转工作态势。

 各单位要对照规范,对标先进,深入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着力在短板和弱项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

 四、拓展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一)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疫情防控为先,把疫情常态化防控作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的前提和基础,统筹推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由多管齐下的应急状态转为科学精准的常态化防控。

 (二)狠抓生产安全,消除风险隐患 结合上级要求,一是迅速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攻坚行动。开展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综合整治,防火分隔综合整治,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管理综合整治,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综合整治,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整治,落实重点岗位人员责任,规范日常管理机制,深化宣传教育培训。建立整治台账,巡查记录及整改照片。二是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危化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内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照整治内容自查自纠,建立巡查台账,巡查照片。对照集中整治检查清单和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严格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自查结束后编制自查报告,确保危化品安全。

 (三)全力抓好健康助农工作 今年是巩固脱贫成果之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把开展好健康助农工作作为当前首要重要政治

 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助农工作任务目标。

 一是健康助农定点医疗机构惠民政策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先看病后付费”、门诊“两免两减半”、住院治疗费用中目录外不予统筹部分减免 10%和“一站式”结算等四项政策,做到符合政策贫困患者全部落实、不漏一人。

 二是贫困群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组织家庭医生团队与所有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签订协议书,同时定期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每月至少服务一次,同时做好记录,做到随访工作留痕。三是确保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得到免费救治。要严格落实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细化管理,规范开展治疗和随访。对于持《精神病人药物救助证》的重精患者提供免费药物发放,对需要入院治疗的要及时收治,免费治疗。确保免费救治政策真正惠及贫困患者,确保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必治,应免尽免。

 各单位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与基本医疗、家庭医生签约、健康助农、疫情防控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卫深度融合,以家庭医生团队为核心,切实做好分类履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做好重点人群随访、体检、健康指导。今年项目经费中人均新增 5 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社区,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各单位要在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

 同志们,2020 年我们调整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形成了良好的人才干部梯队,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极与县委县政府请示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分别拨付,解决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不足的问题;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大家一定要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我加压,负重奋起,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全力守护百姓全生命周期健康。

篇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2022 年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健康服务保障政策 (二)加强体制创新,完善健康服务多元格局。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健康服务承载功能。

 (四)加强技能培训,完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五)加强融合发展,完善健康服务一体推进。

 (六)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健康服务长效机制。

 一年来,我县紧紧围绕“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多元参与、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工作,着力提升“一老一小”健康服务承载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取得显著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截止 2021 年底,全县总人口 xx.x 万人,常住人口 xx.x 万人,其中:xx 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 x.x 万人,占总人口的 xx.xx%,失能老年人口 xx 人,占老年人口数的 x.xx%,半失能老人 xx 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 x.x%;空 巢老人 xx 人,占老年人口数的 xx.xx%; x 一 x 岁婴幼儿

 xx 人,占总人口的.x.xx%。全县养老床位总数达 xx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 xx 张,占养老床位总数的 xx.x%;全县托育床位达 xx 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托位 x.xx 个, 高于全市检查目标值 x. xx 个托位。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健康服务保障政策。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xx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健康养老、托育服务工作,将健康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xx 县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xx 县建设县域性医疗养老中心实施方案》、《2020 年健康养老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xx 县 x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并将每千人口拥有 x.x 个托位数纳入县“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二是健全组织机构。我县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 xx 县健康养老、x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健康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强化工作调度。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研究部署我县“一老一小”工作任务,协调各单位、各部门通力配合,畅通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工作。

 (二)加强体制创新,完善健康服务多元格局。

  一是多元化投入。我县采取放宽政策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减免地方税费等途径,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养老机.构,在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上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多层次、多元格局,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对于企业自办或社会资本合办养老机构、照护服务机构的,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保障;二是高标准打造。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新爱婴国际早教”“幸福一生托育有限公司”等全市第一批托育机构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全市第一批示范托育机构规范运行;三是康养同推进。高标准完成了我县 xx 福苑建成养中设医医养结合示范点建设,2021 年,完成第二期工程项目后,该机构占地面积增加至 xx 亩,建筑面积增加至 xx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达 x.x 亿元,集养老、医疗、旅居、康复为一体,设置床位 xx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 xx 张,较好满足了院内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了“楼上养老,楼下看病”医养无缝对接。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健康服务承载功能。

 一是引资投入助康养。2021 年我县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投资 x.x亿元续建 xx 康养中心(设置床位数 xx 张)投资 xx 万元,新建 xx 医养服务中心(设置床位 xx 张)等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集健康养老、就医、阳明国学修心、体育运动休闲、旅游度假等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二是激活民资办托育。2021 年,通过融合社会资本投资 xx 多万

 元新建了县裕苗托育有限公司托育项目,新增托育床位 xx 张,截至2021 年,全县每千人托位数达 x.xx 个,高于市下达我县每千人托位数 x.x 个年度目标任务。

 (四)加强技能培训,完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我县从提升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入手,加强了对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2021 年 xx月联合县就业指导中心成功举办了 x 期育婴员、保育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保育员 xx 人。进一步完善岗前现场实训和在岗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融合发展,完善健康服务一体推进。

 一是打造中医特色康养。为打造以中医药为特色的健康养老模式,在 xx 镇中心卫生院率先开展了以中医康养为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理疗服务。目前开放护理型床位共计 xx 余张,累计提供中医特色康养服务达 x 余人次。二是推进农村医养结合。为实施农村“党建+互助养老”示范点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落地见效,目前,我县重点打造了 xx 镇 xx 村等 x 个“党建+互助养老”精品示范点建设。三是施行两院一体服务。我县实行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定期派驻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全覆盖开

 展巡诊的服务模式,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四是强化社区居家康养。我县采取由社区医疗机构,按照分片区负责的方式,组建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1 年,社 区目标人群为 xx 人,已接受服务人数 xx 人,占目标人群的 xx. x%。

 (六)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健康服务长效机制。

 一是抓实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分别在 xx 中心卫生院医中设养结合点和 xx 县 xx 福苑养中设医(xx 医院)示范点,开展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二是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体系。2021 年,我县从服务管理入手,健全完善了托育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饮食安全、疾病预防(疫情防控)质量评价、合理收费、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

 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供制度保障,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从而推动了 x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业的有序发展。

篇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主讲:

 2019 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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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逐步建立,卫生事业发展中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予以规范,同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具体制度,也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立法意义 • 总结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做出了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步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 对于推动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法制建设,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 •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 • 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 • 第六章:健康促进 • 第七章:资金保障 • 第八章:监督管理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总则 •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

 •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

 •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

 基本医疗卫生卫生 服务 •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卫生机构 •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权责;医院应当制定章程,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 • 第五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救援队

 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 •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医疗卫生人员 •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医疗卫生人员 •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

 药品供应 保障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并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药品供应保障 •

 •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

 •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促进区域内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六章: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 •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

 • 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

 • 第七十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

 •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

 • 第七十二条 国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健康促进 •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篇六: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要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日正式施行。其中,对暴力伤医、个人健康、社会办医、院前急救等方面都做了规定。对此,专家学者表示,该法律的出台具有前瞻性,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疫情期间就经历了一次“大考”;该法律的施行让医护人员执业过程中安全有保障,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卫健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条文结构

 《卫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据此,《卫健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 110 条。在明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

  (二)重点内容 1.全力推进“强基层”《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引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意见。]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

 《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前述规定为《卫健法》四审稿新增内容,其与《卫健法》关于“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了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态度。

 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下称“双禁止”规定)。“双禁止”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详见后文分析)。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其中,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内容在《卫健法》二审稿中首次出现,结合国家药品“两票制”及“4+7”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至此,国家已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针对药品采购制定了系统化的体系规范,由此结合《卫健法》关于“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可以窥见国家通过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缓解医保压力的深层次意图。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原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长生疫苗等多起恶性事件中暴露无遗,但是多方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职权重叠等诸多实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家对于《卫健法》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

 《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审稿中,支付范围是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正式稿将“会同”修改为“听取意见”,这无疑强化了国家高层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职权。

 7.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

 《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结合《卫健法》出台前几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恶性伤害致死事件引发的业界及舆论热议,《卫健法》的出台和前述规定,对暴力伤医作出及时回应,可谓恰逢其时。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卫健法》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卫健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篇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学习讲稿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决胜之年,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卫健法》”)在历经了漫长的调研、起草、草案出台及四次审议过程后,终于在 2019 年岁末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卫健法》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我国卫生健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昭示着“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和国民健康权利保护体系建设的推进。

 一、立法进程回顾 在历经近三年的调研和起草后,2017 年 12 月 22 日,《卫健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后,该法草案先后经历 4 次审议,3 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9 年 12 月 28 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二、《卫健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条文结构 《卫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据此,《卫健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 110 条。在明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

 (二)重点内容 1.全力推进“强基层” 《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引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意见。】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

 《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前述规定为《卫健法》四审稿新增内容,其与《卫健法》关于“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了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态度。

 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下称“双禁止”规定)。“双禁止”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其中,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内容在《卫健法》二审稿中首次出现,结合国家药品“两票制”及“4+7”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至此,国家已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针对药品采购制定了系统化的体系规范,由此结合《卫健法》关于“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可以窥见国家通过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缓解医保压力的深层次意图。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

 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原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长生疫苗等多起恶性事件中暴露无遗,但是多方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职权重叠等诸多实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家对于《卫健法》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 《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审稿中,支付范围是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正式稿将“会同”修改为“听取意见”,这无疑强化了国家高层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职权。

 7.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 《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结合《卫健法》出台前几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恶性伤害致死事件引发的业界及舆论热议,《卫健法》的出台和前述规定,对暴力伤医作出及时回应,可谓恰逢其时。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卫健法》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卫健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从医疗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三、《卫健法》对社会办医的后续影响 《卫健法》内容全面广泛,涉及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各个方面,势必对我国医药生产、医药流通、医疗服务、健康养老等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现重点就《卫健法》有关社会办医相关规定,分析新法对社会办医及医疗行业的影响。

 1.高端医疗、医生集团、互联网医院或将迎来发展契机 《卫健法》坚持政府主导,在保基本、强基层、保障政府投入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将公立医院的责任严格限

 定在“基本医疗”范围内,将高端医疗市场留给了社会资本,这将为社会资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卫健法》明确规定:“推动健康医疗、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结合 2019 年11 月发布的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可合理预见,前述立法将积极推动和助力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医疗、互联网医院。

 此外,《卫健法》严控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药品采购,公立医院的收入将绝大部分通过以医保为主体的保险体系来获得,且无论是全民医保还是商业保险体系,核心诉求都是控费,作为差额拨款单位,国内大多数医院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外合作和特需诊疗(特殊服务、特殊药品、特殊疗法),医护人员的个人收入同样也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卫健法》规定:“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这将为医生集团的快速发展指明方向,同时依托《卫健法》对于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的支持,医生集团有望借助信息技术力量顺势而为、厚积薄发。另外,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综合调整,使得民营医疗机构的薪酬和环境具有相对优势,进而可能会引发医疗人才资源重新配置的变局,医生集团作为新兴代表亦能收获由此带来的人才红利。

 2.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院的合作将面临重新定位和调整 《卫健法》出台前,国家社会办医政策允许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未明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201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规定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明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社会办医实践中,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医院合资设立新院区或通过合作项目设立分院并不鲜见;“一址两院”模式【政府医院以其部分“存量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原政府医院所在地成立营利性医院,出现在同一院区“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并存的模式。】、 “IOT”模式【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医院、政府签署经营权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约定政府医院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将医院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授予社会资本的交易模式。】也是社会资本比较常用的与政府医院合作模式。《卫健法》“双禁止”规定实施后,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如采取前述“一址两院”模式、合资设立新院区或通过合作项目设立分院模式(典型如 2016 年“魏则西事件”、2017 年“宁夏军区总院事件”)将为《卫健法》所禁止;“IOT”模式虽未改变政府医院的非营利性性质,但是在《卫健法》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的政策背景下,以提供“医院管理服务”收取医院管理费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律,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分红”的风险或可能性,有待后续政策立法进一步明确。

 此外,《卫健法》出台前,国家政策及法律并未明确限制社会资本通过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方式投资政府医院,随着《卫健法》的出台,我们预计改制模式在坚持政府医院公益性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导向下,将“保基本”的非营利性政府医院改制为营利性医院,无疑将难以付诸实施。

 《卫健法》将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新法施行前过渡期存在的与新法不一致问题如何规范、处理,是社会资本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后续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操指南予以明确。

 3.新法助力中医药行业发展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此外,根据《卫健法》相关规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参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近年来,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治理体系有待健全、人才建设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等,《卫健法》的出台无疑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打下了一剂强心针。

 2019 年 10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不到 24 小时,国务院就于

 10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中医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高效地对中医药进行利用,服务于民。

 由此可见,《卫健法》对于中医药的支持是具有政策立法延续性的,也是对最高层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政策对中医药产业及投资都是重大利好。而这个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立法,与此前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再次呼应,《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提出到 2020 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可以预见,连续获得政策加持的中医药产业,有着广阔的投资前景。

 《卫健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健康中国战略”为顶层设计,以《“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为行动纲领,以“健康中国行动”为推进抓手的国民健康保护体系全面形成。健康中国,应该由每一个健康的中国人组成,其中既包括医护人员、医疗卫生医药健康等行业从业人员及法律、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机构,亦包括每一位普通的老百姓。每个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得到全面的健康法治体系护佑,才能提升我们这个社会的健康水准,才能支撑起朝气蓬勃的健康中国,才能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下攻坚克难。

篇八: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记录

 会议内容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会议 会议时间 (第 1 次)2020.6.22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领导班子及全体职工 会 议 内 容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和你我有怎样的关系?群众看病就医会发生哪些变化?x 召开 x 会,x 对该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x 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条文共分十章 110 条,涵盖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卫生健康各个方面,对社会办医、乡村医生、医患纠纷、院前急救、重点人群健康、心理健康等热点难点作了明确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并保障其公平可及,体现了卫生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x 将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完善 x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病疫情防控专项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构建相对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规制度体系。

 x 还将多措并举,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在人、财、物上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大力推行医疗联合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下沉;通过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支医,构建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和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切实补齐基层公共卫生发展短板,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卫生健康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今后卫生领域秩序的建立有着重大引领作用

 一起来看看有哪些重点信息—— 1.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2.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3.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4.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5. 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6.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7.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8. 促进法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9. 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10.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影 像 资 料

篇九: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卫健法》”)在历经了漫长的调研、起草、草案出台及四次审议过程后,终于抢在 2019 年岁末“靴子落地”,12月 28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继 11 月 12 日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本年度收官之作《卫健法》的颁布,无疑让 2019 年成为中国卫生健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即将到来的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决胜之年,健康中国亦走在路上,与你我同行。

 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卫健法(草案)》首次出台以来,持续关注这部共和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立法进程。在《卫健法》正式发布的第一时间,我们奉献此文,与各位探讨、分享、解读这部新法。

 一、立法进程回顾

  在历经近三年的调研和起草后,2017 年 12 月 22 日,《卫健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后,该法草案先后经历 4 次审议,3 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对《卫健法(草案)》历次审议主要内容和亮点梳理如下:

 二、《卫健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条文结构

 《卫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 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据此,《卫健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 110条。在明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

 (二)重点内容

 1、全力推进“ 强基层”

 《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引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意见。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

 《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前述规定为《卫健法》四审稿新增内容,其与《卫健法》关于“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了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态度。

  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下称“双禁止”规定)。“双禁止”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详见后文分析)。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其中,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内容在《卫健法》二审稿中首次出现,结合国家药品“两票制”及“4+7”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至此,国家已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针对药品采购制定了系统化的体系规范,由此结合《卫健法》关于“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可以窥

 见国家通过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缓解医保压力的深层次意图。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原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长生疫苗等多起恶性事件中暴露无遗,但是多方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职权重叠等诸多实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家对于《卫健法》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

 《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审稿中,支付范围是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

 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正式稿将“会同”修改为“听取意见”,这无疑强化了国家高层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职权。

 7、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

 《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结合《卫健法》出台前几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恶性伤害致死事件引发的业界及舆论热议,《卫健法》的出台和前述规定,对暴力伤医作出及时回应,可谓恰逢其时。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卫健法》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卫健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三、《卫健法》对社会办医的后续影响

 《卫健法》内容全面广泛,涉及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各个方面,势必对我国医药生产、医药流通、医疗服务、健康养老等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在此重点就《卫健法》有关社会办医相关规定,分析新法对社会办医及医疗行业的影响。

 1、高端医疗、医生集团、互联网医院或将迎来发展契机

  《卫健法》坚持政府主导,在保基本、强基层、保障政府投入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将公立医院的责任严格限定在“基本医疗”范围内,将高端医疗市场留给了社会资本,这将为社会资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卫健法》明确规定:“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结合 11 月份发布的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我们合理预见,前述立法将积极推动和助力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医疗、互联网医院。

 此外,《卫健法》严控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药品采购,公立医院的收入将绝大部分通过以医保为主体的保险体系来获得,且无论是全民医保还是商业保险体系,核心诉求都是控费,作为差额拨款单位,国内大多数医院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外合作和特需诊疗(特殊服务、特殊药品、特殊疗法),医护人员的个人收入同样也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卫健法》规定:“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这将为医生集团的快速发展指明方向,同时依托《卫健法》对于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的支持,医生集团有望借助信息技术力量顺势而为、厚积薄发。此外,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

 综合调整,使得民营医疗机构的薪酬和环境具有相对优势,进而可能会引发医疗人才资源重新配置的变局,医生集团作为新兴代表亦能收获由此带来的人才红利。

 2、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院的合作将面临重新定位和调整

 《卫健法》出台前,国家社会办医政策允许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明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2015 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规定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明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社会办医实践中,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医院合资设立新院区或通过合作项目设立分院并不鲜见;“一址两院”模式[政府医院以其部分“存量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原政府医院所在地成立营利性医院,出现在同一院区“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并存的模式。]、“IOT”模式[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医院、政府签署经营权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约定政府医院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将医院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授予社会资本的交易模式。]也是社会资本比较常用的与政府医院

 合作模式。《卫健法》“双禁止”规定实施后,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如采取前述“一址两院”模式、合资设立新院区或通过合作项目设立分院模式(典型如 2016 年“魏则西事件”、2017 年“宁夏军区总院事件”)将为《卫健法》所禁止;“IOT”模式虽未改变政府医院的非营利性性质,但是在《卫健法》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的政策背景下,以提供“医院管理服务”收取医院管理费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医改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律,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分红”的风险或可能性,有待后续政策立法进一步明确。

 此外,《卫健法》出台前,国家政策及法律并未明确限制社会资本通过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方式投资政府医院,随着《卫健法》的出台,我们预计改制模式在坚持政府医院公益性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导向下,将“保基本”的非营利性政府医院改制为营利性医院,无疑将难以付诸实施。

 《卫健法》将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新法施行前过渡期存在的与新法不一致问题如何规范、处理,是社会资本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后续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操指南予以明确。

  3、新法助力中医药行业发展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此外,根据《卫健法》相关规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参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近年来,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治理体系有待健全、人才建设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等,《卫健法》的出台无疑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打下了一剂强心针。

 2019 年 10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不到 24 小时,国务院就于 10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中医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高效地对中医药进行利用,服务于民。

 由此可见,《卫健法》对于中医药的支持是具有政策立法延续性的,也是对最高层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政策对中医药产业及投资都是重大利好。而这个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立法,与此前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

篇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交流学习发言材料300字以内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座谈会 各省交流材料汇 编

 卫 生 部 妇 幼 保 健 与 社 区 卫 生 司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2011 年 3 月

  目

  录

 营造医院控烟氛围 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 上海市卫生局( 1)

 加强领导 细化措施 全面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 江苏省卫生厅( 9)

 政府主导 开拓创新 全力推进健康宁夏全民行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17)

 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区域合作

 推动健康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卫生厅( 27)

 以建设健康城市为载体 推进健康教育场馆建设 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取得新发展 ………………………………………………苏州市卫生局( 34)

  营造医院控烟氛围

 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控制烟草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

 医务人员 是人类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 因此做好医务人员 的控烟工作, 可以更好地示范带动全社会控烟。

 多年来, 上海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 在国家控烟办和中国控烟协会的指导下, 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 创建了 28 家全国无烟医院和 300 多家市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近年来, 本市又抓住控烟立法、 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实施“无烟奥运”和“无烟世博”以及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在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等机遇, 全面深入地推进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下面就有关情况向大会作一扼要汇报。

 一、 主要成绩 ( 一)

 从卫生机构来看。

 截至 2010 年底,上海市和区县卫生局行政机关 100%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全市 263 家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 259 家单位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全市 238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已达到无烟医疗机构标准。

 在2010 年卫生部创建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第一次暗访中, 本市

 综合评分和医疗机构评分全国第一, 其余项目 也位居全国前列。

 ( 二)

 从社会背景来看。

 2010 年 10 月 20-21 日 , 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官员 赴上海对“无烟世博”工作开展了 联合检查。

 WHO 官员 认为, 上海世博会自 5 月 1 日 开园以来控烟措施一直稳步得到改善, 已达到其发布的《无烟草烟雾大型活动实施建议》 要求, 实现了 “无烟世博”目 标。

 11 月 17 日 , 世界卫生组织在日 本举办的“城市化与健康全球论坛”上, 陈冯富珍总干事代表 WHO, 再次祝贺上海市政府“成功举办了 一届无烟的世博会”。陈冯富珍表示, 世博期间, 成千上万的游客十分高兴地遵守相关措施, 创造了 无烟世博。

 这证明无烟环境是可行的, 甚至是在中国大陆也可广泛推行的。

 二、 主要做法 本市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取得上述良好的成绩, 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做法:

 ( 一)

 领导高度重视, 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

 上海市各级领导一直高度重视控烟工作。

 1997 年, 第十届世界无烟日 期间, 上海市委、 市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四套班子的领导就带头签名 承诺不吸烟, 号召市民“远离烟草, 拒绝吸烟”。近年来, 市政府、 市人大领导多次开展全市控烟及立法调研工作,推进落实本市控烟立法工作。

 1994 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 全国第一部控烟地方性政

 府规章《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其中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的候诊室、 诊疗室、 病房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通过《暂行规定》 的实施, 本市市民的控烟意识逐步提高, 全社会的控烟氛围也逐渐形成。

 为适应控烟工作的新形势需要, 2009 年 12 月 , 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并于 2010 年 3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妇幼保健院( 所)、 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除此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推动了 本市实现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 标。

 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0 年制定《上海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将控烟工作列为慢性病预防工作中的优先项目 , 并将控烟工作纳入 2008 年至 2010 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 二)

 切实加强领导, 进一步落实管理和监督。

 根据国家《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要求, 结合《条例》 规定和本市实际, 上海市卫生局制定《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 要求妇幼保健院( 所)、 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室内外全面禁烟, 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 标和要求。

 成立由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亲自 挂帅、 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落实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

 各区县卫生局成立了 相应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医院也成立院控烟领导小组, 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 配备医院控烟督导员 和控烟巡查员 等。

 市卫生局还对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加强管理, 开展专项检查,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2010 年第四季度, 市、 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禁烟工作全面执法检查, 重点对医生办公室、值班室、 卫生间、 夜间门( 急)

 诊和病房等薄弱环节开展检查,最大程度地消除控烟盲区。

 此外, 联合新闻媒体, 组织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等对医疗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 三)

 发挥自身优势, 积极开展医院控烟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医院积极性。

 各医院制定单位控烟工作计划,明确控烟工作和奖惩等制度, 明确相关职责, 并将控烟工作与年终考核、 先进评选等挂钩, 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病区、 科室进行检查。

 同时,督导员 和巡查员 每日 对医院控烟情况进行督导巡查。

 本市中山医院 53 个临床和行政部门还郑重承诺遵守“无烟科室”的规定。

 部分医院开设了 戒烟门诊, 公布戒烟门诊咨询服务电话, 为需要戒烟的患者给予医学指导和医疗帮助。

 各医院还认真开展医院工作人员 培训, 宣传吸烟危害性和控烟知识, 培训劝阻病人和家属吸

 烟相关技巧以及如何开展戒烟指导等。

 二是广泛深入开展控烟健康宣教。

 各医院积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阵地的优势, 面向病人及其家属等重点人群和社会大众, 深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和宣传, 增强市民自 我保健意识, 使其主动参与控烟。

 如在医院门诊大厅、 楼道、会议室、 楼梯等场所张贴醒目 的禁烟标识; 利用横幅、 宣传版面、院刊、 院报、 宣传栏、 网络及滚动电视屏幕等载体宣传无烟医院的理念及控烟相关知识; 以世界无烟日 为 契机, 举行咨询义诊等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在病人入院宣教中 加入吸烟危害性和病区内禁止吸烟等内容, 定期召 开病人和家属座谈会强化宣传等。

 三是发动全院职工共同参与。

 各医院全面发动医务人员 及其他工作人员 积极参与控烟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 人人有责”原则,医院公共区域控烟以巡查员 为主, 医务人员 为辅, 医院科室和办公室控烟以医务人员 为主体, 巡查员 为辅, 做到院内“劝阻吸烟,人人有责”, 保障发现有人在非吸烟区域吸烟及时劝阻。

 部分医院还根据自 身的优势, 创造性和主动性地开展特色的控烟工作,本市普陀区人民医院采用戒烟医生同伴教育模式, 通过戒烟医生定期座谈交流的形式, 一个戒烟医生成功带动身边 22 位同事、病人和朋友一起戒烟。

 同时, 还积极探索医院工作人员 控烟干预措施, 帮助吸烟员 工减少烟量甚至戒烟。

 有的吸烟员 工与医院签

 订了 控烟承诺书, 保证其不在单位室内吸烟, 不穿白大褂在吸烟点吸烟等。

 据调查显示, 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后, 部分医院医务人员 吸烟率有所下降。

 三、 做好医院控烟工作的几点体会 ( 一)

 法律保障是核心。

 我国烟草产销量大、 吸烟者多、 国民总体控烟意识比较薄弱,控烟法律法规刚刚起步。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控烟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控烟工作,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 推进控烟工作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扩大成绩、 不断取得进展。

 ( 二)

 社会支持是关键。

 控烟工作, 尤其是医院这样一个人群集聚、 人流频繁、 情绪复杂的地方, 这对有效开展控烟工作是一个巨大挑战, 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的社会控烟氛围, 使“吸烟有害、 控烟必行”的健康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潜移默化、 深入人心, 在社会大众理解和支持下, 控烟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 三)

 全员参与是根本。

 医务人员 不仅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 也应是控烟的楷模和榜样。

 医务人员 及其他工作人员 积极参与控烟, 切实履行各自 控烟职责, 通过“劝阻一批、 服务一批、 带动一批”, 充分发挥医务

 人员 , 特别是医院领导的控烟带头示范作用, 促进全社会参与控烟, 更好地保障市民群众的健康。

 控烟工作任重道远,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为深入持久地做好控烟工作, 更好地发挥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带头示范作用,今后, 本市还将在卫生部领导下, 学习兄弟省市卫生系统的好经验、 好做法, 在全市医务人员 及市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下, 继续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 标。

  加强领导

 细化措施 全面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江苏省卫生厅

 近几年来, 在卫生部的关心指导下,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大力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全系 统禁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到 2010 年底,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 65%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已基本建成无烟单位, 初步建立了 系 统内禁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 、 管理体系 和督导评估机制。

 根据会议安排, 现将我省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控烟工作有序有效展开 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是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危害,保障人民健康的迫切需要。

 医疗卫生系统既是公共场所、 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倡导者、 宣传者, 也是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卫生监督的执法者, 应当成为工作场所、 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的表率。

 为加大工作力度, 率先建成无烟单位、 无烟系统, 我们着重从组织体系、 文件制定、 启动部署和资金投入等四个方面加强了

 组织领导。

 一是健全组织体系 。

 我厅领导对卫生系 统控烟工作高度重视, 厅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就控烟工作, 特别是机关控烟工作作出批示, 要求精心组织, 加快实施, 率先建成无烟单位。

 成立由卫生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江苏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 具体负责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地、 各单位也按要求成立了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将禁控烟工作作为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纳入议事日 程, 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同时, 结合医疗卫生单位办事人员 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 绝大多数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控烟监督员 和巡查员 , 建立了 以单位职工和物业管理人员 为主要力量的劝阻员 队伍, 形成了 立体的、 覆盖面广的医疗卫生系统禁控烟工作组织网络。

 如省人民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等均建立了 医院、 病区两级管理责任制, 强化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在全院各病区均成立了禁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对病区领导、 科室主任、 护士长以及全体医护人员 、 工勤人员 、 物业管理人员 都赋予了 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组织力量对重灾区实行包干管理; 镇江等市还专门成立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领导小组, 积极推进工作场所、 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

 二是精心制定文件。

 经会商协调, 2009 年 7 月 , 我省卫生厅、 中医药局、 武警部队江苏总队后勤部和省爱卫办联合印发

 《 〈 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 我省医疗卫生系统禁控烟工作的目 标、 任务, 细化了 时序进度和主要措施。

 研究出台《江苏省卫生厅机关控烟管理制度》, 推动机关控烟工作开展。

 根据项目 工作需要, 我们还科学制定了 《2010 年度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烟草控制项目 工作方案》 和《2010 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 江苏省实施方案》。各地也结合实际, 制定创建“无烟机关”、 “无烟单位”实施方案,出台控烟管理制度、 控烟检查监督奖惩制度、 控烟培训制度等,切实做到了 有章可循, 推动控烟工作走上制度化、 规范化轨道。

 三是全面动员 部署。

 去年 5 月 31 日 , 卫生厅机关专门召开全厅干部职工大会, 厅领导对厅机关控烟工作进行了 详细部署。同时, 在全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会议、 健康素养促进等专题会议上, 对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进行了 专门部署。

 各市也通过专题会议、 推进会、 启动仪式等, 部署禁控烟工作, 不少市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了 相关活动, 从而有力地促进了 医疗卫生机构禁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

 常州市于 2010 年 5 月 13 日 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公开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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