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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4 16:25:1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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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XX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对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一)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委派一至二名监事,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三)其他监事可由出资人委派或企业推荐,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县国资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监事任期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委派的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或工作过的企业中任职。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纪录,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金融、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职工监事和其他监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财务、审计、管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廉洁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自律,职业操守良好。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企业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主要手段,对企业运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委派监事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单位或关联机构兼职,不得接受所在企业任何报酬、福利、馈赠及在所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二)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三)不得泄露各项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独立评价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二)监督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其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预算、重大投资、资产运营、资金管理、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控机制、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县国资管理中心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告;

(三)在深入开展检查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四)根据县国资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五)县国资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监事除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向监事会提交信息、工作报告和会议议案,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县国资管理中心、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与企业沟通监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五)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职工监事除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全面主持监事会工作,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落实监事会知情权,确保监事会信息及时全面完整;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深入了解企业有关情况,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列席企业召开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要经营决策议题的党委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并按照职责要求在有关会议上对决议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监事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规定执行工作机制、履行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意见交流、会议、报告等工作机制,强化当期监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一节法人治理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列席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督程序和方法:

(一)审阅会议议案,查阅决策及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了解或询问;

(二)监督会议是否按有关规则进行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于违法违规的决策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要求纠正;

(四)及时整理完成《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见附件1),并按要求归档或备案。

第二十条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监督重点: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及表决的情况;

(三)遵循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企业内控机制的情况,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督;

(四)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及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内部控制、薪酬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应逐步建立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节日常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企业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两方面开展,就存在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及时完成《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的程序和方法:

(一)主要关注内容:企业预算管理、财务决算、重大融资行为、大额资金收支、企业薪酬管理和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二)定期查阅企业财务资料,跟踪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预算管理及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项检查;

(四)了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和其他审计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要求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关注并反馈结果;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时,可联合企业内审等部门一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企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方法:

(一)主要关注内容: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战略规划制定及实施、改制重组、资本运作、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重大投资、招投标活动、担保管理、诉讼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二)根据需要列席涉及到以上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或查阅相关会议纪要;

(三)查阅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合同、原始凭证等必要文件资料(含电子账簿及信息系统);结合企业实际,对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好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分析、报告撰写等关键步骤;

(四)听取董事、高管人员、职能部门、所属企业有关情况介绍,要求报送所需资料,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事会应当对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各层级的职责划分、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主要风险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节专项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在做好日常监督基础上,根据县国资管理中心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方案的制订:

1.配合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方案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和其他组织检查单位负责制订,以文件形式印发。

2.监事会自行组织的专项检查,应做好检查前的摸底调查工作,收集了解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资料,结合日常了解和掌握的企业情况和信息资料,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二)专项检查的实施:

1.由监事会负责实施的专项检查工作,可根据内容要求企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2.监事会可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询问、函证以及拍照、复印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证据。

3.监事会应认真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对检查资料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形成相应检查结论。

4.监事会应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提交专项检查报告或监督检查台账,并按照县国资管理中心意见向企业反馈、督促落实整改。企业相关部门应全程配合检查,同步落实问题的整改和制度的完善。

5.监事会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如有必要,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企业承担。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也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三)监事会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法务、中介审计机构等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其监督成果。专项检查工作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注重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制度的完善。实地抽查要求严谨、专业、细致,意见建议应符合企业实际,努力通过专项检查促进企业从制度层面有所改进完善。

第四节与企业交换意见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但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的评价意见;

(二)涉嫌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一)口头方式:由监事会成员在有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个别沟通。

(二)书面方式:

1.监事会对具体事项或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时,可根据需要出具《公司监事会检查联系单》(见附件3),力求分析研判客观真实;

2.监事会主席视不同情形签发《公司监事会提醒函》、《公司监事会建议函》(见附件4、5),要求企业对监事会函件中有关事项进行解释、澄清或说明回复,或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进行提示、建议,同时抄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如企业对重大问题消极应付或拒绝整改,监事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告,经县国资管理中心研究后直接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节报告机制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按照要求报送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应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实事求是,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等。

(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该年度监督主要工作,由监事会编制。年度计划应分析企业重大风险,把有限监督资源集中到重点企业或问题、风险较多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应于1月上旬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见附件7)。

(二)季度报告:简要介绍监事会季度工作情况、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企业当季发生的信息动态和重大事项、已落实和解决的问题。季度报告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按规定格式内容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见附件8)。

(三)年度报告:总结一年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国资管理中心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企业决策层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等,对存在问题做出总体分析评价,并提出监事会意见建议。年度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按规定格式内容于次年5月份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见附件9)。

(四)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资产重大变化、重大损失和违规违法问题;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出资人引起重视的问题以及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等。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按规定格式及时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见附件10)。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上述各类报告采用统一的排版格式。

第六节工作会议机制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建立和完善监事会会议机制,制定监事会的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主要是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在下列情况召开: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会议,议题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向监事会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经与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二)当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审议通过提出的纠正意见;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的决定;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和其他章程要求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监事会会议纪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名称、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情况;

(二)会议的议程、监事发言的要点和主要意见;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节协同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可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等多种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财务、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及子公司监事会或专职监事的沟通与协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协同,在企业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工作时,将监事会关注的重点事项、企业存在的内控缺陷及风险隐患等与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把握工作重点,利用工作结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参加。

第六章监事会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县国资管理中心、企业应与监事会加强沟通,构建工作联动机制,对监事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和落实,促进监管成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十八条县国资管理中心是监事会监督成果的使用主体,应加强对监督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一)对监事会报送材料反映的问题或事项应及时进行分类、梳理,由监事会或县国资管理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分别或联合跟踪落实,避免职能科室与监事会在落实整改工作中重复交叉;

(二)监事会应加强与县国资管理中心相关科室的协同配合,相关科室应重视监事会监督成果,对问题深入分析性质和原因,从源头、制度上研究完善国资监管的方法和途径,并及时反馈给监事会;

(三)监事会应及时将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汇报。

(四)县国资管理中心建立监事会半年度例会制度,由中心分管领导召集,各监事会主席、中心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及时对监督信息进行汇总、整合,通过例会与相关科室交流监督成果运用以及相互间协同配合的情况,分析研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重点。

(五)县国资管理中心一年召开一次专题主任办公会,专题听取各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研究制定国资监管制度和处理企业重大问题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考察时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

第三十九条企业是监督成果运用的落实主体,对于能够立即整改解决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整改;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全局性或长期性问题,应向监事会做出解释说明,并结合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并责任到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是监督成果的督促主体,督促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运用监督成果,对于需要企业纠正或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可通过监事会成员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的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其中通过书面提醒函或建议函形式提出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跟踪落实情况;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情况,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汇报。监事会可以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成果运用的相关措施或方案。

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的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XX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发〔2017〕1号)执行。

第七章工作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监事会工作联系,并明确工作机制,规范重要会议通知、文件资料传递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工作程序。监事会提出的需要企业协同配合的事项和要求,联系人负责牵头协调,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结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落实监事会知情权。

第四十三条企业召开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要经营决策议题的党委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材料提前送达监事会。企业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处置、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安全事故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和资料应当真实并及时提供给监事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避开监事会监督。特别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关键节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向监事会通报,以便监事会更好地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第四十五条除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的办公系统、数据报告系统(包括财务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必须向监事开放,享有访问权限。

第四十六条企业向县政府、县国资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通过办公系统或抄送等方式及时告知监事会。企业接受审计、巡视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相关的反馈沟通会议应通知企业监事会参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及时主动地与监事会、监事沟通,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企业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可以邀请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四十九条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监事会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国资管理中心应努力为监事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及时将国资国企改革、计划和安排及有关情况告知监事会。建立与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处理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国资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监事会各项制度,以制度保障监事会监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指导和督促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分析和运用监事会监督成果。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管理监事会成员,为监事提供培训、交流和考察的机会,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县国资管理中心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监事会职务履行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给予表彰。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事会工作纪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监事会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加强工作档案管理。监事会工作档案是监事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反映监事会工作痕迹。用以支撑监事会监督结论的重要资料,监事会应做好整理、归档、移交和查阅的管理工作。

(一)监事会工作档案包括:《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公司监事会检查联系单》、《公司监事会提醒函》、《公司监事会建议书》、监事会提交的年度和专项报告、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资料、开展专项检查形成的资料、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及企业向监事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二)及时归档。监事会要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每份档案力求完整齐备,方便日常应用。

(三)规范移交。每年5月底前,各监事会应收集整理本监事会上年形成的档案,制作档案目录,将要求移交的档案(见附件11)移交县国资管理中心监事管理中心,其余移交企业留档。

(四)档案查阅。企业入库档案按企业相关制度提供查阅,监事会可直接查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资的县非直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宁国资委〔2014〕7号)、《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宁国资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

2.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

3.公司监事会检查联系单

4.公司监事会提醒函

5.公司监事会建议书

6.问题整改通知

7.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

8.季度监督检查报告

9.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格式规范

10.专项(情况)报告的格式规范

11.公司监事会移交档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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