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局机关日常管理制度汇编 (8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目录
1.公文处理办法 2
2.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0
3.会议室管理制度 12
4.机要保密工作制度 16
5.计算机管理制度 19
6.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1
7.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24
8.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32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xx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xx局的公文(包括局党组、局发文、发电,下同),是局党组、局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政策、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局各科室(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局各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公文内容和作用,工作中我局涉及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要求制发公文。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需要具体说明的:
(一)公文密级由文件起草科室、局办公室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及公文内容确定。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我局的发文机关代字为:
(1)局党组发文为:xx退役军人党组。
(2)局发文为:xx退役军人发。
(3)电报为:xx退役军人传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三)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呈送市委市政府的上行文签发人为局主要负责人。
(四)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文件组成,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年份、文号组成;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组成,版记由发文机关和印发日期组成。公文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六)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联系人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七条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我局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市政府审批或授权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我局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第八条准确把握“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的区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抄送相关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九条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
(一)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对市委、市政府、xx省xx厅、xx州市xx局等下发的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一般不直接转发。
第十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文件,拟定之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四)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五)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拟制密级公文,应当根据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一)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情况复杂的公文,应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或另纸说明,供领导审签时参考。
公文拟制应当做到:
(一)公文起草单位应同时在发文单上注明是否对外公开。
(二)拟制公文时凡涉及其他部门及局内有关科室、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公文文稿签发应当做到:
(一)先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相关科室、单位会签)后,再由局办公室进行核稿。
(二)科室、单位审核的重点是:政策、规定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注明公开类别等。
(三)局办公室核稿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对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局办公室可将文稿退回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重新拟文。
(四)局领导签发日期为发文日期。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请示签发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二条公文页面布局与排版字体要求。
除特殊说明外,公文发文字号字体一般为三号仿宋,数字字体用TimesNewRoman。
(一)全文页面设置为: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标准为A4纸。
(二)文件版头上空一行,行距固定值40磅,字体为方正大标宋,字号根据发文机关字数作相应调整,颜色为标准红色。
(三)发文字号前空两行。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四)正文第一层标题采用三号黑体标识,不加句号,第二层标题为三号楷体标识,断行不加句号,不断行加句号,第三层标题不再标注字体,与正文相同为三号仿宋字体。
(五)文件如有附件,与正文之间空一行,段间空两字,按序号逐条对齐,如字数较多需转行,则与前一行首字对齐。附件无句号和书名号。
(六)落款与正文空三行,如有附件,则与附件空三行。联合发文的落款,按顺序依次左右上下排开,中间再空三行便于加盖公章。
(七)行文日期右空四字,发文机关在日期上平行对齐,最后加盖公章。
(八)文件如需加联系人,则与落款空一行,段前空两字,内容用括号。
(九)版记左右各空一字,4号仿宋,横线与版心长度一致,且紧贴底线,粗细为一磅,上下距离为固定值1cm,版记必须在偶数页。
(十)页脚为2.7cm,页码为4号TimesNewRoman字体,对齐方式为外侧对齐。
(十一)印发及转发类公文,正文部分字体为3号楷体,印发及转发内容另起一页,格式与一般公文相同。上行文只写印,不写印发。
第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除涉密公文、不宜公开的公文以及联合发文外,我局收发文办理原则上一律在局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进行。
(二)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签收。凡送我局的文电、信函,统一由局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分发。标明具体单位或个人的文电、信函,由局办公室直接分送有关科室、单位或个人签收。
2.登记。局办公室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局办公室对局外需要办理或阅知的来文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拟办。初审完需要我局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拟办,拟办意见要准确,符合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5.承办。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办理交办的公文,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有时限或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公文,要特事特办,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公文办理的各环节,经办人要签字并标明办理日期。
6.催办。局办公室要负责公文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三)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印制、分发等程序。
1.复核。已经局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公文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编号。对复核后的公文,送局办公室统一编制发文字号。
3.印制。各类公文必须严格依照统一的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印制。公文正式印制前,公文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审读校对,印制出的公文与原核定的文稿不一致的,由审读校对人负责。
4.分发。公文印制完毕,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发。
(四)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文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公文正本、原稿、附件及有关材料送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机构调整时,需要归档的公文、资料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全部移交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与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局办公室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本局车辆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确保局机关职能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保证局领导用车。业务科室去参加上级会议、下基层等工作用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前提下,视情况安排车辆;城区派车相对集中。科室工作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去xx州市零星领取资料一般不派专车。
三、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合理调度车辆并节约用车,根据人数及实际情况,尽量合用一辆车。特殊情况,在保障范围以内,下列情况可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1.抢险救灾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2.送、取机要文件材料及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3.参加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参加重要接待等活动,原则上只送不接,交通不便、特殊情况除外;
4.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参加省、xx州市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6.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参加省、xx州市召开的会议,凭会议通知3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可使用应急用车;
7.上级部门领导来我市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可使用应急用车接待;
8.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慰问活动,携带物品较多的,可使用应急用车;
9.单位集体组织到乡镇检查、考核的,公共交通不便的,可使用应急用车;
10.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车辆的,参照应急用车使用口径执行,产生的租车费用,在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11.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四、汽车不随意外借,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及有关制度,认真执行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私自出车。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
六、坚持安全行车和保养责任制。车辆由专人驾驶,不得擅自借与他人驾驶,严禁借与无证人员驾驶。驾驶人员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后,车辆及时入库,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停放在自己住宅附近及其他地方。
七、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根据市统一规定按照定点、定标、定量等要求执行,驾驶人员必须增强节约意识,每月根据出车公里数核算油耗。
八、公务用车使用纪律
1.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3.严禁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4.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5.严禁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
6.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7.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费用;
8.严禁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9.严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局会议室的使用登记及管理工作。
二、科室工作会议使用会议室,由承办科室事前到办公室登记或报告;涉及几个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上述事宜。
三、全局性会议(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务工作,包括茶水供应、会标制作、卫生打扫、音响管理等。
四、会议室物品不得挪作它用,非正常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外单位借用本局会议室,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
(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科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属于科室(单位)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或退休时,相关科室应及时调整监护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单位)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科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严格按照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局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办公室是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科室(单位)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要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被窃密的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要保密包括以下机密事项:
(一)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接收、分发的秘密级以上的上级部门文件、电报、简报、资料、刊物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秘密级以上的公文、简报、资料等。
(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的局长专题会议和局务会记录。
(三)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拟制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电报、会议讲话材料、函件、简报、资料、报表、电话记录,及载有保密内容的工作手册、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
(四)来信、来访记录及纪检案件材料。
(五)印章及其暗记,保密文件柜、抽屉的钥匙。
(六)人事档案及不能公开的人事文书材料。
(七)局机关各科室的业务秘密。
(八)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四条涉密人员管理
(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有一名党员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各科室、各单位必须做好各自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类文件保密柜要加锁,电子设备应设置相应的使用密码。接待上访人员,应在指定的接待室进行,做到人走门锁。
(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工作证、文件摘录本、各种秘密资料以及承办的文书档案等移交清楚后才能调离。
第五条涉密文件管理
(一)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局办公室保密人员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必须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单位)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三)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在局办公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确需复印的,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四)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
第六条涉密电子设备管理
(一)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局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二)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涉及机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涉密信息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在网络、电子公告、聊天室中发布、谈论和传播机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机密信息。
(三)工作人员对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个人不得保存秘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
(四)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需要公开报道或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承办人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和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单位共用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正在使用计算机办公的工作人员。
二、计算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人即为监护责任人。科室负责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指定计算机的使用人(监护责任人)。
三、计算机使用
1.计算机使用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操作,不允许任意更改计算机设置。
2.严禁将各种游戏软件、其它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装入计算机系统;特定的软件或程序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3.在使用U盘、光盘或其他数据存储设备时,应先查杀病毒,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数据存储设备。
4.严禁单位外部人员使用计算机。
5.不允许任意设置共享文件,如必需使用共享文件,则将共享设置为只读,并设置共享密码。
6.工作时间应遵守单位规定,不允许访问互联网搜索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保证及时更新。
8.严禁查阅、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及单位保密制度规定的信息、违反党纪国法的信息、有损单位和他人利益形象的信息、个人隐私的信息、色情信息、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等。
四、计算机保养
1.做好计算机的防静电、防尘、散热处理工作。
2.严禁任意插拔计算机鼠标、键盘、显示器等设备。
3.严禁私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4.计算机出现故障,须及时报修。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辅助设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人员不得任意拆卸或挪用。
5.违反上述计算机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努力实现决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年度工作思路、年度工作清单、年度工作总结等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部署局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四)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通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五)研究讨论局业务性行政规章制度及落实措施。
(六)研究决定对各科室(单位)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事项。
(七)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必须是局长办公会主要任务范围内的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各分管领导直接提出,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
(三)凡事先未做充分准备的事项、临时提议且预先没有上报的事项,一般不列入讨论研究的议题,特殊情况例外。
(四)拟上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并吸纳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做到准备充分、思路清晰、意见明确。
三、议事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依纪依程序议事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局长负责制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非经一定程序不得变更的原则。
四、议事方法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一般情况下,局长办公会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审定可随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由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相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三)局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由局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资料须一并提前交与参会人员阅知。
(四)会议召开
1.由主持人提出议题,有关人员就议题作出简要汇报说明,汇报力求精练、明晰、准确、全面,汇报时间不宜过长。需由列席会议人员作汇报说明的议题,则应由列席人员汇报说明。
2.主持人主持参会人员讨论,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突出中心,观点明确,阐述扼要。
3.会议形成决定应注重民主集中,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再行研究。
4.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综合汇总确定意见为准。主持人综合确定的意见,必须认真执行。
5.对请假未出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
(五)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名称、主持人、出席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必要时可制发会议纪要。
(六)会后落实。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局领导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如在工作落实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确需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再次审议决定。
五、议事纪律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报告办公室。
(二)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参加会议,会议期间,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处理其他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并将承办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也要及时催办督办,及时将承办情况向局长汇报。
(四)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未做出决定的,不得外传、扩散。已做出决定的,按规定范围传达。凡需保密的,均不得外传。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财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流程,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经费签批报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分管领导签批制度。坚持“遵章守纪、专款专用、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局财务支出严格执行财务计划、财务经费签批、财务监督流程管理。
财务经费计划审批按第四条执行。
财务经费签批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财务监督按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局财务支出计划审批按规定进行,执行无计划不开支原则。
需局党组会研究的重大财务事项: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2.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3.大宗物资采购;
4.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5.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的调整、职工有关福利事项等;
6.其他需要提请局党组会研究的经费支出事项。
对于其他突发性支出不具备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条件的,由局主要领导会同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共同商议决定。
第五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审制度。支出使用前应先履行经费预审手续(即由分管负责人签批的各类事前审批单),无经费预审单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支出。
第六条签批权限: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负责人签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经局党组会讨论后由财务分管负责人签批。
第七条各项支出均须在计划范围内、符合相关财经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等原始凭证,按照签批流程进行签批,签批结束后由局办公室办理报销、拨付款项。
1.会议(培训)费。召开会议(培训)实行会议(培训)计划制度,原则上无计划不开会。计划内容包括会议(培训)数量、会议(培训)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
召开会议(培训)由各科室(单位)自行承办,费用结算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原则上在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科室(单位)承办会议(培训),必须事先填列《xx市xx局会议(培训)费审批表》,列明会议时间、人数、预算等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初审,报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批。召开会议(培训)必须在规定的定点场所或局会议室召开,会议结束后如实开具会议(培训)费发票,由办公室负责转账到定点单位,不得使用现金。
会议(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xx市xx局会议(培训)费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场所会议(培训)费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发票须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到办公室报销。会议(培训)费用按文件规定执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得报销。
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讲课或评审等,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讲课、评审费由邀请科室填写费用单,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2.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合理、节约和必须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控制接待范围、标准和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由接待科室(单位)填写《xx市xx局公务接待审批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初审,报承办科室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接待结束后如实开具用餐、住宿费发票,使用公务卡结账或签单后由局办公室直接转账到接待单位,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手续原则上在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提供《xx市xx局公务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发票需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3.人员支出。⑴单位在职职工各项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及变动调整,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核定。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按上述程序执行。⑵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抚恤金、生活补助等由局办公室核定。⑶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性支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含低值易耗品)和常用报刊征订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征订,报销时附发票和采购清单进行报销。报销发票须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科室(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需填报《xx市xx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权限报办公室初审(属通用资产的需年初有计划,无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报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程序进行采购,属于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结束后由科室(单位)到办公室进行登记领用。固定资产购置报销时应提供《xx市xx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购置发票由办公室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5.印刷费。各科室(单位)报表、资料等文件,需在外印刷的,由科室(单位)填写《xx市xx局资料(报表)印刷审批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报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到政府采购定点厂家印刷,由办公室会同经办科室(单位)负责办理结算。
印刷费报销凭《xx市xx局资料(报表)印刷审批单》、印刷费发票及送货清单等凭证。发票需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6.差旅费。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差旅费,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必须事先填写《xx市xx局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出差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后凭《xx市xx局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无会议通知的公务出差不附)、差旅费报销表(车船票、住宿发票、POS小票等附后)。发票须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7.维修(护)费。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等项目。单项固定资产维修由科室(单位)填写《xx市xx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初审,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属于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维修结束后应提供《xx市xx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维修发票等凭证。发票须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8.培训学习费。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学历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后续教育等培训学习费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单位因开展业务发生的除上述开支以外的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劳务费、会员费、广告宣传费、律师费、专项支出等费用。在经费支出前应由承办科室(单位)填写《xx市xx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费用报销时应出具《xx市xx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和相关报销凭证。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签批权限签批后报销。
第八条财务监督。单位的各项财务支出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组织、财政、审计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条局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工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范围
1.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2.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投诉。
二、接待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时间和方式
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方式:信访接待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四、接待来信来访要求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和保管行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制发
市xx局印章按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制发。各类业务专用章、临时机构用章以及标有xx局的各种印章,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制发。严禁未经批准制发印章。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应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的质料、大小、字体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用印批准
凡需使用局印章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印,各类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定经有权人同意后盖章。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根据印章使用权限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用印规范
工作人员需规范使用印章,使用印章应在指定的位置盖印,并做到端正清楚,用印模糊不清的文件材料不得发出。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管理
1.印章存放。印章使用须放在办公室内稳当安全的有锁的箱柜或抽屉内,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在单位以外使用。严禁乱丢乱放和未经批准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
2.用印人员。印章应由政治可靠的专人管理,使用印章应由局内正式工作人员经办,严禁指派临时人员盖章。
3.用印登记。用印实行登记制度。设立“用印登记专用簿”,登记项目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盖印人等。
4.印章保养。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以确保印迹清晰。
五、其他
1.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2.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3.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4.凡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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