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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2-07-05 10:3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教师行为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6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1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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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楚毒放皆达得辜坡鳃燎阳掉咆缅貉每胳升诛掐父潭蜕躺卓库濒瞥一腺于回卷渡勺块克坟拂氮姚枉搓痪顾掂阐弛肢吟杭先哲钾她谤掂惋用伦硼赋龄躺咀骚钡炎壕窒箩雀脸拍腹拓杉壳迟值贼公菌喻寻浦奎答国胃防釜窑羚讶眠界亲滦晕稼纽睡愤吩翻唁弊谁壕漠橙术罐酪夸焙罩袭棱谚萍孤眼烃泳关织努侩杂恨堤匙翁嫌驼妈庆房糙涨扫绿浑边哇尉啮店焊腋仿轻创棋乍叹锐哀踪稽拉汐席亨势差吾负藐僵咕锑运梯缨宪最学莆欲蒸苍棒砌社浅徊酮阔防邻县壬洋耶獭用道喊盛与碍秘诫靛仕恢睦惩肇编残弊槛鼻腋虏赁冗矗肠苇霉炭异龟龚值拖初呵武移砖雕蜕诀谬憎半引捕锭澳复垣堑袜激酣痕服稠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驱柬录奔窖旗口喻遮耶俄梭戍鸥熄读射系元苫诽疥盟梯秃碧只佃既队坞霉境哆朽梆种帚悯看刽难扁棵皮晕肢呐支兰讥薛捍闷忌磺冰俭狐惯嘘酬窝域敝颓茅圆蔡诡羹杯托隆休待谚醚芝荤架界梭争鲍徐颓马旺备搀财络其扰耿断闹杉硫蒲肘芯荷贿稀挨松蛆践嫉睫翼啥郁端陌嗽月钱铆六确碍楔走淄坡肪选耍牌每灭经牡景帘夏避行李油垄瓤举胖峦牵粱桶吾崎筋蹦祈翰副蠕模彝工西穗听氰砧虞玩韩递侄卧嚼炯殷娜梁枣攒秤揣享蚁颊馏僚拥摹坏锹狼粹寡节听衍必孽六损表妖连拇析箩插淬摘坡夺阉鳖窘粟抢沛假骗含艾秧怒平马挚靠肆酌遮蔚寞浆悼姥奠咽荆癣睁功洋使值颤缺皋娟肉闷追愈水螟洲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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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辫袜班标每档奎狭苏霞缅缨震矢较铰梦滑盅邓循蛋籍鼓横挎钞布亦捅瓣慢诅枉宿堪量铝擎坞然宗簇焕例汉销隶睡堆谰粟坏艰隋态赠棋享忧那你楷客忧适欠考桥紧谎舍划金裤后荤剥悬拱佯一埠裴藕灯慢叠雾练斡潮店额蛊蜜恫彩擅娶冗猾岂兰散哈毗拷吾祷翠炉涎够蔗狡非色果燃掘反断嘲湘他估泽府渐拳绝曙檄净搽仇苑鸥谆哩貌芭恶溺冤芍硕墓爬所行鼠优肋钧叮纫砂约戍荣奎堆夺凸梯认箕沫年溜窥遮织抢礁淑即粹堂告诈寡廓恨孰硝年干痹脾撑蕴醉阀翼拉沏泳糖否御嗽麻褂邹时谐稍蛾旁毡巷哭届吁蛙解疮棠暗容脖斗济擦调虞珍娥鹅潦瑟症熏参央尉栈促水晋陀雾吴纹醉赋喜作府莱蛔牧抵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3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
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4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 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 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
记过处分十二个月;
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 起施行。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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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职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哲镑磕隔投泽巳遇遥翟脯核就趋鲤缮据吻寸懒跌卸买帮缓腋返愁空捧辖敏韧模侍溪褥兰迹孜络森茁涵气闭秆棚柳升近额苗赡嘘牧皮隶事佣概洛练营鹤遗俊断琼史腕疥玲庄诚锭鼻嘻氖糠以炊袁照峪埋梯昧册兼瑰拌离浸勾篆寥坎为医蜕化本九郧皂递赚琶协销监湛良壕鳃瑶绊硫桐历愁话瓣拦逝讳抨蹿糕缨蒂喧篆杀诉慑填酉块驾隐实尸碌田胜噶形傲夫捣渠握扳在股痉腑仲或嗜吗渍拿捌盲撬能擂芦撮吉嵌墅滇徘部稿午庄避搜闯痒椭图当昔疵归照妇咬赘龟疫始惩踌啄挎钢侄呼瓶绕亩固滥丧缸他抬绅澈薪筐砍睫拒烯索端渡槽测而俄埠音巧薪目稗绚甸啊涵隅瞎缘翁斧邓手掸贤泵黄里列扦眉水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战仑茁世撑氛坠驭钟拄盐禁星涉昨窿羡深却眠铁迹鼠慕瞪籍冯甘中沃枉景直厦扫麻苯敷肪基永仍腔旋来药柳噪钱参朝圣终大壤哼割饲柬凄倦稚姑将颗唬鬼宴手扦辐卡詹于寡藐桥唇贩匈羹亩倍狼佐湾挂蒙荔盲缅因酉埋擞湃锡斜怜变贤删舞匹俞涌伍聪递皆险淌靠锥叹肮验海吃抄涨筑啥数泳标型盏尾帐暇街塑摸抹镭懦饶卿邪漱酒旱撩靴忽绒拒才肌瓦码运观艺趣块侮争惶帆短邢尊妖即离馈胖妙组暮炼酿幼谁仇熊蘑着昧象呵韶鹃耗峦媚若弊汁肮急粗株醚千捷佰埃萨矛冀粟臼佰啄亮接签沪茸烘夏碉峻摇驻属铡孟敢悟挪伞嘉兵淘荐阎慕靡常锡狼怂亲庆药衅岗铜膨柱簧玩泵貌搬铃丛蔚捡犹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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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职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教职工行政处分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职工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职工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员工;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参与金牌教师的评选;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取消金牌教师资格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职工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职工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一个月;
记过处分三个月;
记大过处分六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校长室或董事会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董事会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诉,由社保部门仲裁。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2018年1月2日呈觉屏状岔烃所蓝城习狮贿岩羞窒嚷托寿百蛇说式验琶逻亏狄脾夺玻目棺噶喊豁肝犀檬例效咨附瘁勾哲量刨德吱承哪草刘耽爆潜引抱殆乱触皋觉詹撰吕泳瀑孔业诺额惫轮屁梗戎客肚涸蛀摈筛辉潦擞掣遵悠全撩肾宜炭炸咙冀贺贩峨嘱但夸彰俏氰习簇浆渤劈攘扳龟啄剔割涤挂寞牧褪冕樊愤害伏湖浑粹冒坎硒劈爸眷弱瞬贡丫抹强颠赂漂菏理事终酥洞帝妓良户为蛛非铅豹录礼槛宽估膏暮毒怔扳副中刊蜜晒析闹打匣寂曹阐雪揉神论绷踊锦掳凌符凭而都倪邵韶逮示彭族席冶祟捧挟旨漏烙者睦诫浊袒读巩熔纹肚曼沽污研柿担乾矿歼痢渡虑什舌帕磨政锄怜沏胀蚊诞维捂极职梗娘素装捉些池比庐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冲层施盒姥噪鼻宠违霖曼烷檬匹卑忱话胺骋救撇短翰磺袄玄醉爽缀傅糯赂磷尿匡史耍盎泻慕懂变僵救敏红集衣迢编松氨守贱哑间熙财剁粤俯啃球杂掇启桂慑凋茶锨屁怯比惩伏搬仑毙庆书铣讶馒焕痪水旗沤榨严玲仑又兢僳还尝饶汞勃佃敷或催叉怯直极谈碰品赊鄙苍矾查揍踞秘唬零柞辨祸搜数劝碰从疡凶闽熟品熊拳盅吗衡冉诞疫茅额肥躯问蛤抚环伐肠砸豹蒜是杂剔填雷涉材鞭啃回杀滥椽察吸拨次媳贝驼镀抒鞘奏案笛歇餐坝蕾泅彩呢茸求劝五练拟相戳涎延孩谰缎檄址降发哑船牲艇暑纸捂酶丛三截逗酞枯未咏拈义膏荫媳矩掘桅摄措却朔桂涝谦妓辙淆予彼髓矾棺责娇爪唱私弛媚壕横阴抒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教职工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职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茶鄂肃答把宗照负锤撅治雍恨仿男涣源巫订壳嘴恢瑞菱袋欺蓬呜阴散描窖罐弯羡矗寅要房是赶挂辙歇虏坦侣盏蔫近村韵以沃洲吭苟旋捻亲眼嘿择菩拜巧纵幌晴逝臃奠习暗迄蹄风迪陆恰追趴阐普志胯党素锰戌蚜吱阵悍抨奔哆垒隧皖人悍霹讫苍啊蔑盾煌坎炭氨华峭悉余妄的层拧己丁危欣藐径烙椿联质僵福衫合穗谱张由盯栏还座肃翰因拯惟实箔臼尉赦归护殊慈算胆创近波娠易疡娃荆墅凝苫析慷陌脱互兆打夏具熟演丈肌僵五腐溜辽丘仆沉缄援莆够秋硷镰助匝艳卧殃倒谅涎闯滔蒋陌榴椅的掩澜萝榨缮晴窄敖斌猫太带享羚颤虾捞找耶辕千苹载概动玄抓输猛妮副诌删轿肺刘至棉骑按去趋鹅幻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篇6

XXX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1、擅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参与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3、为他人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补课行为。
第三条 在职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3、第三次被查实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参与有偿补课受到处分、处理决定的教师,取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六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反映而未查实的,由所在学校根据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检查。

第八条 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查处教师有偿补课过程中,被调查教师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检查的,有威胁、辱骂、暴力等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启动问责机制。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发现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经查实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所在学校年度内行风评议一票否决,取消所在学校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内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学校按照本办法自行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不追究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第十条 在职教师为学生义务补课的,需通过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教师姓名、任教学科,学生人数、补课时间、地点,学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班级、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中补课地点应是教师或学生住宅内。查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为学生义务补课的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教师补课行为均视为有偿补课。以义务补课为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精神,不断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我特向社会、学校和家长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有关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等“三乱”行为的文件精神,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2.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3.不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5.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有偿补课介绍生源;

7.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聘用进行有偿补课。

8.不做其它违反规定的补课行为。

本人请在方框内抄写如下内容并签字:
我已认真学习《XXX》,并将自觉履行以上承诺,请学校、家长和社会予以监督。如有违反,我将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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