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学校)(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学校)3篇
第1篇: 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学校)
医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在管理学中,计划具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计划工作,是指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其二是计划形式,是指用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安排的管理事件。下面是为你带来的医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欢迎阅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自身建设、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全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局机关党委制定的支部目标管理细则要求,特制定XX县医院党总支2015年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习教育要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切实增强全院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激发党员自我完善、争做优秀党员的内在动力。为医院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二、突出重点,明确学习教育内容
根据局机关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实际,今年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继续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专题。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精神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以实际行动在反对形式主义、官*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取得进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院环境,为推动医院发展提供坚强的长效机制保障。
2、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总目标、一个重点、三个解放、四个坚持、六个围绕、十五项改革和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五大体系、五大原则、六大任务、公报十大亮点,以及《决定》的七个方面内容深入认真学习。
3、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专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职工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坚定信心鼓舞广大职工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4、深入学习做好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最新形势政策,坚持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重点学习国家、省有关医疗方面法律法规,重视学习反映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国际关系、现代社会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努力在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开阔发展思路、把握工作规律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5、其他知识部分:国家、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各级领导讲话精神等。
三、严格管理,健全学习教育制度
1、严格考勤管理: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支部书记批准,全年到课率(外出培训、急诊、手术及出差除外)达不到2/3的党员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进。
2、保证学习成效,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
3、坚持党支部集体学习。党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学习任务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和教育活动。党支部定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每次集中学习的主题并落实中心发言人。
4、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四、注重实效,探索学习教育方法
1、开展网上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实时互动等特点,通过网络学习资源,发挥其学习资料全,内容丰富的优点。开展网上论坛、听网上讲座等活动,形成个人自觉学习互动的教育平台。
2、开展榜样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对在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及时采写、发掘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宣传报道,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五、学习要求
要妥善安排好工作,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好全体党员的学习活动,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l、学习时间:支部每月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半天,集中学习;
总支班子成员及院部领导每两月集中学习一次。
2、学习地点:总支集中学习地点在六楼小会议室;
各支部学习地点自行安排。
3、学习人员:全体党员。
4、学习形式: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专题学习、集中研讨、有条件的支部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结合的形式。
第2篇: 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学校)
时间:九月二日
学习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笔记: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时间:九月九日
学习内容:《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习笔记:
新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时间:九月十六日
学习内容:测试新《义务教育法》
时间:九月二十三日和九月三十日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学习时间:九月二十三日
学习笔记: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习时间:九月三十日
学习笔记:
《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习时间:十月十四日
学习内容: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见槐荫教育网法律法规专栏
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富民强省为目标,适应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建设完善的现代教育体系,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学习型社会,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跨越。
十月二十一日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坚持全面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
坚持内涵发展
坚持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把素质教育的理念、要求和具体措施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全过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学习时间:十月二十八日
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把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鼓励教师和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模式和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师德与学风建设。
健全教师教育体系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时间:十一月四日
学习笔记: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18日第十七届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四、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六、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
八、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学习时间:十一月十一日
学习笔记:
魏书生先生教育观点之一——教育要讲求“民主和科学”
民主:1.树立为学生、为孩子服务的观念。
2.牢牢地树立互助的观念。
3.发展学生的人性和个性,坚信人性的力量,坚信所有的人在心灵深处都有向真、向善、向美欲望和需求。
4.多和孩子商量。
科学:1.教育就是帮助人培养良好的习惯
2.建立“计划、监督检查、总结反馈”的班级管理系统
(1)计划系统:时时有事做,事事有时做,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2)监督检查系统:说了算、定了干、一不做、二不休、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不怕慢、就怕站;
久而久之,行为养成习惯,
(3)总结反馈系统:根据学生的实际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和学习目标,使学生既能得到计划的指引,又体会到到计划真的是在为自己服务。
学习时间:十一月十八日
学习笔记:
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切实加强道德建设
中华民族历来有崇德重德、尚德倡德的传统,常言道,“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强调的就是道德对于个人修身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从教育入手。人无常心,习以成性;
国无常俗,教则移风。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德以劝善,法以诛恶。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国家者,积人而成。
全社会都要讲公德,只有人人修身自律,躬行实践,才能积小流而成江海,积小善而成大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学习时间:十一月二十五日:
学习笔记:
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
·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提出必须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是要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是要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是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四是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第3篇: 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学校)
h个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创人民满意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做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宗旨,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道德理论学习标准,进行新课程的改革探索;
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及时事政治主要内容。在深入上下功夫,在开拓上下功夫,在力求务实上下功夫,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学校提出的奋斗目标和要求上来,为我校教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提供有力思想保障。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学习十十七大报告和党章,通过学习能把握好十七大的灵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学性和坚定性。在教育工作中,大力推进教育的协调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用人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密切教育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切实提高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2、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把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在学习中提升教师的道德标准,深入贯彻《纲要》精神,引导教师模范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深入讨论实践,提高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全面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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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充分认识当前教育发展形势,认识到教育工作形势仍十分艰巨,重视发挥教育的积极作用,深化教育制度改革,扎扎实实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学习宣传素质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积极、主动、自觉地将教育理论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
4、认真学习新课程改革有关报道,提高对新课程改革的认识,认真参与新课程的改革,并在参加新课程改革中,提高教育理念,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使自己能更加适应日益发展的教育形势。
5、继续学习报刊上有关的评论员文章及英雄人物先进人物的事迹,以加深对人生观的进一步理解。
6、学习报刊上有关国内外形势教育的文章。通过学习,及时了解和关注当前国内外形势及我国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明确任务、增强信心、鼓舞斗志、同心同德、努力奋斗、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7、继续认真学习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着重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对自己肩负特殊使命的认识,并逐条对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严格衡量自己的言行,进行自纠自查,并不断修正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师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努力增强法制观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书育人、依法执教,创建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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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真参加学习组织的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内容,并争取讲究实效。三、学习方法
1、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做到内容时间有保证,形式上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平时多看报刊,集中时间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请假。2、一般以通读原文为基础,并联系实际进行讨论,写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3、暑假根据学校要求安排一定时间,学习具体要求的内容。4、在集中和分散学习的方式的基础上,到外面参加学习搞研究,以加强对社会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激发自己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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