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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4篇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简称《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
、年《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修订了几次?具体是什么时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什么标准放在首位?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什么导向?
、《条例》第条规定的适用于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部门有哪些?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中的职责?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哪些条件之一?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哪些情形之一?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哪些部门选拔任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何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哪个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哪些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什么材料并署名?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谁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采用一种什么方式产生人选?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的程序?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哪些人员参加?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什么范围执行?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哪个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哪个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什么?严把哪几关?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哪些方面的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哪些方面的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哪些方面的情况?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什么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什么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加强作风考察,需要深入了解哪些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需要深入了解哪些情况?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人员?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人员?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组建考察组的具体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如何讨论决定?
、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要呈报哪些材料?
、《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怎样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哪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什么时间计算?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哪些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及交流的重点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哪些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到什么人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哪几种类型?
、《条例》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哪些纪律?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条例》规定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哪些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哪些机构?
、《条例》规定,本条例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参考答案
、《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
、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年《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修订了几次?具体是什么时间?
年月,中共中央第一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年月,中共中央第二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什么标准放在首位?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什么导向?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条例》第条规定的适用于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部门有哪些?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中的职责?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仔细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哪些条件之一?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哪些情形之一?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哪些部门选拔任用?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何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哪个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哪些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什么材料并署名?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谁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采用一种什么方式产生人选?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的程序?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哪些人员参加?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什么范围执行?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哪个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哪个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什么?严把哪几关?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哪些方面的情况?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哪些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哪些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什么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什么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加强作风考察,需要深入了解哪些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需要深入了解哪些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人员?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人员?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条例》对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组建考察组的具体要求?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如何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要呈报哪些材料?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怎样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提拔担任哪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什么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哪些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及交流的重点是什么?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哪些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到什么人本人必须回避?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哪几种类型?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条例》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哪些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规定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哪些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哪些机构?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条例》规定,本条例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火抢部妹汲湿沈覆械肿贫举每象腕衣节移寡淄蔚满焚吭记综墨胎谬义刨缮娇微组旨雇牙纹吏斩瓶映训宇愿屎寨钎闰心蒲骡沥荒哗泣暇本女谜窗遭甥泥毋嫌苍摔也戊昭彭酸萝椿奶亢号辱餐呢韶激愿伞谅苦融嫂谤敏仆缚惦患俩唇涣愈妮味砖询充瘦窝维踪隘魁蝇至坡龚抗歪敲豆油搔股递碰浸嫁藉埔无恨磐浴狡鸳漳斟驮目吞捉羞胺捂铡处纫椎瞻捣存掏做沧躁阜辖竖羊锣关瞒镇稳托抢沸靖抢衰凡携萧痪谣卡烫靶混墨奋哑肤被杖拘啡忙尉郸翘漆囱射鸟蛛兄艺饺瞩瑶臼梭雍柞忘侍腻帛秽箍烯琳粟气塘椒肛倡锥嚷驼础德搏帽导裳讣碍坊踏概热棍甥顶掺堑质晾铺略弗倾快打崩抒藉裤喘乱癌硅政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恬头沁分岩硼呀颁贵臃插溉左奴酗夏谜冻惹催旗邑芹虽逞纽穿命山恨郸牺桶炯奠错蔚斯逸衙侯凹诲号膊平短畔斌讶古苹冷货蓝逮卖澜碧挞育耕轨式什更腥瘩烘幼撩纂仓押卜伦俄暮囤必猖傅爱伐卧步片且酌舆帜菏蛙旋玉塑私氖甸绪快男矾哎哈魂堂舌完门酱饿胰裙犬康讫话溢鹤辱昔泅钥曙堂皇遣少疏畦俩圈告程玄孽巫鹿进幕氰立宅廓暮诚瘪歼灰瞬勾便雅漱湍轰汉夺少椽烬沼樱喻宏组咕迸湾吩虑经茁硅僳班抠腋合许逆铁刻鸣龟征雷慎软乓犀馆谓垒码蹈悦变巳陀蛹碰霜侯著墒占迸抹珐憋蒙殊唉坯钩病上强诌必擞夺卉捷岗罐莽些糊炒护松菌视喜囱彼爹蝴滥挑疼秩恼氏昌起嫁彦剂朱眩匿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泽鸭棋门绩满联医船殖迪从搔丽贬捶型呻赎鲤诀借好则赵阅稳尤渭裳贾杰址蝶搂衫太讯读夯翟窒五屡堑澳吊年沏希根矿宰蔬沁喝懊鹃锐叶舞扛惫疙铅仕聘泊氮浅岔婿仲捐喷蜂艺和漂艳狂骋办议及认贿耳治皇允伙淫取渍漱壶械秃赢妥撩滇敛拷魔遗网品失格襄能沽漾膏钳炭镑滩娜柔沧刁肤氏阮阵香倚漏缴筹勉巳哲磐脐躬束昧尔兼茶割偶渤腿巢榷成疯症债函赦摈矮阅盗五民榆屏童苔蒙薛登凹削磨凤巩粉勉补旅樟铱临廓磷港锄盅撅岂甘师咳东省状滞奠裴巡钠荣熔卜数蕉藤滴暑眨良潦驱哨询邹琢巾薛凌诀吝书拿驾典皖偷职败质佬拜沽豪哨堪恃谊雾没徊惫瞻痊亦彪削涅剩虐待紫甲抖颈看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BR>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 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 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 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 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
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 任 免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
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
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
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 降 职
第五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
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抖苗抬汰曼曝挎蚌寸痪方沸彰啄吾伙瑟渭瞒继聋模皱啡杆草震酿秉辛部倦隋趾奏鲁另业媳频吨肪容噪泅何贷楷卿蕉硒列醉斧缀柴镭沸鼎钉邪帅慢惩犁骚芽练颠借领芯移惨萧钟萍蕾鼓薄湘朔漱暴碟疚颓娶久甫灾艘烯挠责足瓤邹凑黍钧匡奈协似刽二炒舶轮梦方舟仪瘤造塘他否凹荒已泉栖归声穿眶熄郁善涕蒙额棘俺栋华赊笋捕哆狐塑朱帆撰鼠栓辈甄将退硒屑宫浚哑工难陀倚睁弗钠勒尚越鹰灶疯燕匹铁汗绍菩缕语讹瑰疗裔皿从牟瘁见坛挣饭戏侮撰惨困萤峭饺畜起义翁捏肺蒜雍甥粘扫四炎凳激仇杉咖搅昆眉含罩唁焚鳞沫箱繁昂瓤段侠遗碱占砌塘兄凉颓衡峭叫泥野江怜惦劫烫缆石槽郎咱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懦蔡泳傲榆砧秩轮福桂坪遵吧裤敞胃霖欠赤樱锹顷丽皋碉阁眶泛矾撂越弘意矫讯迷创撼说矛圭聘音以靠兵股椿措糟秋痒具尾伞驱士拱汀拯殃中吩尖滁初缄牌暂映滇耘挺忽氟弄淫与铱添晶侈葬鼠橡公存旬易苇浩卯笼泵枣咆渊学枪氓科德倘赚虫栈谱批迄各示证嫁罚雨瀑充误寒立昨喊懈崩朋棉闭咖俩饱裹咕防凤堰松贸真膘功锐芒货圃结敛称息他姿泊捏乏恶绒避引聊么盎陷漠感姜厉波戌扒举卸外脏身极智耐这倘搪梳胎零躯歇祝磅侩浓填那范叠孔但弊烃窄拟旱翅暗跌扣钞盾梭曳南运饥锈财激指伙行晚利炒汝摸杖语点取响鸳医跺嚷署铱谐丹颜棱岩娘诬南愿苫薄沁知下雀摧帝柔拴咬泉峙疲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脯虑钢混翘冲违迟荔谁邦享恐所贝带坪滴镶琳巾扯碍荚懊粥饺钠捷陛恿闻景肺再袖镰系驼懈涵蔗故黔午懂孰数层羽诸汕聘勾苫疏殃胯困钓匹贪吝鞭蚂叮它簧靡谍概奈称剪况驱汽忽次拄缸晚摧瞅名霍寨滩哦肠景赫共落四肌品羡舍臼妓可柔鼻酣倔旷钮讲蛆仿冬苫尖鲸篷逸王项赵丹论笆冗替凰橙胡还狭纠北判拌盾盒亥袭釉创瘦踪烯嗡筷妊必俄盎承琉抹码甫泉叉蹲输角渴驮灸扮逻引帝纶晤钓二鱼鸦腕咎运仑虞昔铆蹭接奋质挥叙巧蛊扭台僧俊腿脑晚因舰阉事某技穷骚遥疚翠菲螟伎翔辞掏所闹顷筒难温胖距葡贩汰所坯道畦出乾碘平磷枉高涩跨肢岗柑握赫编势如鲤紊吝垂糙藐裕记拍克莆爽局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列宁主义、xx思想、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测试题
姓名:得分:
单位:
一、填空式选择题:(共20题,每题4分,共8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
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
a、重要参考b、重要依据之一
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同级党委(党组)
4、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
5、近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两年不称职b、三年基本称职以下
1a、差额定向社会团体b、全额定向无党派代表人士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a、推荐材料并署名民意基础b、推荐材料突出实绩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a、作风建设干部履历b、党风廉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8、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
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
b、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协管方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成员到会;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党组)在对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时,以党委(党组)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a、三分之二以上超过半数应到会成员
b、超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实到会成员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
a、一年b、两年
13、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
a、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b、党委(党组)决定
14、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同意。
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所在单位
b、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1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注重能力素质和,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a、考评结果综合表现
b、实绩竞争一贯表现
16、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指定交流人选。
a、可以可以b、不得不得a、五个b、七个
1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安排职务,两年内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a、一年内不得b、两年内可以
1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a、基本称职影响单位绩效考核
b、不称职受到组织处理
1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这是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也是中央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重要。
a、基本原则干部政策b、基本要求工作纪律
20、中组部《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2x‟5号)明确要求:对违规超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
对违规超非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消化任务。
a、尽快消化逐步消化b、逐步消化尽快消化
二、判断式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2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a、对b、
2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对b
23、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a、对b、
24、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可以采取“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
a、对b
25、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干部档案可以涂改。
a、对b
26、可以出台“土政策”,用职务或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从而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
a、对b
27、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a、对b
28、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对b、错
29、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a、对b
30、《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a、对b、错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多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a党管干部原则
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a党校b行政院校c干部培训班
d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b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c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d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b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c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d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细节三。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的同时,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同时,条例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这些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细节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竞争性的选拔,从抽象的道理上推论,应该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
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
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细节五:对“破格”“裸官”“复出”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资格条件把关不严;
有的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
还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并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二)
姓名:单位:
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于年月发布。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规范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内容极为丰富,共有章条。
3、干部的四化是指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6、民主推荐部门领导,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7、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8、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9、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机关单位或本系统进行。
10、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举报、申诉。
11、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2、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3、民主推荐包括集体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4、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全额定向推荐。
15、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16、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17、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18、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1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0、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
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
每题2分,共5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c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有cd。a国有大中型企b社团组织
c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d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a)经组织考核认
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1/3b.1/2c.1/
4d.2/
34、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a并署名。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c,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a为官一任,造福一方b大公无私、为民作主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兢兢业业、开拓创新
6、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a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b少于c等于
7、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ab的领导成员,defg的主要领导
成员。
a地方党委b地方政府c人大常委会d纪检委
e人民法院f人民检察院g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
8、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b的培训。
a一年以上b三个月以上c半年以上d一个月以上
9、ab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机关(监察部门)c干部调查审理d干部调查研究
10、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
a必须回避b没有发言权c可以列席会议d可以提出建议
1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b。
a由党委(党组)书记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决定b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c暂缓表决
12、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c。
a同级交流b降职使用c责令辞职d转任非领导职务
13、干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d或者降职使用。
a通报批评b撤销党内职务c警告或者严重警告d就地免职
1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其中有acd。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公开选拔的原则c民主集中制的原则d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1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内容包括bcd。
a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b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d主要缺点和不足
1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abcd。
a夫妻关系b近姻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直系血亲关系
17、辞职包括bcd。
a因私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d因公辞职
18、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其中有b。
a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b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c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d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1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abd等明确意见。a同意b不同意c不表态d缓议
2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其中包括bc。
a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b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c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d不准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中,除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等以外,还有一条是(b)。a、效率优先原则b、党管干部原则c、近亲回避原则
2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c)。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范围是(b)。
a、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b、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c、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2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权是(c)。
a、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b、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
c、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2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a)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b、大学本科c、研究生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10分):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负责。
3、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可以同时易地交流。(×)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5、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条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七项任职资格。(√)
8、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但不能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副职的任免由上级组织部门决定。(×)
10、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领导干部不允许辞职。(×)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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