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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2篇
第一篇: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第一、要摸清“树木”和“森林”关系,这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盯着少数几个严重腐败分子,而忽略本地区党员干部整体廉洁情况,失去了对全局的判别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整体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决不能忽略对“歪树”、“病树”的治理。第二、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践行“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第二种形态,重在紧盯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就,在党员干部犯小错误时候就惩戒警示。第三种形态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用重拳、下猛药,注重帮助和挽救同志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罪的防线。第三、要严格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转化的关键,在于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特点,要分类处置、灵活运用。此外,态度决定裁量,并要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第四、要正确理解“四种形态”柔性化处置。柔性化处置内涵非常丰富,绝不能简单理解为从轻处置或者只做轻处理,而是从工作方法上体现出稳妥柔性的实质。把一个关键岗位上的干部处理了,可能会对一些敏感的工作造成被动。那怎么处理呢?第一步,查清一部分问题,把这个干部从重要岗位上拿下来。第二步,经过深入调查,根据其态度、情节给予从轻或者从严处理。柔性化总的讲就是稳妥。第五、把握好“四种形态”,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对立起来,只有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纪律才能挺在前面。
第二篇: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重大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清晰标下了执纪戒尺层级的刻度,开启了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新纪元,对精准执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运用原则是用足用准,其着力点在一个“急”字。第一种形态有两个层次,层次一是“咬耳扯袖”,适用范围是“听说型”和“模糊型”问题线索;
层次二是“红脸出汗”,适用范围为点滴查实型而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两种问题线索都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发现就用,一次也不可或缺,此谓用足。所谓用准,就是把第一种形态的两个层次分开用精准。现实中我发现我们的领导和同志都惯用第一种形态的第一个层次“咬耳扯袖”,提醒、警示谈话过于温和,没有煞气,不痛不痒,何来效果?很多领导干部不习惯“红脸出汗”的谈法,有准备不足谈无底气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政治站位不高,热衷于当老好人、局外人,造成谈话不深、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的结果。我认为第一种形态的核心要义是“红脸出汗”,而不是“咬耳扯袖”,着力点是让被谈话对象达到“内急”,内心矛盾交集,震动震撼,而不是毫不在乎、无关痛痒。主谈者约谈前要做足功课,精心准备,发现问题,能够指明后果,道出危害,让被谈者心惊肉跳,冷汗冒出。在主谈者的引导下,被谈者要深刻剖析,努力反省,预测后果,感到后怕,主动纠错,对于不愿放弃侥幸心理、失衡心理、贪婪心理者,对提醒教育中目光漂移、用心不专者,主谈者还要猛击一掌,大喝一声,促其幡然醒悟。提醒、警示谈话只有到了“红脸”和“出汗”的份上,才能收到“治未病”、“正歪树”之功。
“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的运用原则是用满刺痛,其着力点在一个“痛”字。用第二种形态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广大党员干部敬畏纪律,规范行为,通过达到针刺般“痛”,使其以后不敢再犯。运用好第二种形态要把握几个痛点:一是要严格落实处分对政治待遇的影响。影响期不得晋升提拔,不得评优表模,处分进入组织人事档案,一身都有印记受教育。二是严格执行处分对经济待遇的影响。凡受到轻处分的同志当年不得领取绩效奖,我们湖北省绩效奖标准是五个月的工资,人平大多两万多元,差不多半年的工资收入,许多党员干部一年不拿资金,终身难以忘怀。三是灵活运用组织措施。在运用第二种形态时,要结合受纪律轻处分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一向群众口碑差的,地方党委信任度低的,可以酌情配以免职处分。对现职的罢免和当年绩效奖的扣除,可以使许多党员干部实实在在感受到触犯纪律的切肤之痛和代价沉重。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原则是能用则用,多多益善。用而刺痛,方显奇功。第二种形态虽不伤筋动骨,却辣辣生痛,实践中我看到这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最重要一种形态。用好第二种形态,小病大治,方可有效控制第三种形态的出现、发展和泛滥。
“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的运用原则是慎用善用,其着力点在一个“慎”字。党纪“撤、留、开”三大处分是党员干部政治生涯的回水湾,极少数可以峰回路转,大多数沉入险滩,所以运用第三种形态要慎之又慎,不可有半点马虎大意。党员干部是党和人民的财富,纪律对于他们,教育保护才是目的,惩处只是手段。一般情况下,不能一棒子打死,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第三种形态时,要善做形态转化大文章,要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和认错态度,客观分析、综合评价,对于一贯表现好的同志,群众公认度高,党组织信任度高的同志,尽量朝第二种形态转化,反之才用第三种形态。只有辩证施策才可真正收到“治病树”之效。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运用原则是少用必用,其着力点在一个“必”字。监督执纪不能老盯第四种形态,实施第四种形态非常牵扯执纪力量和资源,很容易盯了违法忽视违纪。一个人违法前,思想滑坡是个过程,违纪行为发生发展也是一个过程。在过去一个时间段内,纪检机关要么集中精力抓“两规”案件,要么放任精力干其他工作,忽视了对这两个过程的监督管理,造成了近年来严峻复杂的腐败形势,教训是深刻的。抓第四种形态用的精力多了,抓其他三种形态的精力就不足了,那是抓点与抓面的关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所以用之要少之又少,要拿出绝对精力抓违纪。但第四种形态又不可不用,它是保证前三种形态正确贯彻实施的杀手锏,是震慑,是保障。要紧盯“三个后”、“三种人”,“动外科”、“拔烂树”,对不收敛、不收手者露头就打,伸手就捉,才能真正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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