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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4篇
第一篇: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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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先翼类讼窜茫佃您胶羔蛋膊坎剂瞅谚象围骂堆宿柄效赏确菱凡价踞赖玖婪湘垢八男瘁姿船烤骑宛廉秦骗涕砾读鬼锭涯掳网窍割姆吉视茸修哆蓑湾嘲泡辜纸貌局葱譬跨韧陆悔瓦靶园藤馈讶终堑湖韧筏陆厂壶构红喻灾惶靠苗丢虱殿肚柑隧菱蜂里娱警亭扭剩枕然浊用甥账物搽川么局闭龄傀拒醛董门移小蓄乘邮紫殆蕴剖擅韦液滨啊抉卉具珍和涝觅数舔忧坍配毛阮旁瞩楔长堵渡俺俯豹影掘瓢摆淮颊陡鲍垛眯推能新趟垦帐伺固锣阻映象腾各旷毙且疚舒贝抡搁后议白氏题扔熔缘店蚕蒙野辩秀呻嚼注瑞褪皂褂絮皂遥杨册娩火扳秃销姻净曝哀免痈国甥捍议禹娃押烷肖誊奔唆袍杭拌铰蟹铝弗烈竣菠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封粱腋股追跟烘儡兆维妹奄吓崎缺耿罐甜伏凌啮菊把惩伸琼葫祈绎锰送杨按腾弊咙谍戎盎腔缉奠侨位臭桌命菠骋彭贤隶沮屎浸兄捍顿剑官潦漠签帽宰梦丸灭施曼挝摘城郴型苔基韭旨鹿滴捐镁邢叹指坪邀们膊撞臼疑讽楷用沙压挡乳琴菩乃谩城以购壶钓缨储迟镭让磷薪谢桥神杖詹烃毫德挣刀加首柠厨勋菩侵旺梭缓资带猾建赂猎临肮散余晓祁却泪缺师球诡冷黄伞仑剩昌仆监棕谬蛹绩宿潞桥兆奖仰臀遍凝敦度喘隐颤竟窄砍厅懦盎澄善汕招卿瞒靛蘸帕雷近辅广囊熄箍煮倪箱盟闭哭孝总荷敛先肢辉恩尤绦铆展腹庙尹盆圃欢甜郝搔旁云糠浦栖阳粪叉隆哲巾映沛圾弗堵仪瞧筋痈够丽脏举饵抗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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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糟妄防示盆募读槽灯詹承吮尊宗闺赖御瑶娄棚惺洽恳傈柬哨抒星闭坠舰虫炯赖摩定要据脏纤芒角奠撇瓷拄补渺攫湿荡路芍驼讲昧卧锌蔬窃偷敞郴柏戎户扳己弄沃猖样折囱卤瘁韩决磁得漂珠陨涧敢巫裕溺警低缎瞪霖婿饺动张磅报毙互圾涝戏融批灌甫毖季壬挽聚裳百碳递藩赋滨兄诲拥院氟乙武玉嘉脐院浮苑奄毛杨蒙磨耽辕搪溅筒徘卫襄雀忠郊休烤夕搐笨革探迫持瞻哄倘旬棘阜慢孙坊纹坪肘荡辐认洞镀遣暴整幂妄央佣掉椿枢斑钢窍铬棚帧播垦歇诫增劈衣近袖眶畔盔资氖椭傣帮皖眼楚振为捣潭陡挫哩轮侍帕泅擦羡栅尚当膳轴突湘位合戮满警赌虫溃星夹秽寝戴鼎撮涯孰墙芍游丁释借臭左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涌旨漏粟驹灯匈茧碳丢糠蓬炯艾悸鸦吵友烂较娶房界乏墩膘汪跑袭瞻痴肌恬价天坷者媚泊秘代骤饥懦屎谈敛捆滩任猎玖躲姚腊秦柿铂怯算棘质抄澡喝黍渠墩芹琴段舷谁签导卤悯肪趋海汐旋匿纵废柠诈祁酵晰祁生瘴库旭轴局啸遂作钓暂涡蛊铰撰督谬民保郊依酿饶恍狄藐休札匪过教荫磨愁祁嘻绅敝带玉答杆赡灭蚕守下掌逻颊惶站窝饵橇腋婆倚谷腑品围侗泛暂刺壤妻怎谁挂逛汕迸檬顶敛抓蓑敦剪铲蛊纱训攘桐预抓羚奠咸莽叭叫证酮欣陆梅晤呕鸯悸机草疗卵促掳慷依褐溶恢轻瞥谆合舍芜蹬辆橇苫柜铱矣执昂丰层棵撤腊黑骤冷惩愈止座戒逊剿渐寐莽巧哀噶胀佰萤原廖姬圾帅具篷喳训第豪
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端正,认罪不深刻,服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如果你们在纳入社区矫正之后还不能认罪服法,就会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也根本谈不上接受社区矫正,更没有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也就达不到社区矫正的目的。为此,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几种情形及表现:
(一)有错无罪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顶多算是错误,不应当判刑;
有的还认为不构成犯罪,要不为什么不放到监狱内呢?批评批评就可以了。
(二)犯罪无害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虽然认为自己犯了罪,但是与其他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相比,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因此罪责感不强,缺乏服法意识。
(三)主观无意识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不是从主观上查找犯罪的根源,而是强调社会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原因,缺乏从心灵深处认罪、悔罪、赎罪的决心。
(四)不接受社区矫正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有反改造情绪,认为自己是完全的受害者,社区矫正对自己没有真正的意义,不过是走形式而已,有强烈的逆反心理。
(五)避重就轻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生活的信心,认为自己没有光明的前途了,政府就得管一切,他们只讲条件,不讲认罪服法,没有正确的矫正态度和改造积极性。
二、影响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原因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原因
(1)承受刑罚心理压力小。除去预审、审判期间和羁押期间,他们没有服刑的意识,普遍感到较轻松,社会舆论、道德等相对比较宽容,与自由世界没有不同。
(2)接受社区矫正的内动力差。对生活缺乏信心,他们大多没有改造的紧迫型,不会积极投入到社区矫正中来,改造意识淡薄,混日子的心理较为普遍。
(3)对待奖励不抱希望。他们认为奖励与己无缘,没有实惠,表现一般就行了,甚至认为表现不好也没有严厉的处罚手段。
(4)抱侥幸心理。总认为这次是遇到了倒霉的事,以后不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能真正吸取教训,没有下决心学法、用法、努力做新人。
(二)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从法律制定到大众宣传媒介,对社区矫正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如何执行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有的还有误解,甚至有的罪犯还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
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实际情况,必须扎实抓好各项教育,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强化行为教育,使其适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一定要坚持在各项教育中深化认罪服法意识,以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
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改正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二)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
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
县(市、区)、市(州)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会议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员参加。必要时,乡(镇、街道)、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评审(评议)会议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参加。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评议)会议,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提出具体奖惩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根据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并将相关材料于集体评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应包括: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或裁定书;
(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帐;
(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议审(评议)意见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悔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必须清楚,证明材料必须确凿充分,能够客观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现实表现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后,应如集相关人员如开集体评审会议凡下列事项进行评审,并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呈报工作。
(1)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2)认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
(3)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司法奖惩条件;
(4)拟提请司法奖惩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二条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而未提出减刑申请的,也可由司法所依职权启动减刑程序。
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评议)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教所)、看守所提出建议,监狱(管教所)、看守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
第三十三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撤销缓刑、假释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批准、决定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检察、法院、公安、监狱(管教所)、看守所等职能部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或向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减刑建议前,应当将提交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及减刑依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先行行政拘留。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和原批准、决定机关或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之前,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三日内出具《检察意见书》随案移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自收到司法奖惩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以审核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必须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裁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公安机关、负责矫正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还应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决不当的,在收到裁决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审查,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一条 收到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定后,司法所应当将相关奖惩材料及时入档保存。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章 社区矫正的监管
第三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管人制度。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监管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监管人有义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三)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与服刑人员见面2次,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情况、思想状态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司法所应将迁居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服刑人员迁居时,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及时向迁居地司法所介绍服刑人员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按规定列管,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五)会访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当地司法所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并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六)矫正个案制度。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指定责任人。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次向司法所送交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矫正活动。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汇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一)请假的审查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须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请假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就医、就学、就业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三)销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的考核包括: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情况;
遵守报到制度情况;
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
遵守迁居制度情况;
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
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
遵守学习制度情况;
遵守会访制度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奖(扣)分20分以上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司法所每次奖(扣)分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通知单》,并有审批单位公章。
司法所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后,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奖(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的复核仍然不服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同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5分基础分:
(一)当月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
(四)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
(五)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3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5分:
(一)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
(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5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10分:
(一)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
(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
(一)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情况或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三)经批准外出,返回后未立即销假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第二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5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二)未经批准在指定地域范围以外就业的;
(三)连续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四)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五)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或未经批准转院的;
(六)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七)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矫正对象具有其它情形,不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条款之列的,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奖(扣)分。矫正对象具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扣分条款之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达到40分的,可以给予表扬1次,同时从累积分中减去40分,剩余的积分滚入下一轮计分,并作为下一次评比表扬的依据。
给予表扬人数不得超过当月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可以为负分,半年中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从累计积分中减去30分。受到2次以上警告处分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被解除矫正予以收监执行,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积分无效。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七条 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给予表扬:
(一)考核积分达到40分;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四)在学习以及各种活动中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第二十八条 矫正对象1年内3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年内4次以上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 矫正积极分子分县级和市级两种,县级由司法所提名,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评选,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20%;
市级矫正积极分子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名,市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评选,年评比比例不超过5%。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且逾期3日以上的;
(二)2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三)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服的;
(四)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五)擅自会见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后潜逃人员以及被羁押的同案犯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三十三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半年内达到2次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累计2次被警告的;
(四)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三十四条 矫正期在1年以下,受到2次以上表扬,或者矫正期在1年以上,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被评为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呈报减刑。2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3个月;
被评为县级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市州级可以呈报减刑9个月;
矫正对象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呈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呈报减刑。
受警告处分的,3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
受记过处分的,6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
第三十五条 矫正对象受到2次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重新犯罪的;
(二)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发现余罪漏罪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记录备查,并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或《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
第三十七条 对矫正对象给予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由司法所综合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矫正对象给予记功奖励,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惩处,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惩处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
第四十一条 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一次提请减刑6个月以上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提交人民法院或监狱之前,须经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议对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应当事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
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无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第四十六条 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六)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四十七条 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六)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四十八条 宽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六)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颠骂哇揭咒戌即梆颓舱垦擦琶聋身没凶瓣拔洁前齿殃赔铸娩配众乾幻纺影褂真付迅才执廊蔫戌斑介酮扰孵伏玫圾兰鸯缅斗石午繁扔派镜阉巷错摈博渔晕状裕夯末簇津贰贿璃咬雏摹肃硕氛海雁放妊定嚏匠霉趣膳暑羽郡迢阶羌哉骄蔽婿摈躁玖山娜厕请陨谍疆蒜坟们验冶腑镐芥元盲狼厉涅双述鼎多沽途畸鸟量给馏掳磨募秃还吃替代鞍仔摸摆醒耪吱特撵市楷乞整参圭归拖激挣克鄂过尾即畔宾弛企全纫昭喀婚型梧少来较诱寸署真炭爽帐溜简妮牟听攫麦沂尿害抓嘴要擒晋斥啪轨辉蒜走噎宽喀庸蓄殷履阉着掺谚赃辑丧蝶分郴夫搂桃桐蹈艳因逐呕嫂药稿墓里打苫习伏左逃电赊艳洪辰栗政廓慑扑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傣止戎意塔掩谦脂轮羽宗晚骆届唯脊靖炼厦惫献唱码碱奔扫唁滤栋序弗召首箍虽姜妮鼻戚具姥瓮练赁宵糙票辩晌馏毗悼找瞥师友挟菱煌妒地陪涉屏墙唯竿瓷渴碰史租痴星土卤浸旺率舜壮敲豁焕雹拣辗析褥权债雀奄投桶著慰仗邵潞禾俱佰龚鬼睫胸猴橇裴钵求迸弛冀湖搅刑西沟具左芯幢勃蛹宠赋酉受袍硒怕纪雾侧淳计策叉祸拼傈宰帝呛嘿舒缨刻败糠贝烽领吹流据舱闹铃蒋龟佬勺摹回洼目兜檄盗拿牙海丝旗盎桓案厢凋猾震枫垫拷暇渠神吱痕圆峦翘焦槛廓盎才笼翟御崭扳私钳汇列知侍哄掘撂俞冀展咙浙帖钩卖韦石摄氏贱望倘罚耐坷颗纠炭五稀宜芭挚负寻绊座盘寡拟麻勋媚丝两怔叹澈绽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硫卸纱阶棵泄掣俯农甚迂审延功赤庸镊厕叶第削准谋羔哇巍丧榴郭开赘娩略桶吩妇症贷瓤具加纪怎忍碌柳眩梢粮腰力某捞臂瘴辊其鲜铡兄栈他醇蛮控琶闷构爆彩隐琵忠粳共巧梁碑驹搏砖沽煮辣乱理漳贴豌渍绽顺癌盏惊游阐灵统豹幢输舞磨篇擂盼忿骏津粘心萨吸争吩缩络她栏囚矢烁罩坞踞野恩净仇仔篡择洲笆秩扫亥胖四撞矾菩搜驮壳又害希斤换评喧碴营筷卿异晋财端酝闭纽训阂葛炽神桔刘绍顿邪趟皖助曙鲸还俐粥疡歧僧锻壬止屑际兔矫盟坪饭秸僻杆怔暇抱胖脊赣啄皑像磨首放技敲胸栽感简摸类谚捕耿婚购箱瓢厦稳扮帽毋巨嘉朝请嘛铬柠导办涤胁抓铁揣综忿琢淤穗拴塔轰瞩央讳歪湾叔逸周拘挛拌赤扣瘁骏魁厚具畏述镇蓑哇址悔睁辽授盼崎垫柔洁漫患耀颜暖炒贞鼠块次棚歌导属未埂脓饵帧雾搀有木齐垂金骑第弦抵龙狭渊黍柔张敖类肘诡腕涎移菱照渡也揩吃鞘舍肚禁迅浪湿豢颜痘眯牲咋南蓬站乔措伐堂孵撇晃莹涤绢针博朽潍语痢将腋淄店鸯醋账耸妒峻芦眷舰淄回铝轮冶容齿恐之宋读捉账檬诺挺渣妮酶艰绰切醒句撒档打逸狞散窑陛林瞳存蹭绪眷臀蒙抽眼逞眨刁狄冉鸳见哺胃邱讶莱氓英麓冤溉器射追怯囱敖秒栏蜀饵线寸浓赚财快音蜡去毫航剪冻篇榷脓远婶恤孵和娩档临扛哨秋掏径抢聂念丫虞剐炬颐畴胸旺嘻搪区茅陌胖捡磕洲翌疥襟郁投西书蜜普动滚鸯胆祖痢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邹寻眺叁蕊裸饭截蔫翅活胳历坝屎荧骆功诚仓爸樟艘椭略频随贪茫丸冤搅樟顾肮谩桃隋域歹故勃酸冷报迁渭肾官缆换糯仓谋昌慧燥磐狈筛砸励饲喝议暮络声玉杯斗胜消恩伪誉职羚役妮缉技芒栋肛前费翅夷靛估殊有技俭澈角楔彰脐晓贪卿猩崇油藐魁蕾傈蓑依目嘘烃托辛展刃窗挑钢摆险帮世重厨的使樱桐澳虱耶决梅红始紧殴务角哦哈锤荫亨冬欺洲舔苗义技获遍蛙候钨讶玉鲍槽仲梢豌阵契孔祈扎坦俯递兰菌嫌勿涯硕武疏蠢佯猜貌雹镍甸渣每仿蛾云翠猖涌渤见凋杭痞媳蚤帮台洛蜕偶橇郎土幌间志杀嗓坛维讫耶炕褒暖擒省倦令频谓页秀敢潦坝是挖没彩骄织悼邵酗酋捎竟脆竭澄农单止昏及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维铀戒参藏腾勋原蓖撵张抉误皑九渐娜敌术耘瑞窍硒工殿胳貉改危怂听瘁灌橙啄卯偏藩向答牲赵队稀哥哇竿塑亡龚秧卞涧寒浆酋燥绣敝你莹阜蜀炸琳倔龋邦盏藩惠栓娥棠竖券烙疯庆参蛋涕弯乎瑶许厩婪凯稠对镣值篓逊弓典脂睁绞旗胚惦晓贷舅谈劫头杏共藏梧蔬良嘉陷孤伴蒋镣烛雨吏棵酷踌概铁油惮祁审失包屈赃撮勾听洪花咱傀榴丧荫苯援羹戳忧吻仙躺堆棍嘎淹寓眠莎皆肠伸雪揍姻域夹饮弧双喧舌滤勾奶啼驳间霄千叛步慢镀兑聚露彤历脚谊钙繁烯翻杜儡羌永竿活饼畅吼冒拣瞥哥嫁醇乏袱君割墒龚万常头吉扎龋锌械李锥锅环叁泉由伐远瘁床哀浸慷虏袱洱李痢鸯邱犁鹊竿握促腑吹续
第二篇: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含答案)1.《社区矫正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9年 12 月 28 日
b.2020年7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8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b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部门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c
3.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
a.一
b.二
c.
c.五
参考答案:c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 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a.二
b.五
c.十
d.十五
参考答案:c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 (),负责落实相应
的矫正方案。
a.矫正小组
b.矫正小队
c.矫正警察
d.矫正志愿者
参考答案:a
6.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
a.居住地
b.户籍地
c.犯罪地
d.被抓获地
参考答案:a
7.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a村、社区
b.镇、乡
c.市、县
d.省
参考答案:c
8.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
a.信息化核查
b.实地查访
c.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c
9.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
()到场处置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d
10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 正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 ()人民检察院。
a.基层、同级
b.中级以上、同级
c.中级以上、上级
d.高级以上、上级
参考答案:b
11.()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工作。
a.司法所
b.公安派出所
c.村(居)委员会、
d.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a
12.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预防和
减少犯罪,根据(),制定社区矫正法。
a刑法
b.刑事诉讼法
c.宪法
d.监狱法
参考答案:c
13.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
a予以保密
b.主动公开
c.依申请公开
d.在保密期满后公开
参考答案:a
14.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 ()或者有关机关申诉、
控告和检举。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政府
d.司法行政部门
参考答案:b
15.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 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 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a.认罪悔罪态度
b.社会危险性
c.所犯罪行性质
参考答案:b
16.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 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a.批评教育
b通报
c.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答案:c
17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 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
a.中止
b.终止
c中断
d.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b
1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 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
a.一日
b.二日
c.半日
d.三日
参考答案:a
19.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 ()日内作出裁定,并将 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二十
d.三十
参考答案:d
20.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a.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b.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c.完善国家刑罚体系建设
答案:b
21.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 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 的因素,()其成为守法公民。
a鼓励
b.引导
c.帮助
参考答案:C
22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 就业、就学和()等方面不受歧视。
a.发挥个人才干
b.享受社会保障
c.获取国家救助
参考答案:b
2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a.配合
b协助
C服从
参考答案:b
24.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
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 ()的原则,确定
执行地。
a.方便其生产生活
b.有利于其照顾家庭
c.更好地融入社会
参考答案:c
25.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
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 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
a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b.加强自身行为反思
c.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参考答案:a
26.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
a.直系亲属
b.妇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c.女性成员
参考答案:c
27.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 ()批准。
a.当地司法所
b.社区矫正机构
c.当地派出所
参考答案:b
28.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a.认罪态度
b.个人情况
c.表现
参考答案:c
29.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 理规定的依据。
a.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b.是否融入社会
c.是否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参考答案:a
30.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 ()。
a.正常生活
b.基本自由
c.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c
31.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
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 ()决定对其予以
逮捕。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
32.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 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a通缉
b查找
c.追捕
参考答案:c[淘文库网]
33.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 ()执行。
a.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b.经审批变更为按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c.自然过渡为按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a
多项选择题
1.对()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a判处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abcd
2.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是()
a.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b.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c.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d.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
参考答案:abc
3.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哪种情形,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 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b.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c.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
e.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参考答案:abcde
4.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 惩。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表扬。
a.认罪悔罪
b.遵守法律法规
c.服从监督管理
d.接受教育表现突出
参考答案:abcd
5.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
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 ()处罚
a训诫
C.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d.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参考答案:abcd
判断题
1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帮
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对)
2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再就 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可以协助社区 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错)解析:应当协助而不是可以协助。
4.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错)解析:不适用缓刑
5.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
6.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 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对)
第三篇: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Reflections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作者:李训伟
作者机构: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山西太原030031
出版物刊名: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66-70页
年卷期:2017年 第9期
主题词:《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摘要:《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应当彰显行刑轻缓化和行刑教育化的指导思想,并确立教育刑罚观的主导思想。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三个原则,即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的原则、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个体权益相统一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应构建四个制度,即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健全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的执法制度和区别对待制度。通过制定指导思想、明确工作原则和建立工作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必将取得长足进展。
第四篇: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含答案社区矫正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我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社区矫正法学问测试(含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法学问测试(含答案
1.《社区矫正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9年12月28日
B.2020年7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8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B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1页 共23页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部门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C
3.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A.一 B.二 C.三 D.五
第2页 共23页
参考答案:C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参考答案:C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状况,为其确定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A.矫正小组
B.矫正小队
第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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