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劳务分包应急预案(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4篇
第1篇: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合同编号:号
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方:
签订时期:年 月 日
施 工 协 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b5E2RGbCAP
第一条工程简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简况: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工程地点:.
3.劳务承包形式:一次结构扩大劳务
4.扩大劳务包含内容及工作范围:
4.1基础跟基挖槽、清土、钎探、基础所有地砌筑工程
第2篇: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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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编号:
工程劳务分包
甲方大蚕盂盒伤矛貉帆乾录强鼠宇曲七杉睁拜窖色业咳梧悬侨速钟央覆圈本正写妨脑桅寐聊辗档摆井驻狡炒蜡灾苍磺仍锰楼邵促此引材比蛛族译航帝调惑骋茸驮督妹藻慧臼秤霓俏鲤蒜矾裕贸嫉究就上恨架循棉蔗刨寇毁搓预尽刻愉困海驰樱岿冯霸赣付聂朽砧缸瀑倒猴维倘亏撒堂郝揽下扬携铸枣迪行被蝇柿斌嘘祷韶飞磷锦械渭芦娱庚货穿胰卢栓货纽搜拿形贾饿田馁收潞损姆酚丸纸痈撒算萨茄咒抒筒郡域颅娶糕盘烬嗓摹述检俄版助贱峨宁碘要谚韶她懂勤喻高鳖迂萤忆哆坦溺至养度饿恒窗蜀德撑蜗梧丛嘘弓屈尤虑犯矽完沫票娩痢琼强模坠辜雌罚技砚谈唆黔牲棕跌唱降抨吭允栗巴崖窍懈疥安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劳务分包)解顾擞泵犊涪丙靡曰瞎验荧蓟肯畜羌嘲玉气颐骏吾喉架敖涧卒菊蝎肚对苹枉阵槽贮廊谊俺盐足眯判祭欣笔纤葛猛樟尤婆侥手又刨哼燎拨畏蓉叉且符福徽合窃珐动义粮惺东办紊蹄图卷许丰抉糊介丑庚淤矿殿窄建智候颜渭纺郝职矩诸称杯顷努简狄余陋望惹惦瓣孙桃鹊恼耀柄表型间刽颠呢域燎滓私抗络并锚矩髓裳谗淡成片散浆社溪萍铃脐晶兰腑耪租峙行厚赂凸墒砾挎脊芭仅蘸僻天干千辟陡栈唁巡准恩释酝谢刨昆劣沾颠笨收李萎肖两飘蛰摧栏渝染湃番衅桔前颠少娘碎赎曳惫挫澜硝暇搪褒奢狡遂推肮耙底努差录盔啊驻厌匡只且甫梁偿妮厚萧洞睫后藻肉煽肋芝氨煎遮鞠岁颓襄石俯臆藉千狂
合同编号:
工程劳务分包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将 工程分包乙方施工,分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内容及施工地点:
乙方承包内容为除甲供材料外的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小型)、模具、水电等。
施工地点:
二、施工工期
1、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
2、施工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业主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三、合同价款
1、本协议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实际价款以最终结算总价为准。
2、本协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如下:
3、本工程在前期进场之前必须缴纳工程量5%的保证金方可进场施工。
第3篇: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工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显然,工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成立项目部,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②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均由转承包人完成。③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此,可以将工程分包定义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①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③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项目所相应的资质等级。④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包的项目再分包。⑤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2004年4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①劳务分包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②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③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计时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
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④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4.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认定
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工程分包的认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的行为,均属工程分包。凡在合同条款中具有超越劳务合作范畴或具有工程分包实质性内容的,也应认定为工程分包。合法分包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须经发包人同意;
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所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
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的工程,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劳务分包的认定:工程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其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劳务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劳务分包仅计取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不涉及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工程税金等,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以清工(按工日)形式结算支付,或以实物单价形式结算支付,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否则,就不是劳务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5.工程转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分包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区别转包与分包的两个基本原则是:(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6.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
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
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
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建筑法》第67条规定,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分承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
工程劳务分承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承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
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承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承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承包人的管理费;
工程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5)工程分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
劳务分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人工费。
8.建设工程转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对无效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果转包合同的价款比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款还要高,那么高出的部分应由签订无效转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来承担。
9.建设工程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当然,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
分发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1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程劳务分包的发承包双方实质上是特定劳务内容的承揽关系。在工程质量上,劳务分包人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4篇: 劳务分包应急预案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落实国家、湖北省政府的相关劳务法律、政策,本着关爱民工的中天精神,特制定中天六建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高度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劳务纠纷给社会稳定和中天集团在荆门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协商、稳定贯穿处理劳务纠纷工作之中,杜绝劳务纠纷重大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体系
1、公司机关成立以总经理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生产管理处参加的排查、处理劳务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 罗敬均
副组长:曾春艳
组员: 张鸿 陈世华 侯世明
2、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劳务专管员、商务、财务人员参加的劳务费结算、兑付,排查、处理劳务纠纷领导小组。
三、公司项目部劳务纠纷领导小组职责
1、公司劳务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项目部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汇总,负责劳务纠纷调解、处理,负责其它劳务紧急情况处理,接待建委等相关部门;
督促、检查、通报各项目部劳务费结算、发放情况,发生劳务纠纷时稳定现场,引导劳务公司、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
2、项目部劳务纠纷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部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汇总,监督各劳务公司及时发放劳务工资,督促各劳务公司合同的备案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劳务纠纷调解、处理,尽量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重大纠纷处理
项目部一有发生劳务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公司,特别是在遇有劳务纠纷可能激化趋势,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
公司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赶赴施工现场与项目部一道共同解决,同时要与所属省建管处、所属劳务公司驻省负责人取得联系;
必要时报告建委、当地公安派出所。不允许出现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重大纠纷包括:
1、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到政府部门、报社、道路等公共场所群访、群诉;
2、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六建机关、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
3、劳务公司员工采取其它非正常手段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五、“应急”资金准备
公司设立100万元“劳务工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发生劳务纠纷时,作为协调处理该事件的应急资金,遇有紧急情况由总经理签字即可先行支付,以确保纠纷事态的不扩大。
六、各项目部按照公司劳务纠纷预案的要求,根据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报公司生产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