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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07 08: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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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4篇

【篇一】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作者:肖专 张开亮 王成芸 马荣肖 陈进
来源:《科技风》2020年第06期

        摘;要:纵深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倍道而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其最重要、最紧急的举措,不动产在实际确权登记过程中有些困难导致了该工作的推进蜗行牛步。论文对实践中发现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主要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当前难题提出方略。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共性问题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具体是登记机构应当事人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化情况的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在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占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工作有时间紧、任务重、量巨大的特征,近来推进工作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阻碍。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确权登记合法,还要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因确权登记引起社会矛盾等。

        1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的概述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摸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地籍要素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由申请人申请,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建筑物、房屋及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等不动产的权利。

        2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意义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及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积累经验,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届满后,为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又先后将试点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

【篇二】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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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
  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
  3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获悉,目前广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省国土资源厅已选定汕头市城区(包括金平、龙湖区)、中山市、肇庆四会市、清远市佛冈县为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示范单位,要求4地率先完成不动产信息系统等建设,并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带动全省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数据整理建库、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人员划转与流程再造、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设立和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等4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节点,力争在9月底前达到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新版证书发放后,旧版证书即停止发放。
  据介绍,目前中山市相关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待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印制出来后便可开始不动产登记,或将成为省内首个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城市。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不动产登记筹备工作已“万事俱备”。目前,该市的林地、海域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林业、海洋渔业、农业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正式启动后,林地和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将转至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则按国家规定,在5年过渡期后再纳入不动产登记部门”。
  据悉,中山之所以先行一步,是因为该市土地和房产产权从1999年起已实现了统一登记,整合起来相对容易。
  【相关阅读】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XX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XX年3月1日落地实施。
  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篇二:《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
  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9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实施全省农村地籍测量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夯实农村地籍管理基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推动建立现代地籍管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严格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实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已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等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开展包括农村
  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
  2.利用五年时间,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用航空遥感、数字化测量、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完成全省农村地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数字地籍调查。
  3.建立图属一致、城乡一体的市、县级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汇交成果,建设省、市、县三级地籍数据库。
  4.建立调查成果的动态更新长效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主要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农房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成果更新等工作。
  (一)准备工作
  1.宣传动员
  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调查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前期摸查
  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摸底清查,进一步掌握调查区域、调查面积、历史资料等基本情况。
  3.建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财政、民政、国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规划、住建、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参与,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农村地籍调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及预期成果等内容。
  5.收集资料
  (1)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资料,包括民政部门近年的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政府或法院最新裁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等有关文件;

  (3)房屋产权相关资料;

  (4)各类测绘图件资料,包括正射影像图、地形图、控制点和其他已有测绘资料;

  (5)其他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数据等资料。
  6.组织培训
  全省统一组织培训,邀请国土资源部、省土地及房产调查专家对参加调查的具体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从事调查的人员熟悉技术要求和统一的工作方法,掌握调查要领。各地也应参照省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7.落实作业队伍
  各地选择具有承担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条件并具有较强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经验的技术队伍作为承担单位。积极引入监理机制,确保成果质量。
  (二)土地权属调查
  查清调查范围内的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实土地权属界线界址。
  1.预编宗地代码
  根据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资料,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资料,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并对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与核实,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收集相应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界址调查
  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包括指界、界标
  设置、界址点及界址边长测绘等工作。
  (三)农房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
  (四)地籍测量
  在调查区域内,调查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具体工作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五)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根据我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另文制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或完善本级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对在调查中产生的农房相关数据建库管理。
  2.根据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建库标准,将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按照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进行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检查、处理和入库。根据辖区范围内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已有登记档案等资料,生成城镇地籍的图形和属性数据,或将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成果进行系列转换,与农村地籍数据库进行整合,建设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一体化的地籍数据库。
  3.汇交建立省级地籍数据库。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汇交建立省、市级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成果。
  篇三:《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穗国房字[20XX]15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分局:
  为了在我市开展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产权地籍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规范农村房地产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制订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实施方案。
  (一)负责制订农村地籍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含地籍图的测量及其修测、补测,下
  同)和房产测绘工作。
  (三)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区局具体实施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向
  区局、市登记所提供统一编制的登记表式及示范文本,对区局的登记工作实行质
  量监督。
  (四)负责组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以下简称测绘所,其他类同)、广州市房地产登
  记所、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测绘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各区局报送的农村土地测量和房产测量的成果,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农村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登记所负责向区局提供统一印刷和编号的各类农村房地产权证;
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区局上报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
  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案(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房地产他项权登记)。
  档案馆负责指导区局建立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档案;
拟定农村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利用方案。接收区局上交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案的档案实体。
  第四条受市局委托,区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业务;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案须上报市局审核。
  (二)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并负责办理权属调查、权属初审、上报市登记所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的业务。
  (三)负责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和房产测绘工作。
  (四)负责按市局统一的技术规定建立和管理区内农村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和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档案实体。
  (五)按市局制定的农村地籍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实现农村房地产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
向市局移送区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案的档案实体。
  第五条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须分别申请,按规定办理登记:(一)申请登记农村房地产权,权利人具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无争议的,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二)申请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具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无争议的,依照《土地登记规则》、《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方案》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村房地产权的权利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登记农民集体的房地产权,权利人应为本农民集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
  (二)登记农村房地产共有权,各权利人应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由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屋,应登记
  房地产共有权。权利人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有关房屋所有权主张者,由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三)登记农村居民住宅的房地产权,权利人应为房屋所在地农民集体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
  第七条区局应按以下规定审核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权利人资格: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查验(指收取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下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证照(无证照的组织需收取房地产所在地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权利人资格的证明),同时收取权利人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查验其身份证和`户口薄(全户复印)。
  (三)申请人住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国外的,须查验其身份证,同时收取房地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权利人与本村关系的证明。
  (四)委托办理的还须收取合法委托书(境外委托书须经公证或认证)。同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
  受委托的代理人为中介机构的,须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的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和身份证。
  第八条区局应按规定收取权利人提交的文件,以对农村土地和房屋权属进行审核。权利人持有市、区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局应对原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使用证等进行查验核实,土地权利及登记的内容有变化的应先按规定处理。
  土地权源证明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房地产权登记适用)。
  指各级人民政府各时期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土地的文件,含建设用地批准书和1998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宅基地证。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适用)。
  指土地权利人派代表共同到现场指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走向,由双方签署并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文件(含附图)。
  房屋权源证明
  房屋建设批准文件
  指各级人民政府各时期建设行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农村建设房屋的文件。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人民
  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有关文件办理的房屋报建批准文件(部分与宅基地审批过程合并)。
  房屋来源证明
  1990年3月31日以前已经建成至今仍在使用,但房屋来源缺乏原始证明的房屋(如“祖屋”等),须由权利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房屋来源情况,由房地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农村房地产初始登记中,村民委员会可以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内加具意见的形式证明此类房屋的来源。
  房屋产权转移证明
  申请登记的房屋来源于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区局应将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和房产测绘数据如实记录在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案中,并根据权源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地产的空间状况(用地面积、层数和建筑面积)进行审核,房地产现状与规定不一致的,要将事实客观地反映在注册登记档案中,以便依法处理。
  区局应按规定对农村房地产用途性质进行审核,根据权源文件的性质判断其房屋用途,申报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以批准用途为依据注册登记。
  区局应按规定对农村房地产权属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核结果发布公告。
  公告时间
  区局应在有关权属审核后发布公告,公告期限十五日。
  公告内容
  权利人名称、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本村居民等);

  登记的土地和房屋坐落(地址、地号、部位)、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用途性质、数量(面积、份额);

  权利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
  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便于公众阅览的地方张贴
  公告异议处理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区局应及时受理对公告结果有异议者的复查申请,复查后应将结
  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
  区局应按作业规范和标准程序对经批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信息进行登录、造册、缮证和建库,并接受市局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颁发证书
  区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已获准登记的权利人颁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区局应在颁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之日起三日内将农村房地产档案实体归档入册。
  第十四条转让农村房地产权,转让人、受让人、房地产现状等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参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转让人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利人,其房屋未依法登记的,需先办理房地产权设定登记,才能受理其转让房地产的变更登记。
  受让人必须(: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是本农民集体的经济组织法人或个人。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农村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现状与权源文件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不具备所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主体资格,或权属来源不当,或房地产现状与权源文件不符的,应驳回其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同时将有关申请记录在案,经依法处理后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件的,再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重新受理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非本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建(含合建)房屋的确权申请,区局可先另列册,待用地、监察等部门清理并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番禺、花都区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市局委托权限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和本细则实施。
  (编者注:编审时,对本文的条数顺序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篇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审查方案

为了加快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省××市村庄规划条例》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乡镇、村、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审查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户农户的切身利益,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属明确、权益保障”的农村不动产权体系,依法确认农村不动产权,能有效化解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调查测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规范登记程序、完善登记措施,按照应发尽发的工作目标,在完成试点乡镇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精准掌握全县农村住房现状,建立覆盖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三、工作原则

围绕“依申请登记、一体登记、连续登记、属地登记”原则,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状、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便民利民的要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在遵循《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主体认定原则。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作用,赋予村民小组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权利,履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有效认定的主体责任。

(二)分级审核原则。乡(镇)、村、组三级对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资料实行分级认定审查,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三)便民利民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状、解决问题,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优化业务流程,将分家析产和依法继承、受遗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书取得而未办理过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予以办理确权登记。

【篇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调查我县农村房地现情,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三变”改革的产权基础;
是建设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是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提升我县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证。

二、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掌握我县农村不动产权基础数据,把权籍调数据整理入库,实现农村不动产权数字化管理,切实规范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程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在全县辖区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主要包括:收集权利人身份、户籍信息资料,规划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补充调查完善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完成辖区范围内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不动产单元编码为基础抓手,将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成果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全面支撑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具体为: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农村房屋调查测绘。调查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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