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3篇
第1篇: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务车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如下为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车辆的使用调派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 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 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 ,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每台车的驾驶员为固定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镇机关干部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驾驶员公车私用一次扣除驾驶员因私用产生的相关费用三倍的罚款,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正式职工扣发一月工资,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五条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下班必须停放在纪委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在纪委登记点停放的,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损失由车辆驾驶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六条 严格落实区纪委关于公务用车“两簿一单一台账”等制度。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派车单、车辆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公务用车费用台账,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要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车单、车辆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和公务用车费用台账,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两簿一单一台账”进行审核。“两簿一单一台账”填写不及时、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除驾驶员1天工资。
第七条 除主要领导固定工作用车外,其余各领导及站所因业务工作需用车时,需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第八条 因工作原因需出甘州区的,由用车领导及站所填报非常规用车申请表,办公室统一向纪委报告批准后方可派车。
第九条 机关大院内所有车辆,包括外来办事车辆需统一停放在操场内,其它地方原则上不允许停放车辆,外来人员车辆由门房接访人员负责引导停至操场内。
车辆的费用管理:
车辆费用实行先加油、后报销制度。每月3号前,驾驶员持加油站出具的票据报销上月油耗费用,由办公室审核把关,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车辆的维修、保养:
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它厂家维修。车辆年审、维修保养等费用需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办理。维修费用报销按镇上制定相关制度按程序办理。
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新墩镇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镇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二条 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证、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因正常工作需要外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停放车辆,避免车辆停放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自负。
第2篇: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本》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一、车辆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和标准配备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严禁向下属、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车辆。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单位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大组每季度对内管单位的车辆抽查一次,车管处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会签制度,凡长途车,须对驾驶员交待行车注意事项,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进出机关大院的车辆,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大院的停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按指定的泊位停放,严禁占道停车。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处为市级机关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车管处定期、不定期地对市级机关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范文TOP100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各车管大组每季度对大组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机关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检查车辆时,由车管处会同有关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大组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小组视情况予以通知驾驶员和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下发各单位;
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安全教育
1、驾驶员须定期(每两个月一次)参加由市级机关车管大组组织的安全活动。
2、安全活动由车管大组组长组织,传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学习交通法规和有关教育,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或开展相关活动。
3、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时,思想汇报
专题须携带“驾驶员安全活动考核卡”,由大组长按驾驶员实际参加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签章。
4、驾驶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安全活动的,应由单位出具请假条,不得无故缺席。
5、凡一年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者,需参加二天交通法规学习后,方予办理年审。
四、申领车辆号牌规定
1、申领市级机关车辆号牌单位范围为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
各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2、上述单位购车凭单位介绍信、购车手续(资金审核表、发票、合格证等),向车管处申请。特殊号牌须局领导签发。
3、车管处审核购车手续后,出具市级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介绍信”。
4、购车单位凭“申领车辆牌证介绍信”及购车手续,到车管所上牌。
5、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车管处备案登记。
第3篇: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群众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状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持续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光司机务必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持续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持续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必须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光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职责外,还要对直接职责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状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状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状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持续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
小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向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齐检查维修状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持续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状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状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状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持续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状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取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资料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带给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带给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状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状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状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光,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务必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务必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状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职责;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务必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状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状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办事的车辆安排时光,一般状况下为每一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状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到达2人以上,出行时光在5天以内。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到达5人以上,出行时光在4天以内。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光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光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光为每一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光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状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光,若因特殊状况确需变动值班时光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状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状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我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状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车辆使用、维修的管理,努力到达“安全、节约、高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车管原则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局领导用车与所分管部门的用车相结合;
部门和个人用车均须履行派车手续。
二、用车程序
、用车申请:用车处室或个人填写《车辆使用报告单》,报办公室签发,驾驶员凭签发的《报告单》带给用车服务。
2、用车手续:办公室接到《车辆使用报告单》后,按确保局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用心安排处室公务用车,兼顾因私用车的原则,及时、合理调度车辆,签发《报告单》;
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状况。一般状况下,市区范围内用车提前一天申报,出市区用车提前两天申报。遇有紧急用车,未及时签发《报告单》的,事后应补办手续。需借用基层单位车辆,由办公室与基层单位协调。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派车范围
、局领导用车。
2、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无特殊状况,在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予派车,南通市范围内因公务用车,在可能的状况下予以派车。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到南通市以外地区一般不予派车。
3、局召开或承办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4、运送票证、取送机密文件、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及大宗邮件等用车。
5、机关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婚、丧、病等特殊状况因私用车。
6、上级领导部门和协作单位借用车辆(务必由本局驾驶员驾驶)。
7、其他特殊状况用车。
四、费用报销
1、出车费用报销时,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将《车辆使用报告单》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2、报销要及时,凭证要真实,一单一报,每月结报一次(长途出差一次一结)。
3、汽车在指定地点冲洗,统一结算,驾驶员个人不报支洗车费。
4、车辆用油须使用统一购买的油票,因特殊状况未用油票加油的,须由办公室领导和车管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维修
、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驾驶员填写《汽车维修报告表》交车管员初审,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到指定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点)维修和购置。费用在200元以下的零星修理可不到指定单位。
2、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驾驶员验收、车管员复验。如因驾驶员查验不认真,应修项目未修或修理不贴合要求的,应由车管员督促驾驶员与厂方交涉,挽回损失。
(四):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礼貌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光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光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职责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回到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局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务必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状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务必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资料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带给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带给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状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状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状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光,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务必停放在单位;
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务必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状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职责;
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务必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
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状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状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光,一般状况下为每一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状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到达2人以上,出行时光在5天以内(含5天)。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到达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光在4天以内(含4天)。个性特殊状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光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光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光为每一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光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状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光,若因特殊状况确需变动值班时光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状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状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状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我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状况除外);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
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状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务必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务必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光。
3。禁止在工作时光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礼貌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务必持续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职责的划分及构成的后果等状况,承担相应职责(承担事故主要职责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职责,承担次要职责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职责);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职责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构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职责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
发生承担主要职责或全部职责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