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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雇员待遇4篇
【篇一】深圳市政府雇员待遇
深圳市2010年度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为做好深圳市2010年全面试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的通知》(深府〔2009〕153号)要求,结合我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框架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二、三级指标根据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和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表1)。
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行政业绩、行政效率、行政执行力、行政成本4个一级指标,下设12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根据职能分工,指标权重按“委”、“局”、“办”分类设置,分类评估。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表2)。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4个一级指标,下设11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
表1:2010年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表2:2010年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二、指标释义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公共服务白皮书:指各单位完成年初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任务计划的情况。公共服务白皮书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公布。
2.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指政府部门依据市政府投资项目(A类)建设进度目标,完成任务的情况。市政府投资项目(A类)包括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核的新开工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可以组织实施的新开工项目。
3.临时性专项工作:指政府部门完成法定职责和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以外的,由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明确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的情况。
4.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指对全国、本省、本市、本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改革措施或工作创新。重大改革由年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受表彰情况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工作创新由产生的工作效果和受认定、被推广情况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5.行政审批绩效:指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情况。根据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登记情况的绩效测评名次评分。
6.行政审批网上实现率:指行政审批网上实现情况,由网上申请行政审批实现率、网上查询行政审批实现率、在线处理行政许可实现率三个指标构成。(1)网上申请行政审批实现率:指政府部门的可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数与行政审批项目总数之比。(2)网上查询行政审批实现率:指政府部门的可网上查询行政审批结果的项目数与行政审批项目总数之比。(3)在线处理行政许可实现率:指政府部门的实现在线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与行政许可项目总数之比。
7.行政执法结案率:指法定期限内实际结案件数与法定期限内应结案件数之比。
8.行政执法错案率:指法定期限内被追究行政过错的案件数与法定期限内行政执法立案数之比。
9.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政府部门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情况。
10.信息安全评价:指对政府部门电子政务网络和系统信息安全总体情况的综合评价。
11.人大建议办理:指政府部门按时办理人大建议的情况,以及人大代表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12.政府督查事项:指政府部门办理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
13.政协提案办理:指政府部门按时办理政协提案的情况,以及政协委员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14.信访投诉处理:指政府部门按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事项的情况。
15.法治政府建设:指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在评估周期内,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评内容和标准对各考评对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的量化评价。
1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情况。
17.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指在市政府纠风办的组织指导下,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评议组,对市直各有关部门或服务行业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预防和纠治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的情况。
18.廉政状况:指反映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属被评估单位自行立案查处的不扣分。
19.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指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因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公共安全事故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
20.其他问责:指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因其他情形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其他问责情形包括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公共安全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等失职行为。
21.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指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数与同期本级所有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数之比。此指标计算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时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2.部门已完成项目经费支出比例:指用于考核预算单位(部门)对于年度下达的项目预算所涉及的工作完成后,其实际支出情况与项目预算数之比。
23.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公共服务白皮书: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完成年初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任务计划的情况。
2.政府投资项目(A类)完成率: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市政府投资项目(A类)建设进度目标,完成任务的情况。市政府投资项目(A类)包括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核的新开工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可以组织实施的新开工项目。
3.临时性专项工作: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完成法定职责和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以外的,由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明确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的情况。
4.重大改革及工作创新:指对全国、本省、本市、本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改革措施或工作创新。重大改革由年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受表彰情况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工作创新由产生的工作效果和受认定、被推广情况两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5.财政性教科文卫体人均支出水平:指各区财政安排教科文卫体资金人均(各辖区内常住人口)实际支出数与全市各区(不含市本级)财政安排教科文卫体资金人均(全市常住人口)实际支出数之比。
6.社会保障和就业人均支出水平:指各区财政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人均(各辖区内常住人口)实际支出数与全市各区(不含市本级)财政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人均(全市常住人口)实际支出数之比。
7.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情况。
8.政府督查事项: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办理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
9.廉政状况:指反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属被评估单位自行立案查处的不扣分。
10.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指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因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公共安全事故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
11.其他问责:指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因其他情形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其他问责情形包括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公共安全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等失职行为。
12.刑事警情报警发生率:指各区刑事警情报警数与辖区总人口之比。
13.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指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包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消防三类。
14.财政性环保投入支出水平:指各区财政性环保投入人均支出水平与各区财政性环保投入每平方公里支出水平两者比例各取一半。
1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污水量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16.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指河流综合污染指数与参与评价污染物项数之比。这是评价河流污染程度的指标,数值越大,污染越严重。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P-断面河流平均综合污染指数;
Pj-断面河流综合污染指数;
n-参与评价污染物项数。
17.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环卫工作管理”、“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城市管理日常事部件处理执行”等3方面工作的情况。
18.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水行政违法事件的处理情况。水行政违法事件指涉及损坏水务工程设施(城市供水排水系统、防洪排涝系统、污水处理及生态保护系统等)、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水源等影响到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9.政府储备土地移交率:政府储备土地移交是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将城市化转为国有适当补偿范围内未清理的可建设用地(储备土地)进行清理并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入库。政府储备土地移交率为考核时已完成的移交面积占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总面积的比率。
20.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完成率: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完成《深圳市分区域人口调控指导性计划(2009-2020年)》中实际管理和服务人口年度调控任务情况。
21.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率:指报告期内流动人口政策外出生人数与同期流动人口出生总数之比。
22.法治政府建设:指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在评估周期内,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评内容和标准对各考评对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的量化评价。
23.信访投诉处理: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事项的情况。
24.每平方公里GDP产出增长率:指报告期每平方公里GDP产出相对于基期每平方公里GDP产出的增长率。
25.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反映由技术水平、发展阶段、经济结构、能源结构等多方因素形成的能源消耗水平和经济产出比例关系。
26.万元GDP水耗下降率:反映由技术水平、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等多方因素形成的水资源消耗水平和经济产出比例关系。
2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
28.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在工业生产中,用水设备已回收利用的生产用水占生产总用水量(已回收利用+补充的水量)的百分比。
29.违法建筑纠正率:指新增违法建筑纠正面积与新增违法建筑总面积之比。
30.无证无照发生率:指以特定行业(需取得许可证件经营的行业)无证经营率和一般行业(无需取得许可证件经营的行业)无照经营率为主要指标,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清无”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31.食品安全事故:指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宗数,主要是指该区在报告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的宗数。
32.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指报告期内对药品进行安全抽样检查合格率,用药品计划监督抽验合格率作为考核数值。
三、指标评估标准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四、数据采集、报送要求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自动实时采集。不能实时采集和报送的指标数据,采用定期报送。定期报送的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月度报送的指标数据,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
季度报送的指标数据,在下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
半年报送的指标数据,在下半年首月15个工作日内报送;
年度报送的指标数据,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应当规范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报送指标完成进度的相关数据。
建立数据采集和报送预警机制。报送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预警信号;
报送截止日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黄牌警告信号;
黄牌警告信号发出2个工作日内未报送的,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发出红牌警告信号并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
(注:此附件摘自:深绩委〔2010〕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度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深圳市评估办在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方面主要做了哪些
一是对评估指标进行释义。针对各方面对评估指标理解上存在的差异,深圳市评估办经过认真研究,对每一项指标都作了清楚详细的诠释;
二是制定指标的评估标准。以评估指标数据采集责任部门的意见为基础,以注重绩效评估结果为导向,以推进绩效持续改进为目标,深圳市评估办制定出评估标准,对各项评估指标划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三是确定指标的评估权重。为客观、合理地计算被评估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估情况,根据指标在绩效评估工作中的重要程度,深圳市评估办采用合理的计量方法,借助数理模型赋予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
四是明确指标的数据采集责任。结合现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操作要求,深圳市评估办和数十个政府部门经过反复交流和讨论,最终确定了数据的采集方式、报送责任、报送频度、评估周期;
五是制定区域展示的规则。根据评估指标标准、评估指标权重等要素,深圳市评估办还制定了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展示的规则,以红、黄、蓝、绿四种不同颜色的区域直观、实时、动态地将结果进行展示。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效
总括起来,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阶段性成效体现在:一是通过宣传和推进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在被评估单位及其公务员的心目中树立了政府绩效的理念,初步为其找到工作的标尺与准星;
二是通过详细制定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划分目标节点,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不仅强化了各项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而且增强了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是有助于发现过去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使绩效评估工作成为各部门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改进工作绩效的强大动力;
四是有助于发现某些单位之间存在的工作职能重叠、业务交叉的混乱现象,推动这些职能与业务得到清理;
五是通过行政成本的评估,推动被评估单位进一步严肃预算编制,牵引被评估单位采取措施,合理有效地控制或降低行政成本;
六是通过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估,有助于推动各项工作真正得到落实,并确保其实际效果。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有什么特点?
一段时期的实践,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经历了从小范围探索、完善系统建设到大范围实施的过程,目前已获得阶段性成效,并表现出以下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群众积极参与。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最初是自上而下发动的。市领导高瞻远瞩,提出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并对该项工作给予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工程”。与此同时,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成了人人都可以参与的群众性活动。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政协以及中介组织、大学科研院所、专家、媒体以及普通市民都能够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的活动中来。政府绩效评估成为社会公众评价、监督和影响政府的重要途径。
(2)技术信息化程度较高,科学性较强。“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凭借信息网络技术和数理统计与数据分析模型,实现了在线工作、实时跟踪、动态反馈、直观展示等功能,科学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大大提高,人为的、感情化的因素大大减少,既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又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和权威。
(3)评估指标设置较为科学合理。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总原则,深圳市在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做到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显性绩效与隐性绩效及当前与未来之间的平衡,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指标数量上看,深圳市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少而精”,既科学、合理,具有刚性,又便于操作。
(4)采用“PLS评估模型”,实现多维评估。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比较”、当前情况与历史情况的“趋势比较”、单位间横向的“高低比较”和多家单位共同完成任务的“合力评估”,实现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5)弱化计分排名,注重持续改进。深圳市绩效评估不采用计分排名的传统方法,而是采用分绿、蓝、黄、红四色等级分区预警,实时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电子大屏幕展示被评估单位及单项业务的完成情况及预警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被评估单位或单项业务的绩效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发出警示,同时淡化了被评估单位对计分排名的顾虑,而致力于实质性地推动行政绩效持续改进。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的类型有哪些
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可分为共性评估、个性评估和专项评估三种类型。共性评估是指在各被评估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比较;
个性评估是指对被评估单位自身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
专项评估是指对某一专项工作进行的独立评估。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篇二】深圳市政府雇员待遇
深圳市各部门职能单位:
(红色标示亲民机构,经常主办活动、会议、洽谈、民生会务、赛事等)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人居环境委员会
∙交通运输委员会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业和渔业局
∙文体旅游局
∙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建设局
∙水务局
∙地方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计局
∙城市管理局
∙气象局
∙口岸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
∙台湾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办、安监局、民防办、地震局)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行政服务大厅
∙档案局
∙无线电管理局
∙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建筑工务署
∙政府采购中心
∙投资推广署
∙
区政府、重要部门: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
∙市绩效委
∙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妇儿工委
∙市残联
∙市史志办
∙市国家保密局
∙市密码管理局
∙市委党校
∙市直机关工委
∙市国税局
∙深圳边检总站
∙深圳海关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其他机构:
∙公安出入境管理处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
∙引进国外智力办
∙深圳仲裁委
∙市绿化委
∙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
∙深圳社会科学院
∙深圳市投资商会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进出口商会
∙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深圳市工业展览馆
∙市国际信息技术交流中心
∙市加工贸易企业协会
∙深圳贸促会
∙市总商会
∙深圳市干部网上学院
∙深圳考试中心
∙中国科技开发院
∙综合开发研究院
∙经贸仲裁委华南分会
∙深圳市科协
∙南山检察院
∙盐田区检察院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
深圳市贸易促进会(贸促委)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贸促委)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以促进深圳市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为宗旨,承担国际商事认证、国际展览报审、行业中介管理等政府职能,同时在国际经贸交流、国际展览、国际贸易投资信息、商务会议培训、贸易投资顾问、法律咨询调解等方面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服务。
本委主要职能有: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经贸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与港澳台经济贸易界代表团和人士来访,介绍深圳的投资环境和贸易机会,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
组织深圳企业和团体出国访问、考察,组织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投资、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国际会议;
依照有关规定审理上报和管理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经贸展(博)览会和涉外来深展览会。组织举(承)办我市赴境外经贸展览、参加国际展(博)览会和举(承)办涉外来深展览、展销业务;
依照有关规定签发有关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认证对外贸易单证等;
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涉外经贸法规咨询和培训服务;
调解涉外经贸争议纠纷,受委托代理国际经贸仲裁和诉讼;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商品供求信息和投资合作机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出版物。
深圳市贸促委自1985年成立至今,按照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不断开拓进取,在对外交往、经贸促进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与众多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同时还成为了国际商会(COIC)、世界贸易中心会(WTC)等著名国际经贸组织的成员。
为适应我市对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壮大贸促事业,发挥贸促优势,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国际化城市服务,使贸促会在促进国际贸易投资和合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目前深圳市贸促委正在实行一系列的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成立深圳国际商事认证中心,拓展出证认证工作;
开展并做好展览业报审管理工作和行业中介管理工作;
建立国际商务信息中心,为企业建立网上贸易和交流的公共平台;
建立国际投资贸易顾问中心,积极为海内外企业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
建立国际商务交流中心,积极促进国际商务活动;
建立国际商务翻译中心,方便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等等。
在新的形势下,深圳市贸促委将坚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提高深圳对外开放水平和发挥“窗口”作用为己任,以加快发展为主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企业和社会力量为依托,以班子队伍建设为保障,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着眼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和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大力构建国际贸易投资服务体系和推广深圳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贸促工作对提高经济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推动作用,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深圳市品牌促进会主要服务项目
(深圳市贸易促进会合作伙伴)
1、协助会员企业申报 “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 、“驰名商标”等名优产品荣誉。主办或承办各项具有权威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2、协助会员企业参展、出展,申请出国参展补贴资助。组织会员企业相关人员赴国内外参加高端展销会、推介会、论坛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优惠的参会名额和参展资格。
3、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媒体关系,开发媒体渠道,为会员企业在国内知名媒体上的刊登广告专栏、宣传报道,提供优惠价格。并在企业遇到负面事件时协调企业与媒体的关系,化解公关危机。
4、维护会员企业的品牌权益,提供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员企业的权益。
5、为会员企业培训品牌管理人才。邀请品牌建设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学者等,开展对我市品牌企业的企业市场营销人员、企业市场策划和营销经理层、决策层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品牌管理师”、“品牌策划师”等培训项目。
6、承接政府部门的品牌推广项目。优先会员企业参与政府资助或免费提供的一些推广项目。如,将会员企业优先纳入深圳市贸促会编印的《品牌深圳》等宣传书籍资料中。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企业借助政府平台推广自主名牌。
7、协助企业与国内外政府部门、企业、团体等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到各地考察,举办海内外的招商推广活动,开展经贸合作、招商融资等洽谈活动。优先会员企业配对国际项目,纳入深圳国际采购商圈,争取国际买家,获得采购订单。
8、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品牌建设、品牌推广和促进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指导企业品牌总体战略设计,策划方案制定;
帮助企业对品牌重大问题辨识,准确定位品牌症结以及品牌VI形象识别系统导入、品牌命名;
定期给企业品牌健康状况扫描,发展状态跟踪;
组织专家对品牌行业及竞争对手进行深度研究。
9、制作“品牌之窗”网站和杂志,建立健全我市品牌建设信息系统,优先为会员企业服务。及时向会员企业传达政府和品牌界的最新政策和相关信息。
10、为会员企业快捷优惠办理原产地证明、ATA单证、国际商事证明等国际认证,并在市贸促会办理“原产地标志”基础上,首先在会员企业中推广“深圳精品”标志。
11、为会员企业提供内部交流平台,定期召集会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品牌管理人员参加由品牌专家和品牌企业高级管人员任嘉宾的会员交流活动,系统地设立交流活动的主题。
12、每年定期开展“深圳品牌推广周”、中国(深圳)时尚品牌博览会等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全面推广深圳企业(产品)品牌,不断打造“品牌之都”形象。
13、与媒体和策划机构联合策划大型品牌推广活动。
【篇三】深圳市政府雇员待遇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
(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等。
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
(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
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子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且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第十二条 发起设立、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质:
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
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投资能力: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对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资质:
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
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
(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子基金中有较多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0.5%。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计划。引导基金公司负责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投委会审定。
(二)公开招募。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
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引导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管理办法》 、本细则及宝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方案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申报材料包括:
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
2.基金方案:包含基金架构、运作模式、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控措施、募资进度、退出方式等内容;
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0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引导基金公司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引导基金罚息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团队介绍: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介绍,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
4.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或主要发起人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包括子基金管理团队、过往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子基金基本架构、子基金募资进展、近三年财务状况等。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公司针对已立项的子基金项目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子基金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出具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为投委会提供决策依据。评审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自行选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中应至少包含3名行业专家。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要求如下:
1.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4.与评审的子基金项目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评审小组在子基金设立申报方案的评审过程中,应就其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引导基金出资预算的合理性四个方面进行评审。所有项目评审结束后,由投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小组意见,三分之二以上(4人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投资项目方案即视为通过评审会。
(五)投资决策。投委会针对依照区政府相关文件、《管理办法》、本细则、子基金方案、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决策。
(六)社会公示。引导基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拟投资子基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与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七)商业托管。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3.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八) 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对子基金的注资后,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的监管、指导与协调工作。
投后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跟进被投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定期审阅被投子基金的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
2.派驻代表出席被投子基金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子基金投委会,并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管权力;
3.参与被投子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关注被投子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件并提出合理建议;
4. 被投子基金提交的各项文件档案应记录在案并进行归档。
(九)投资退出。投资退出包括正常退出及提前退出两种模式。
1.正常退出。引导基金正常退出方式包括:
(1)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2)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按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分配本金和收益;
(3)参股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2.提前退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3)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宝安区或《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半数及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退出完成后,引导基金公司撰写投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周期、子基金的情况、投资期间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投资收益等,罗列子基金项目备案清单,并对项目文件进行备案归档,确保各项目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对《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子基金,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具体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相关投资建议,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引导基金公司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具体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相关投资建议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经区政府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向子基金出资时,引导基金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的90%实际到位后,由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可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委员;
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该外部委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引导基金公司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外部委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引导基金公司研究同意后对违反《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拟投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需经子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相关权力机关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所称“钩回机制”系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
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
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引导基金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应由引导基金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项目出现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投委会。
第6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注册在宝安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鼓励子基金将符合宝安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引入宝安。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应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每年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投委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区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篇四】深圳市政府雇员待遇
深圳市政府雇员制探析
作者:杨晓妍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
年:2012
卷:000
期:007
页码:P.144-145
页数:2
中图分类:D630.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政府雇员;雇员管理薪酬体系
摘要:政府雇员制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胆尝试。自2002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出台,招聘首批政府雇员之后,上海、武汉、珠海等全国许多地方也纷纷试行政府雇员制。深圳市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政府雇员制,7年下来,深圳政府雇员制实施效果如何和改革发展困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