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5篇
第一篇: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调整对保护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的规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应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申诉与诉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这里提到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有关主管部门”是所有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主管部门,即包括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有关的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诉诸于法律,但必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规定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或强制措施。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是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造成损害时,应当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有损害事实。无论是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还是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都应当是存在的事实。②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③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2.本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没有超出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定。其中的“合法权益”是指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可以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本法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主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不排除违法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③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④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篇: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屈欢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本书共七讲,内容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要意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本法的施行日期等。共72条。
第一章 总则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
(一)立法过程
1、反思阶段 2、酝酿阶段 3、法律形成阶段
(二)立法原因
1、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2、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是适应国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
未成年人: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
1、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4、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
第三章 学校保护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5、工读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6、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
(5)保护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2、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1)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日常生活中
(2)在疾病防治方面
(3)在劳动就业方面
(4)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司法保护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3、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教育法规之一。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
2013年11月7日,因没写完作业,班主任邓宝珍让豆豆和其他几个同学站在讲台上,让完成作业的男生上去扇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耳光。据豆豆讲述“当时被打的还有六七个同学,我被20多个男生每人扇了两个耳光。扇完了老师还让我到讲台下做俯卧撑,并且不让我吃饭。深夜一点多去上厕所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豆豆说当他发现自己看不见的时候曾小声向老师说过,但是老师并没有理睬,并叮嘱他不要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否则回到学校要写检讨。
但因左眼看不见,豆豆不得不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对豆豆的初步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
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左眼睫状体脱离。豆豆的母亲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女士与校方自己协商,后来学校的校长王家文称让班主任邓宝珍给王女士回话。班主任的理由是期末考试临近,学生没有写完作业自己很着急,责罚孩子是帮助孩子进步,是为他好才这么做的。
王女士找到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派出所让王女士找学校协商,校长王家文让王女士找班主任邓宝珍讨说法,一来二去,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王女士说:“事情拖到现在,孩子的眼睛还是看不到东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开始推脱起来。”
随着事态扩大,社会舆论增多,最终邓宝珍被公安机关带走,且与王家文一起于2013年12月4日被免职。
第四篇: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 宣讲稿
孙晨
同学们,你们一定听过一首歌“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的花朵真鲜艳。”而这首歌里面的花朵指的就是各位同学们。可为什么要把你们比作花朵呢?那是因为年轻的你们就像花朵一样娇嫩,美好。而也正是因为你们的娇嫩让你们更容易受到伤害,才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爱。在家里我们有爸爸妈妈的爱,在学校我们有同学老师的关爱,但是我们却很少意识到,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还有一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我们每一青少年至高无上的保护,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国家对我们的爱。
那么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样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障吗?在我国对未成年的定义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只要我们的年龄在这个范围内,我们就可以享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保护。这部法律也是我们的祖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专门制定的。
我们在这部法律下又享有五项权利不可侵犯,那就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这些权利。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我们在法律规定下享受的保护吧!
首先是家庭保护,家是我们的港湾,国家是由每一个小家组成的,同学们在小家中成长,感受着家里的爱,其实在我们国家对我们的爱也一直陪伴着我们的成长,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下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小陈是高一学生,他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但到了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小陈的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班上同学谈恋爱。当父母责问小陈时,小陈十分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他的隐私权。可父母认为孩子没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相信很多同学的身上会发生类似的情况,一方面这是父母关心我们,想要保护教育我们的想法,但另一方面这也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表现。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父母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父母对孩子绝不能溺爱,也不能虐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但事实上,接受教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所有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主要包括: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说完了家庭保护,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学习场所对我们的保护,那就是学校保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用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某邀上同班同学华某在操场上射弹弓。他俩用弹弓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某射击时,华某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某右眼。经鉴定,华某构成七级伤残。华某父母因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某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权益做了保护,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通过今天的宣讲,我相信同学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自己享有的权益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当我们在生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呵护祖国花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让祖国的花朵在未来绚烂绽放。
谢谢大家。
第五篇: 《未成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
一、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1、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二、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1、“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1、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1、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2、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3、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教育2、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条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
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指利益、好处。公民的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必须享受的权益。义务指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公民的义务指公民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它们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又互为条件,相互转化。对每个公民来说,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违法。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三、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应依据国家宪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每个公民都要把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同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结合起来,不得滥用权利。公民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责任。
一、例子:1【说一说】
小云是一个13岁的女孩,父亲不幸去世后,她随母亲来到继父家生
活。继父家还有一个小弟弟。小云刚读完五年级,继父就不让她上学了,并把她送到一家理发店当学徒。小云几次哭着找继父要求上学,可是继父以家中困难为由不让她上学。小云把她的情况向妇联做了反映。在妇联的关心下,小云终于圆了上学梦。
(1)小云继父的行为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家庭保护的要求吗?说说你的理由。
(2)情景中的小云是通过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说明了什么?
(3如果教育、协商、调解都不能解决小云的问题,你认为小云应该选择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说明你的理由。【讲一讲】
1.一天下午,兰兰、小虎、小强三人去公园玩,在路上遇到了几名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强行搜走他们身上的钱,还威胁说:“不许报警,以后每个星期还要交30元钱作为保护费。否则,杀了你们全家。”三人又气又怕,兰兰说:“惹不起,但躲得起,我们想办法凑点钱给他们算了。”小虎说:“我去找些朋友来帮忙,狠狠地教训教训这伙烂仔,让我们也解解恨。”小强说:“还是告诉老师,想办法报警吧。”请对他们三人的办法加以分析,并说说你认为哪种办法最好。2.在一辆旅游车上,旅途的劳累使绝大部分旅客们正在闭目养神,只有张亮等四个小青年喝着啤酒在旁若无人地高声谈笑。旅客们皱起了眉头。旅客甲站起来拍拍张亮的肩膀说道:“小兄弟,请声音轻点,别影响大家休息”。张亮不耐烦地说道:“言论自由是我的权利,我想怎
么说就怎么说,你管得着吗?”
你认为张亮的行为对吗?为什么?请大家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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