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篇
【篇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1.简介: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
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自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十七大报告单行本第39页第7段、第8段,人民出版社出版),“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被公众关注,并被列为人民网的特别栏目“十七大关键词之三”。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虽然只占比大约在2%左右,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中使得人民对此认识的更加清楚。
2定义
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 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
1、工资性收入(工资等) 68.9%
2、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22.8%
3、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 6.4%
4、财产性收入1.9%
测算来看,2006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人民币。“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 “拿这两年来说,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1]
3来源
长期以来,人们通过对自己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出租等方式来获得财产性收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产业的成熟,人们逐渐逐渐增加了新的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成为了大家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现如今,有了互联网,网络上的全新模式又成了财产性收入的又一来源。自国外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之后,国内的相关平台也逐渐繁荣,较为出名的有宜信、诺诺镑客、人人贷等。
4增加收入
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驻地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
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而除了创造条件让中国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百姓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题中之义。
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明晰产权,并且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占全国土地和私人住宅绝大多数份额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还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转。中国平均每天大约有53个村落从地图上消失。由于不能自由流转,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长年荒废,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5所需条件
健全市场说来简单,但其实是非常复杂,不仅要有精准科学的市场结构和品种设计,更要分辨轻重缓急。而在当下——中国居民普遍有了一定的 财富积累,全球资本流动性向中国集中,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又绝对处于初级阶段这样一种情况下,健全市场最急迫任务至少有两项:其一是丰富投资品种和渠道;
其二是加强法治。
需要从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藏富于民”机制:
一是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和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随着GDP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加,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或只涨经营者工资不涨劳动者工资的错误做法。
二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中国情形是,低收入者占绝大多数,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保障普通群众财富增长,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尤其需要加大对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
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盖面和力度。中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百姓有钱舍不得花,实乃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读书,样样得花 钱,这反映了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从而将高储蓄释放成内需消费。
四是就业保障机制。积极就业是民富之本,人人有工作、个个有收入,百姓财富增长才会变成现实。
[2]
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只有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才会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
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房租等。在股市和房市价格高企的今天,这样的承诺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拥护。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9年,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1978年中国人均GDP只有160美元,到2007年预计人均GDP将超过2200美元。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
那么,为什么要在当前这个时候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因为,在贫困时期,绝大多数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线上徘徊,经常欠债;
在温饱时期,绝大多数家庭衣食无忧,没有多少节余;
随着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除去其它必要的开支,家庭有了越来越多的节余,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创造一个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良好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家统计局有关测算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则为26.5%。而同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11%—12%,大大低于财产性收入,必须关注财产性收入的普遍性问题。
中国经济目已经进入起飞阶段,财富效应将更加明显,因此必须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起点,决不是终点,终点是共同富裕。
在未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增加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使他们有钱可以进行投资活动;
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老百姓的生活和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从而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可能。要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确保这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要保护群众拥有财产获得收益的权益,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拥有财产更加具有安全感,而不是成为一种不安的负担。财产拥有的基尼系数,远远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把基尼系数回落到0.40作为一个目标而努力,让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这应该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表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国家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提高,仅从统计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指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增长的过程: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为210.6亿元,而到了2005年底,则提高为141051.0亿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居民储蓄扩大了将近670倍。远远超过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应当说,居民财富的高速增长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从机制上讲,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产生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财产的相当部分也同样没有产生财产性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体思想已经提出,即人们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简要地称为“提低,扩中,调高”。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但“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在本次党代会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地放在了一起。
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资产的阶层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于,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还更多地意味着他们拥有着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这样的家庭即便发生一些意外和变故,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以为其构筑一道防线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财产也可以变现以应对冲击。这个机制才是中等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与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在法律上对财产性收入给予了保护,如该法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应当说,《物权法》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他们之间是遥相呼应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众拥有”,它从属于发展成果群众分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也需要看到,在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也一直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所以,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之余,控制住财产以及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实现较为平均的财产性收入共享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根据国际扶贫理论,帮助贫困人群拥有财产是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重要标志,但很可惜在国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够让贫困人口也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则它不仅将再次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而且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独有特色。
面对“谁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得到实惠”的提问,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为:垄断企业高管(1336票,占28%)、领导干部(1226票,占25.7%)、私人企业主(976票,占20.5%)。排在末三位的为:农民(39票,占0.8%)、一般工人(26票,占0.54%)、农民工(8票,占0.16%)(共有4766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排在前三位的群体占了74.2%,而排在后三位的群体只占1.5%,以一个农村人口占80%的国度来讲,百分比的落差之大令人深思。以上数据表明,在部分网友看来,普通老百姓从财产性收入中获益相对比是非常小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只是为有产者锦上添花,而不是给低收入者雪中送炭。
另据调查显示,76.36%的网友认为,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有网友担心,“财产性收入”的提倡将会使“食利阶层”更加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专家指出,网友的担心和质疑有一定道理,这要求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但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更需要全面理解。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基本的事实逻辑。“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了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姿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拥有工资外收入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 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
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有专家指出,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
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可以想象,随着国家在各个投资领域都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从中受益。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中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篇2】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2007年第7期总第272期CON’rEMP()至{ARY
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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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2007ScrialN0.272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问题分析①
赵人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摘
要:收入分配与财产分布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
影响人们的财产分布,本文在分别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状况的基础上,进而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
收入分配;
财产分布
中图分类号:F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005—07
我国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在这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分配与财产分布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转变为收入分配差距与财产分布差距逐渐扩大。分配格局的这种变化目前已成为重大社会问题,近来引起了举国上下的广泛关注。
我国已经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人们的康乐(wellbeing)程度不仅取决于收入状况,而且取决于财产状况。【11换言之,康乐的分配不仅取决于收入的分配,而且取决于财产的分配或分布(MichaelSchneider,2004)。【2l我们还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同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同财产分布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要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而且要扩大中等财产拥有者的比重。看来,这些都是收入与财产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的重要原
因。
响今后的流量。随着财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财产分布格局的变化,财产分布不仅对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今后收入分配的长期变化也有重要影响。以下拟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分析
我认为,在收入分配领域,克服平均主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尽管平均主义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引起人们关
注和社会反响的主要倾向。事实上平均主义和收入差
距过大都属于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正是在
防止和克服这两种倾向中向前发展的。
1.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2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概述:
(1)总体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2002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4;
按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如果包
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均已分别达到了0.511和0.517(陈宗胜、周云波,2001)。唧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
子系统。由于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影响人们的财产分布,从而影响人们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的协调和稳定。就收入和财产的一般区别来说,收人(income)指的是人们(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的全部进帐;
而财产(wealth)指的是人们在某一时点所拥有资产的货币净值。可见,财产是一个时点上的存量,而收入是单位时间内的流量。收入和财产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过去的流量必然影响当今的存量;
而当今的存量又必然影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尤为显著。城乡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有所缩小,但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呈扩
大的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0年代中期下降到1.8,1994年扩大到2.6,2003年扩大到2.32。
(3)区域问居民收入差距仍较明显。地区间收入差距部分地是由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地区收入差距
收稿日期:2007—06—27
作者简介:赵人伟,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转型与收入分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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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l一当代财经2007年第7期总第272期
引起的。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在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中期呈明显扩大的态势,1990年代后期以来则趋于平稳。但是,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则长期以来呈现扩大的趋势j
(4)垄断部门和竞争部门之间的工资差距仍在扩大。从1980年代末开始,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职工工资差距趋于不断扩大,成为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在行业之间工资差距的扩大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的扩大。以金融、保险业为例。在1990年它的平均工资与制造的平均工资大体相当,到了2002年它的平均工资大大高于制造业的平均工资,前者比后者高出74%。如果考虑到垄断行业一般具有较高的工资外牧人,那么,实际收入的差距就会更大。
(5)因财产分布的不平等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正在发生。改革以前,我国居民除了少量的个人储蓄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改革以来,居民的财产收入,特别是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
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做法。
——1980年代中后期至1990年代初:两种现象
并存。到了1980年代中后期和1990年代初期,由于
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征是两种现象(计划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和体制外和体制
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的并存。所谓“手术刀不如剃头刀”、“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之类的抱怨,就是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初现时的矛盾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利用双重体制所进行的“寻租”活动所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差距过大。1990年
代中后期以来,尽管平均主义问题在某些部门和企业内还存在,但从全社会来看,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主要倾向,特别是同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高)无关
的收入膨胀,即所谓的暴富,则更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不满。如果说,经济增长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正常扩
而且分布也颇为不均等。其中,因金融资产和住房分
布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问题。现仅以住房分布的不平等为例:
根据中国
95
大是人们所能普遍认同的话,那么,这一阶段因权钱
交易、贪污腐败、各种垄断、内部人控制、设租活动
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扩大就成为人们关注
的焦点。
3.如何衡量和看待全国的收入差距问题
众所周知,收入差距一般是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
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镇居民19
年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的不平等系数为0.371,同年住房补贴的不平等系数为0.322,城镇居民总体的不平等系数为0.286。这三个不平等系数说明:1980年代末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使住房补贴大大下降,而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的价值则明显上升。无论住房补贴还是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都起着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的不平等超过了住房补贴的不平等则说明,将原有体制中隐性收入的不平等显性化的过程中追加了不平等。
2.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变化的几个阶段及其主要倾
向
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目前有各种估计,概括起来可
以分为以下三种:低估计为0.4左右,中估计为0.45
左右,高估计为0.5左右。如果不考虑计算方法上的
差异,此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
第一种估计主要考
虑货币收入,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
第二种估计较多考虑了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而且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
非正常收入。
当前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基尼系数0_4作为警戒线?
从时序上看,我认为20多年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
针对基尼系数的日益扩大,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
的看法。其中有两种看法值得讨论。一种看法是,由
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中:平均主义。在
改革开放初期,即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期和中期,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倾向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这一阶段农村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无论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经济利益的分配是比较均衡的。当时城市的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无论是机
于国际上有人把0.4作为差距是否过大的警戒线,为了使我国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尽量把基
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
口众多、均质性很低的社会,客观上容许有较高的基尼系数,不必机械地、死死地守住0.4这条线。但突破这条线后,究竟放松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需认真研究。另一种看法是,我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
6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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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问题分析
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不然,就会夸大我国的收入差距。我认为,全国的基尼系数、城市的基尼系数、乡村的基尼系数,乃至各省的基尼系数等等,都能各自说明不同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取此舍彼或厚此薄彼。事实上,许多属于二元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都分别计算城乡的和全国的基尼系数,我国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寻求例外。
4.关于如何衡量和看待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的不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程度的估计往往不一致,但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的总趋势的判断没有什么分歧。世界银行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为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我国即使按官方估计,1995年这一比率已2.5,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会增加72%。即使考虑到农民进城打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距这一因素,1995年城乡实际收入差距比率也在4左右。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到2003年经达到3.2:1。根据民间的各种不同估计,目前我国城乡收入的差距为4:1,甚至6:1。而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城乡收入差距越大。这种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关注。问题在于,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能否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能不能说目前效率问题已经解决,主要是公平问题?
二、我国居民财产分布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分配平均主义的摒弃,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的个人财产经历了一个高速积累和显著分化的时期,因此,我国居民财产的分布问题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
由于迄今为止研究我国财产分配的资料和文献还不多,本文主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家庭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对农村、城市和全国居民个人财产的分配状况作一个概括性的分析。②
首先,我们这里所说的财产,从总体来说指的是财富(wealth)。但当我们把这些财产或财富分为各个
具体项目(例如土地、房产、金融等)时,则往往把这些子项目称之为资产(asset)。当我们把财产同所有权联系起来时,又会使用产权(propertyfight)这一概念。
1.全国人均与农村、城镇居民财产的水平和构成之比较
为了分析全国居民财产的分布状况,我们首先需要对财产的水平(规模)和构成作一简单的考察。从静态来看,我国居民的财产可以分为六项,即土地、房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非住房债务。其中,房产是按房产总值扣除购房尚未偿还的债务之后的价值计算的,即房产净值。非住房债务是指住房债务以外的一切其它债务。各项财产的加总额减去非住房债务以后的价值为按净值计算的财产总值。
表1
2002年全国人均与农村、城镇居民财产的水平和构成之比较
全国平均值全国比例农村平均值农村比例城镇平均值城镇比例
(%)(%)(元)(%)(元)(元)
25897.03
100
12937.81
100
财产及其构成项目财产总额(净值)其中:土地价值金融资产房产净值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价值
其翘酊铀嘣.计觋值非住房负债
46133.5
100
2420.7675642.68414989.261037-3091784.31
241.6361-218.9326
9.35217957884.01
3974.325565.006
30.7243.0l12.319.13
11957.7925.9264
29703.13
815.4873338.1656196779—300.7456
39
1.777.24134—0.65
1592.615
1181.616
689
0.93—0.84
793.2804一169.0233
613—131
从表l可以看出,全国人均财产的总水平、各项财产的水平和各项财产的比重,其数值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具体计算见附录)以后,全国人均财产的总额既不是农村人均的12937.81元,也不是城市人均的46133.5元,【1]而是25897.03元。在财产的各个子项目中,土地这一项是最令人注目的。由于城市人口没有土地,所以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以后,土地的价值从农村人均的3974.32元下降到全国人均的2420.767元,其比重也从占农村人均财产的30.72%下降到占全国入均财产的9.35%。其它各项财产的变化都没有土地那么大,变化最小的要属耐用消费品这一项,其比重既不是农村的6.13%,也不是城市的7.24%,而是6.89%。这说明,城乡之间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差距是比较小的。在全国居民财产的七个子项目中,最重要的是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三项,三项合起来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尤以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最为突出,两项合起来占财产总额的
79.67%。
2.按十等分组分析全国居民财产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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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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