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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时间:2022-07-09 17: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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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4篇

第一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4〕5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研究制定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深刻领会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的实质,切实加强对激励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细化措施,严格落实

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企业落实激励政策的内容和方法,多措并举,加强统筹,明确职责,真正让激励政策落实到标准化创建的具体工作中。

三、积极引导,强化宣传

要加大激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培训,层层动员,使激励政策深入到每个企业,通过激励机制和市场调节激发企业达标创建积极性,以多种手段促进标准化工作。

本激励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2013〕10号)等文件精神,调动企业达标创建积极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

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实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信息,实现信息查询、公示服务、许可协同和监管联动,建立全市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用人单位满足全体职工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件下,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工伤保险费率下浮20%;
二级标准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5%;
三级标准化企业、小微企业岗位达标,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已达到工伤保险费率下限的,不再下浮,浮动期限三年。浮动期间,对未能保持达标级别的企业,恢复其达标前工伤保险费率。提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维持至下一次标准化达标评比周期,达标后按照提高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下浮。

已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达标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将恢复至原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缴费费率,死亡1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20%,死亡2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50%,提高后的费率不超过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死亡3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警示名单的企业,提高至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提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维持至下一次标准化达标评比周期,达标后按照提高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下浮。

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一、二、三级达标企业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及列入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警示名单的企业名单,会同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执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三、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银行信贷相挂钩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系统内部信贷管理规程中研究增加根据不同达标等级赋予相应信用评级分值的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达标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包括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企业流动性贷款、企业生产发展贷款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对未按期达标的企业,要严格控制贷款和信贷管理,包括不得新增授信额度,并对原有的贷款限期逐步压缩和收回。

四、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评先创优相挂钩

在我市评选推荐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时,凡涉及企业的,优先推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发挥国有企业集团排头兵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达标。国有企业集团要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履职考核,对所属企业未按期达标的,“一票否决”其年度考核先进、评优等资格,将所属企业达标级别纳入集团企业负责人的重点任务考核中。抓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达标示范企业优先推荐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技术改造资金以及项目审批相挂钩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工业行业产业优化升级技术改造,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核准其新、改、扩建项目的优先条件。将技术工艺先进、能有效防范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对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等要求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予以支持。

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工作相结合。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或实现产业升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污染企业加强综合整治,对整治无效的依法依规推动关停和退出。

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挂钩

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换发的优先条件。

七、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执法检查相挂钩

各有关执法部门对未按期达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按期达标。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未达标企业的监管,企业未达标并经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政府将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八、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金保障

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标准化达标工作经费,用于评审标准制定、宣传培训、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和小微企业岗位达标评审等工作。各区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区县政府要予以保证。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三级五覆盖”撑起生命保护伞

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

一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要责任,把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作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扎实推进“三级五覆盖”工作。

“三级”是指省、地、县三级。“五覆盖”是指“党政同责”全覆盖;
“一岗双责”全覆盖;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
“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全覆盖;
“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全覆盖。“三级五覆盖”抓住关键,切合实际,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响应,纷纷出台文件,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三级五覆盖”,这一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从领导制度上锁定和巩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真正解决了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为安全生产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领导和组织保障。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提出,2015年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三级五覆盖”拓展为“五级五覆盖”,将“五覆盖”延伸到乡镇(街道)、行政村。

党政同责:抓住安全生产的牛鼻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截至目前,全国省一级都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有关文件,将各级党委纳入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这一举措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极大地推动了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党委要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要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格局中,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要在打非治违、整顿关闭、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上科学决策、靠前指挥、督促落实;
要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抓住了这五条,地方党委就能牢牢把握住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政府也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要建立健全政府系统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安委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政府和部门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不留责任盲区;
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要有效调配行政资源,强化安全监管基层执法力量,从严执法,深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四要深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包括安全投入、科技装备、支持政策、重大危险源治理等关键问题;
五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双责:管啥都要管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岗双责”指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相关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绝大多数的市、县也都达到了要求。

32个省级单位不仅制定了相关文件,不少还建立了具体的考核制度。湖南省在出台《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同时,还专门出台了《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一岗双责”的要求从省延伸到市、县、乡。广东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该省绝大部分县(市、区)都出台了落实“一岗双责”的细则,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首长担任安委会主任:坐实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政府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务必当仁不让,务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国家安监总局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2014年以来,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将“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作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90%以上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了安委会主任,真正坐实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随着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15年,乡(镇)、村一级也将陆续纳入此列。

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各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政府全面工作,亲自挂帅安委会主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实现安全发展;
有利于统筹各成员单位与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强化政府监管,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也是政绩

责任能不能落实,关键在考核。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示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建立了每季度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制度,并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强化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是推动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的重要抓手,是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才能鼓励先进、督促落后,推动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一年来,全国32个省级单位、99.4%的市级、98.4%的县级都建立并实行了安监部门定期向组织干部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制度,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千斤重担众人挑

习近平总书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不只是安监部门的工作,也是所有部门、单位的分内工作。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就要做到千斤重担众人挑,只有人人关心安全生产、践行安全生产,才能真正促使整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新《安全生产法》也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全国32个省级单位、100%的市级、99.2%的县级单位出台了落实“三个必须”的文件。

企业也要落实“五覆盖”:把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

岁末年初,杨栋梁提出,2015年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将“三级五覆盖”拓展为“五级五覆盖”的同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
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
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落实“五覆盖”,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系统“五覆盖”的最终目的。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最前线。将“五覆盖”的范围从原有省、市、县三级,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也为企业“五覆盖”无死角提供了保障。

企业“五覆盖”应当把握本质,不拘一格。企业内部结构多样多变,推行“五覆盖”应该因地制宜,把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本质,企业负责人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决策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企业员工考核、人事任免必须考虑安全生产。

2014年安全生产十件大事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取得实效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组织全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总局党组各成员分别带队组成宣讲团,到全国各地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干部职工谈心对话,集中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树立红线意识、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在全国掀起宣贯热潮。

二、“三级五覆盖”安全责任体系初步建成

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国32个省级单位的党委政府都就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所有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90%以上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了安委会主任,“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每季度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解决了安全生产工作摆位问题。

三、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针对新时期的发展特征,对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生产法治保障。11月,总局向全国2000多万家企业负责人发出公开信,宣贯新安法,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常抓不懈、持续发力,成效显著。

大力实施煤矿安全生产“1+4”工作法:“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二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常抓不懈。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

开展煤矿隐患大排查:组织全国5万名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救护队员,对全国所有煤矿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加强巡视督导,做到“一矿一组、一矿一策”。

截至2014年底,全国煤矿已经连续21个月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创历史最好水平。

五、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014年8月以来,全国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六打六治”即: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11月以来,国家安监总局依法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原油管道下达停输指令,对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106煤矿下达停止生产指令,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下达停止建设指令。

六、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针对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总局坚持深度分析和规律性研究,注重抓预防、抓治本,继“煤矿双七条”等规定之后,又先后制定了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双十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双五条”、隧道施工安全九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等强制性措施,从管理上堵塞漏洞,把不安全生产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

七、有序推进改革创新

制定了《安全生产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2014—2020年)》,围绕6个方面、25项任务,在8省份开展改革试点。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共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大项、19子项,占总行政审批事项的50%以上。实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对各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类点评工作机制。首次全文公开督办的重大事故及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建立万名专家库,建立以专家为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机制。

八、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国围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粉尘、油气输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城市燃气、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民航、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九、打响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战

国家安监总局对近5年来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排查分类,在全国2853个县中筛选出182个安全生产重点县(煤矿50个、非煤矿山50个、危险化学品60个、烟花爆竹22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与省市联手,连续两年进行跟踪,特殊监管、直接指导,每周一分析、一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治。2014年,总局领导多次与安全生产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谈心对话。

十、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深入

巩固发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从严治内,全面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严守“四个零”:对被检查单位、监察对象安排的宴请和赠送的礼品“零接受”;
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卡“零持有”;
在公务活动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零接触”;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防“五个了之”:查出隐患一罚了之、停产整顿一停了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一挂了之、有关会议一开了之、事故通报一发了之。改进检查方式,在全国普遍推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

第二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最新整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按照市公司《****公司安全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达成。

        二、“党政同责”原则

     按省公司要求,市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一人兼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分设的,各自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别在行政管理和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党政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目标确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工作督办和效果评价。其他公司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开展工作,在负责自身分管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与安全保卫部为全市公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各项日常工作中目标的拟定、方案草拟、培训教育、制度制订、部门协调、对外沟通、对下工作指导、过程监督和效果评定。相关部室、专业公司(局)、各县区局正职和支部书记分设的,两者同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任的 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安全副职为本单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除分管业务内安全工作外,牵头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工作;
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整体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三、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一)市公司总经理(或县区局局长)安全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在司务会、党政联系会、安委会等会议上,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6、确定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直接组织指挥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市公司党委支书记(或市各县区局支部书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邮政服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行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安全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主持或参加党政联席会、安委会等会议,对安全生产方面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主持或参与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

    (三)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涉及安全相关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按月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并按月向上级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提出并拟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目标、保障措施和工作方案。

    5、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共同组织并直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落实情况,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措施落实。

    7、负责督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8、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和保障人员的工作督办、考评。

    9、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单位整体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和考评。其他单位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和考评。

    四、市公司(或县区分公司)部室、专业公司(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保障措施的制定和过程监督检查。

    3、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上报时限、内容按照事故或风险隐患的性质,依据相应规定及时上报。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公司监督检查视察和两岗履职要求,按频次按范围开展检查,同时做出书面记录,出具检查报告,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6、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部牵头制定和具体落实各项专项活动,各其他部门负责人负责积极配合,组织本单位范围内员工参与。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部按月牵头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联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负责分管范围内业务规章和管理规范的制定,并落实上级安全相关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按月向上级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汇报。

    10、及时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或者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和意见,并上报安全联席会或公司办公会研究,对因不上报,应发现未发现安全隐患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上级机构或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行政正职和部门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2、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正职和党支部书记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3、其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绩效考核按照省公司和市公司方案进行。

    六、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按照市公司《****公司安全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达成。

        二、“党政同责”原则

     按省公司要求,市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一人兼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分设的,各自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别在行政管理和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党政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目标确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工作督办和效果评价。其他公司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开展工作,在负责自身分管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与安全保卫部为全市公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各项日常工作中目标的拟定、方案草拟、培训教育、制度制订、部门协调、对外沟通、对下工作指导、过程监督和效果评定。相关部室、专业公司(局)、各县区局正职和支部书记分设的,两者同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任的 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安全副职为本单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除分管业务内安全工作外,牵头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工作;
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整体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三、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一)市公司总经理(或县区局局长)安全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在司务会、党政联系会、安委会等会议上,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6、确定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直接组织指挥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市公司党委支书记(或市各县区局支部书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邮政服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行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安全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主持或参加党政联席会、安委会等会议,对安全生产方面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主持或参与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

    (三)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涉及安全相关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按月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并按月向上级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提出并拟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目标、保障措施和工作方案。

    5、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共同组织并直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落实情况,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措施落实。

    7、负责督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8、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和保障人员的工作督办、考评。

    9、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单位整体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和考评。其他单位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和考评。

    四、市公司(或县区分公司)部室、专业公司(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保障措施的制定和过程监督检查。

    3、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上报时限、内容按照事故或风险隐患的性质,依据相应规定及时上报。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公司监督检查视察和两岗履职要求,按频次按范围开展检查,同时做出书面记录,出具检查报告,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6、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部牵头制定和具体落实各项专项活动,各其他部门负责人负责积极配合,组织本单位范围内员工参与。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部按月牵头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联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负责分管范围内业务规章和管理规范的制定,并落实上级安全相关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按月向上级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汇报。

    10、及时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或者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和意见,并上报安全联席会或公司办公会研究,对因不上报,应发现未发现安全隐患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上级机构或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行政正职和部门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2、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正职和党支部书记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3、其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绩效考核按照省公司和市公司方案进行。

    六、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关于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南光发[xx]81号

内江南光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着力推进矿井瓦斯治理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进程,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形成安全生产管理各级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制及专管、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矿井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件发生。

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工

1、公司董事长、矿长、党委书记对矿井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董事长:葛绍文,矿长:张文彬,党委书记:葛绍文)

2、公司党支部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各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做到既对分管业务工作,也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支部书记:彭章荣,支部班子成员:肖荐、漆军,同时彭章荣同志又担任生技处长,漆军同志又担任安监处长、肖荐同志又担任调度主任,既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又对处室分管业务负责)

3、值班领导对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该值班包含地面值班和井下值班)

4、各井队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也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队队长:张扬富,支部书记:张扬富;
二队队长:宋德彬,支部书记:宋德彬;
三队队长:王世岗,支部书记:王世岗;
掘进队队长:梁学明,支部书记:梁学明;
机运队队长:贺义,支部书记:罗国彬;
机修厂厂长:张玉良,支部书记:曹文彬;
电厂厂长:周旭光,党总支书记:刘智勇)

三、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罚。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并督促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7、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技术规定。

2、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矿井技术改造等方案设计,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采、采掘持续和矿井长期发展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等,并监督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5、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6、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重大技术问题,并安排部门贯彻落实。

7、审签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瓦斯、抽采等日报表。

8、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协助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掌握安全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整改。

9、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对措施规程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事故的负技术责任。

(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4、矿井通风及瓦斯、抽采系统、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7、负责监督对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各处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全矿的安全及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被检部门、队组限期整改落实。

6、互相监督,检查各部门、队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坚持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供销处“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依据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要求,检查所购的物资、机械设备、试验仪器的安全管理情况。

3、依据合同,按照公司经理会的指示,购置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并认真建档。

4、对购置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服务器规范存储管理、发放并认真建档。同时对煤仓、筒仓的安全装卸和存储工作。

5、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财务处“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在计划、资金上给予落实和保障,并监督其经费的合理使用。

3、实施、督促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政办公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办公楼、生产厂房、职工宿舍、水、电、管道、安全设施等的安全保障。

3、做好炊事机具、输电线路、伙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定人、定岗,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职工宿舍、食堂、办公设施及其他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运行。

5、处理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处置和预案编写工作。

(六)党群工作部“一岗双责”职责

1、除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外,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经常与支部书记和部门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专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支部书记“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除做本岗位的日常工作外,也要管行政、技术方面的操作和指导性工作。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上绝不违章指挥,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为群众树立榜样。

4、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帮助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5、工作积极上进,努力钻研,争取为公司的生产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增强全局意识,努力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行政正职和部门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正职和党支部书记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内容仅供参考

第四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应当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点事项。落实“一岗双责”,党委常委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五)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
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监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数量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等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做好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引进消化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大
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市(州)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
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引咎辞职;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责任,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市州(或行业)发生2起及以上、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
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转来的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
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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