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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时间:2022-07-09 17:5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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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3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研究贯彻国家局、省局(公司)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制定全市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市局(公司)需要向上级呈报的有关年度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职工工资调整等方案。

(三)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及多种经营投资等重大项目,或提出决策建议。

(四)讨论决定本级机构设置、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置与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和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干部培养、选拔、考核、培训、规划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制度重要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

(七)讨论制定有关廉政勤政制度和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通常的议题内容包括上级党组织要求讨论的问题;
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本级党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的或部分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本级机关部门提出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二)会议告知。会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常,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会前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必要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党组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四)民主讨论。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征得到会党组成员同意,然后对议题逐个进行讨论。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敢于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通常不要率先表态。

(五)综合意见。在会议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并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

(六)通过决议。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应当暂缓决定,待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七)会议要求。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与下级党组织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下级作出解释,力求统一认识。

第四条 议事原则

(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原则。凡属需党组研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按分工负责执行。

(二)不搞临时动议的原则。会议议题一般应与会议告知中的议题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组内部,书记和成员之间人人平等,讨论重要问题时,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原则。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五条 议事记录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二)党组议事记录为机密等级,由机要部门专柜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三)党组会议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起草,送交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条 议事监督

(一)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规则的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负有重要责任。

(二)发现有党组成员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把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查自纠,加以改进。

(四)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篇二】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市委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局党组是鹰潭市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对体育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指导总支、支部工作;
团结和带领全局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体育局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局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市委的部署,研究确定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研究本局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市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四)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人员考核。

(五)分析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本局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办公、装备、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第六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 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机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局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科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二条 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科室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科室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组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五条 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科室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科室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升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列》等党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研究、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并开展工作;
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第二章 议事制度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果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党组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有党组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组书记指定会议主持人。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行业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条 准备材料。有关部门应于会前将经主要领导审定的会议议题简要书面材料提供给参会领导。列入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后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根据重大问题设计的范围,应征求相关部门以及职工代表的意见;
必要时应请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准备好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地点,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下,也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充分研究讨论,主要领导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分管班子成员和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的决策形式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表决议定结果。

第十五条 形成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纪要存档可不下发或上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组书记是党的日常工作主持者,担负着组织党的会议及党内活动,协调班子成员工作的重要职责,对党的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带头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十七条 凡属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需对决定或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会议研究后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建立会议通报制度,有些不需要会议讨论的但又需要班子成员周知的事项,由分管的班子成员在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无条件服从,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执行中如有明显不妥,可提请会议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

第十九条 会议议事情况和属保密性质的议事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违反纪律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实施内容涉及与会者及其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等可能影响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回避。

盘锦市水利局党组讨论和决定

的重大问题清单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意见和措施;

3.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1.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及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2.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行业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促进水利发展战略重大部署;

2.贯彻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水利事业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及水利事业中长期规划;

3.编制本部门水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重大改革事项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水利改革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

2.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及省水利厅重大改革部署;

3.制定本部门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1.局机关、水利服务中心中层干部任免或轮岗交流、公务员职级晋升、职称申报评定;

2.重要领导小组人员确定;

3.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

4.人事变动(录用、选调、聘任、解聘、辞职、辞退、退休);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等次确定;

6.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事项;

7.干部职工年度培训、考核;

8.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六、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重大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2.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安排、任务分解;

3.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招投标事宜;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1.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2.机关1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服务外包和维修养护等资金款项支出;

3.机关、水利服务中心国有资产、资源处置事项;

4.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批复;

5.财务管理、资金分配使用制度;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1.制定局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2.审议水利中心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研究本系统审计、督查检查整改方案;

2.对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进行审计、督查检查;

3.对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进行评比考核;

4.评先创优、奖励、惩处;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党员干部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反映;

2.党员干部对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活动事项的思想反映;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局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总结;

3.局属党总支、支部党建工作重要事项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1.党支部换届选举;

2.重大信访问题、案件办理意见;

3.党员考评、民主测评等事项;

4.党组理论中心组、党员培训学习计划;

5.局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总结

6.党务公开等事项;

7.纪检监察工作

8.局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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