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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07-10 11:2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4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

法律意见书

就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及市场竞争力,拟以定向募集配售新股方式增加股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受X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XXXX股份有限公司决策参考。

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

1、《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书》;

2、《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

3、《XXXX增资扩股方案》;

4、《关于启动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

5、《XXXX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

(一)主体情况

经审查,本次拟增资扩股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遂宁市船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刘彦XXXX;
注册资本为XXXXX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放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了201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终止的情形。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其股权结构为:XXXX、XXX等XXX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出资设立。

本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增资扩股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资的授权及批准

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股份有限公司要增资扩股,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本次增资扩股务必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启动。

综上所述,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依法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年xxx月xxx日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离婚法律意见书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投资入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由贵公司根据需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告有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

4、本所仅就与贵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已得到包括【】、贵公司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出让方【】,受让方【】。本所律师对出让方【】及受让方【】是否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的主体资格

2、【】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的授权和批准

2、【】的授权和批准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双方按照其各自章程的规定和决策程序,已经取得了对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双方授权代表人有权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年【】月【】日,【】与【】签署了《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协议对转让股份的数额、价格、股份交割、协议生效条件、各方的声明和保证、相关税费、公司治理、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标的

【】

2、转让价格

【】

3、相关税费

【】

4、股份交割

【】

5、转股款支付

【】

6、声明与保证

【】

7、其他

该协议第【】条至第【】条,分别对公司治理、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及附件、附则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定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形式及内容完备,协议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之处,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及【】履行该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该公司不存在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签订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2、【】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经核查,【】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

本所律师核查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情况,【】现持有目标公司【】股股份,占通鼎股份的股权比例为【】%。

经核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存在用于担保、抵押、质押或被扣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目标公司成立于【】,【】为其主要发起人。自目标公司设立至【】年【】月【】日【】与【】签订《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时间已逾一年。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导致所有权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限制;
【】持有的上述目标公司股权依法过户至【】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且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交易的协议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据此,【】实施本次股权投资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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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就贵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X万元增加至万元,受贵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贵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1、《关于井王水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2、《井王水公司增资可行性报告》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一)主体情况
经审查,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的火星省井王水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王水公司)是经火星省@@@部门(20##年***号文件文件批准,由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井王水公司目前持有火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火星省###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为火星省地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按规定进行管理。经核查,井王水公司已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终止的情形。
井王水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为: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独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井王水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增资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资的授权及批准依据《公司法》及《井王水公司章程》,井王水公司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决定;
因此本次增资行为务必取得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同意方能启动。同时在增资行为启动前应进一步明确增资方式,如:是否引入新股东,出资方式系现金或是其他,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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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更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井王水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获得火星省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有效批准后,可依法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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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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