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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7号令试题

时间:2022-07-10 13:1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87号令试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87号令试题

87号令试题3篇

【篇一】87号令试题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

【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

 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

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为什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权限没有下放,没有授权机构,而是要求必须由省级政府规定呢?可见,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更为重要。个人认为,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一般会一到两年定期调整,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稳定;
其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还要考虑到与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协调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87号令在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虽未突破《政府采购法》的既有规定,但作了一定的延伸。

按照我们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一般而言,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是,从实践来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横向的不同地区之间、纵向的不同层级之间,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差异较大,如果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个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层级之间公开招标方式运用的不平衡。因此,87号令从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对此作了一定的引申,明确地方可以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省本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可以有不同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的市或者不同的县又实行不同的标准,这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只能有省本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这三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87号令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是考虑到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兼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社会接受便利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统一,更有利于相关各方尤其是广大潜在投标人了解、掌握和监督。假如同一个省的两个相邻的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都不一样,供应商参加这个县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标准,参加另一个县的则是另一个标准,那是相当麻烦的。

第三,在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还应注意政府采购改革的一个新导向——淡化“一招就灵”“公开招标最规范”等固有意识,倡导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和效率等要求合理适用各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一规定是在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实践还很不充分的情况下,出于当时“节资反腐”的时代背景而制定的。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为了确保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有些县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有10万元,甚至还有几万元的。公开招标所占的比例非常高,如果按照项目采购金额来统计,至少80%的都是公开招标项目。即使按照采购项目数量来说,这个比例也很高,占60%以上。毫无疑问,公开招标成了第一大采购方式。有些项目明明不适合公开招标,但只要达到数额标准,就必须公开招标;
有些项目明明不需要公开招标,但大家都认为公开招标最规范、最保险,主动要求公开招标。从国际上看,美国、欧盟等公共采购中,公开招标所占的比例远没有我们高,他们有些是10%左右,高一些的约为30%。我国公开招标占比过高,带来了采购成本问题、采购效率问题以及采购效果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大家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意淡化单纯以采购预算金额大小确定采购方式的导向,不再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而是提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虽然因为受制于上位法,《条例》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有限,但是,《条例》关于采购方式适用的这一改革导向是十分明确的。今后,地方在贯彻落实87号令的本条规定、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最好能顺应《条例》和87号令所明确的这一改革导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有所担当,有些项目依法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者根据项目特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该依法选择一种最适合的采购方式,需要报批的就报批,而不一定非要公开招标。当然,我们也不能反着来,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看到,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最终出台的87号令是不一样的。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明确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解决。而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价格分值的比例,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除了这两点,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上并无什么区别。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项目属性,其优点是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
不利之处则是,一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可能会跟采购人的预期有偏差。以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为例,这类项目既有硬件,也有软件,大多是货物所占的比例高于服务,除非是一些偏重软件开发的项目。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定性,这类项目应属于货物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30分以上。但如果归为服务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10分以上。当然,价格分值越高,投标人选设备、选产品的时候,肯定会选偏经济型的,不会选那种偏贵但性能较好的设备和产品,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就不乐意了。

前面我曾经介绍过,87号令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亮点就是,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注重采购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合理关切。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款表述上,就是我们不能总想着怎么尽可能做到规范,而不考虑项目的实际采购效果。因此,后来我们起草小组提出了另一个建议:既然财政部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那么,就按照这个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不过,按照分类目录,有些项目的属性仍然比较模糊,难以确定,怎么办?那就定一个原则,让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什么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实这一规定的本质就是还权于采购人。如果采购人不怕麻烦,而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就可以对前述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按照货物进行招标,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甚至还可以将集成项目中的服务器、交换机、存储等主要设备拉出来一项项分别采购,然后再招集成商提供集成服务。如果采购人觉得没有那么多精力,担心今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硬件供应商和集成商相互扯皮、推诿,宁愿花钱购买服务,或者采购人希望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那就将其作为一个服务项目来整体发包。

3.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徐舟:招标限价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花板”最高限价,还有一个是最低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允许设定最高限价比较好理解,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预算管理周期是一个预算年度的,从申报项目预算到真正组织实施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往往超过一年。有些项目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在报预算时可能比较贵。比如,项目预算报了一百万元,但真正到采购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市场价,七八十万元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预算额度内设一个最高限价。

第二,采购人的项目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报预算时可能报了一个很大的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采购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对采购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精简了一些内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预算。

第三,因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是公开的,对于一些市场竞争不充分、投标人往往只有三四家的项目,当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采购内容作了精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供应商紧贴着公开的项目预算报价,也有必要在预算额度内另外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

不过,最高限价不能“拍脑袋”设。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因此,设置最高限价,需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的价格测算的基础上进行。

为什么不能设投标最低限价?现在,社会舆论都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设个最低限价不是挺好的吗?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对于低价恶性竞争问题,87号令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解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而如果设定最低限价,以往实践中曾有过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一些问题。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能会利用设置最低限价来控标。举个极端的例子,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为99万元。结果是什么?那就是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趋同,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那些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实际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设定最低限价可能成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控标的一个工具。第二,有利于供应商围标、串标。设定最低限价后,供应商价格博弈的区间进一步缩小,降低了围标成本,或者说供应商围标更加容易了。所以,87号令严格禁止设最低限价。

此外,还有一层考虑,公开招标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充分竞争,竞争什么?87号令里是有体现的,一个是质量竞争(87号令指的是广义的质量概念,包括产品、服务本身的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另一个就是价格竞争。如果公开招标不搞价格竞争,那还竞争什么?当然,87号令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这是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特例。我们的法律法规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问题,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又暴露了其他的问题,“按下葫芦起了瓢”。今天的社会舆论集中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如果过几天风向变了,回过头来又批评高价中标、天价采购怎么办呢?

有人可能担心,不设最低限价,允许供应商就价格展开充分的竞争,那如何保证低价中标后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这一担心,恰恰表明以往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中过于注重中间这一段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忽略了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俗话说,“千做万做,亏本不做”。以往供应商之所以敢于低价中标,就是在钻我们制度和执行操作的空子。如果我们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真正按照87号令的要求操作,编制的采购需求是完整的、明确的,同时在履约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诚信履约的中标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供应商还敢恶意低价竞争吗?说句不好听的,通过设定最低限价来防止低价中标,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篇二】87号令试题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

4. 第十四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该怎么理解?

徐舟: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主要的区别之一。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产生,87号令又增加了两种,一种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另一种是采购人书面推荐。可以看出,采购人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了。“有权必有责”,为防控廉政风险,87号令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一是采用后两种方式的,还要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且备选供应商和最终随机抽取产生的供应商至少要保证2∶1的比例。如果只产生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则要推选六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抽签。二是对抽取过程有具体要求,首先要随机抽取,保证机会均等;
其次,随机抽取时要有监督,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可操作性,这个监督已经简化了,采购人单位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随机抽取的过程,做好记录即可。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87号令的修改,邀请招标可能重新成为一种活跃的采购方式。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必须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程序和随机方式产生投标供应商,使得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程序更为复杂、周期更为漫长,而采购人希望通过邀请招标实现有限竞争的目的又无法达到,因而在以往的货物服务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几乎没什么人采用。可以预见,87号令正式实施后,邀请招标方式将焕发新的活力,并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用户满意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87号令中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实际上借鉴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的相关规定,但比74号令更进了一步。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87号令规定全部由采购人推荐。这主要是因为74号令出台在前,87号令修订在后,改革总是循序渐进的。这项具体的改革与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总体改革脉络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该条体现了87号令注重“结果导向”,注重维护采购人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从防控廉政风险的角度去约束、限制采购人。

第四,政府采购制度不是单纯地为采购人服务,更多地还要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服务。因此,既要考虑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也要遵循政府采购的“三公一诚”原则以及招标投标关于竞争的天然要求。87号令规定,邀请招标中,采购人可以推荐供应商,但要按照2∶1以上的比例提供备选供应商名单并随机抽取。如果需要三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直接推荐三家的话,采购结果就几乎完全被采购人控制了,邀请招标就成了走程序,失去了意义。所以,还要兼顾公平性、公正性,因为政府采购目标本身就是多元化的目标。

第五,该条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理念。87号令赋予采购人选取、推荐供应商的权利,但采购人推荐哪家供应商要有合理的理由,所有被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权力任性”,又能降低监管成本。

5.为什么不允许将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要求?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应如何设置?

徐舟: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一条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规定吸收了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的相关内容,即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过,87号令的规定稍有变化,表述更为明确。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几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大家有时还是难以判定。为了增强可操作性,87号令写得非常清楚,即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既不能作为招标的资格要求,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既包含评分因素,也包含实质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并不意味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一概不能对供应商提一些关于人员、盈利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比如,某个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项目团队提一些要求,包括对项目经理的年龄、文化水平、职业经历、职业资格等要求,对项目服务团队的人数、专业、岗位设置等要求,供应商近年来是否亏损等,这些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相关的一些要求,还是可以提的。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近年来每年营业额或利润额不得少于多少等等,这就违反了87号令的本条规定了。

第二层含义是指,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87号令只强调这些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并没有说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制造厂家授权、承诺等,不同于企业的规模条件。限制企业的规模条件,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及我国放管服的改革背景是不相符的。当前,国家要求“放开搞活”,很多资格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都被取消了,这是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所以,政府采购对于企业规模条件的评比要严格禁止。但厂家授权、承诺等是不一样的,一些大型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采购项目,厂家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87号令根据实际需要,对厂家授权、承诺等开了个口子。

关于厂家授权、承诺等,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这些内容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对于87号令这一规定,实务操作部门有不少同志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87号令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证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平,防止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被少数厂家控制。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有些采购项目如果将厂家授权、承诺等设为资格条件,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就容易被厂家控制,厂家想让谁投标就让谁投标,想让谁中标谁就会中标。除非是那种市场上同类型产品厂家比较多、能真正形成品牌竞争的项目,比如中央空调采购,市场中有很多品牌,个别厂家控制不了。二是为投标人减负,防止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代理商申请厂家的项目授权往往是需要付出资金、时间等成本的,这些成本反过来还会转嫁到采购人身上。而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一旦被少数厂家控制,价格虚高就在所难免。第二,这些内容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前面说过,对于厂家授权、承诺等,有些大型设备等项目还是有必要的。因此,从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87号令允许把厂家授权、承诺等因素列为评审因素。需要提醒的是,尽管87号令没有进一步细化表述,但是,从这一条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厂家授权、承诺等因素也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可以列为评分项,但分值也不宜设置过高。否则,仍然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进口货物要除外?因为相对于本国货物来说,采购人采购进口货物面临的风险更大。第一,投标人提供的进口产品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必了解,鉴别的难度更大。第二,国外厂家提供售后服务不如国内厂家那么方便。对于本国产品,如果供应商违约了,采购人要维权,哪怕就是打官司,在国内也比较方便。而进口产品想要维权,要跨国追究违约责任,会非常麻烦。所以,从防范采购人风险的角度考虑,87号令规定进口货物除外。也就是说,采购进口货物,既可以把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分因素。

6.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如何理解掌握?

徐舟:对本条需要注意四点。第一,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本条规定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主要也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为了保证交易规则的公平。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不希望太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发布招标公告后,往往将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设置得非常短。我甚至曾经看到过个别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只有半天,过期不候。这样一来,只有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紧密的供应商才会知道项目信息,并准时拿到招标文件。为杜绝这类情况,8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至少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是最短期限。

第二,除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外,87号令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期限是五个工作日。这两个期限都是五个工作日,而且在实践中这两个期限往往是重合的,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二者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告的期限,就是固定的五个工作日,一个文件提供的期限,是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不一样。但是,法律设定这两个期限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兼顾采购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机会的均等性,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公平。

第三,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二为一。这样规定,也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采购效率。其中还暗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公开招标也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按照GPA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不能进行资格预审;
凡是进行资格预审的,都属于选择性招标。GPA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它是一个国际协定,其目的是促进各参加方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资格预审有可能成为保护本国供应商利益、对外国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挡箭牌”。而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开招标可以进行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与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征集投标人)有一个重大区别。即邀请招标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中约定,资格预审后,如果合格供应商数量较多,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采购方的评标工作量,可以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而公开招标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公开招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哪怕有几十家上百家,甚至更多,也必须允许其全部参加投标,不得再进行二次随机抽选。至于对供应商进行打分、排名等等,当然就更不允许了,资格审查只有合格与否的问题,没有优劣排序的问题。这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资格预审方面的一个主要区别,它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GPA的主动对接——公开招标本来就应是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文字/戎素梅)★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篇三】87号令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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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
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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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
省级 B、5个工作日;
省级 C、5个自然日;
市级 D、5个工作日;
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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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B、发布招标公告 C、发售招标文件 D、开标
10、招标文件售价应当()确定.B A、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 B、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 C、按照弥补文件的制作成本的原则 D、由招标代理自主决定
1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原则。C A、公开、公平、公正
B、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平等 C、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D、公开、公评、公正和诚实信用
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B A、报名截止时间后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 C、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 D、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后
1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3
……………………………………………………………最新资料推荐…………………………………………………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C A、15;
15 B、5;
5 C、3;
3 D、7;
7 14、终止招标的采购项目。已经收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D A、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B、招标文件费用;
招标文件费用
C、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D、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5、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A A、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B、法人、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 C、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D、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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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A A、报价最低;
随机抽取 B、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C、报价最低;
技术标得分最高 D、技术标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17、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B E、报价最低;
随机抽取 A、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B、技术标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F、报价最低;
技术标得分最高
18、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B A、实质性 B、明确 C、符合性 D、完全
19、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C A、主体、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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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再次分包
C、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D、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征得招标人同意
20、投标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A A、公平竞争 B、公开透明 C、公正 D、诚实信用
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B A、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B、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C、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D、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A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社会平均 D、国内平均 23、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不得参加开标活动。B A、无授权书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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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标委员会成员 C、无从业资格证的代理人员 D、无授权书的采购人
2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B A、放弃投标 B、认可开标结果 C、无效投标 D、废标
25、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B A、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符合性 B、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 C、评标委员会成员;
资格 D、评标委员会成员;
符合性
26、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B A、招标条件 B、资格 C、密封要求 D、装订要求
2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C A、通过资格预审 B、通过资格性审查 C、符合性审查合格 D、实质性响应
28、()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B A、技术、服务等简单,货源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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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C、项目规模、投资金额较小、结构简单 D、功能单一、结构简单、货源充足
29、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A A、不得低于30%;
不得低于10% B、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30% C、30%-60%;
10%至30% D、10%至30%;
30%-60%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计算。B A、最低评标价法B、低价优先法C、综合评分法D、性价比法 31、采用()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A、最低评标价法 B、低价优先法 C、综合评分法 D、综合评估法 32、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等政府采购政策。BCDE A、安全文明 B、节约能源 C、保护环境
D、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E、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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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还应包括:() ACDE A、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B、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C、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D、公告期限;

E、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哪三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ABD A、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B、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C、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

D、采购人书面推荐。

E、专家小组书面推荐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ABCDEF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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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6、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ABC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D、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E、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3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下列修正正确的有:()ABCD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结果为准。

38、投标人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投标无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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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9、发现以下情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有:()ACDE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错误的;

C、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D、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E、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40、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但可以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4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征求与会所有投标人同意后接收。(×)
43、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时,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44、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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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45、综合评分法中,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可以列为评审因素。(×)
4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技术标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49、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50、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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