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组议事规则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5篇
第1篇: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局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党的章程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扬民主,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实现党组议事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工作意见和工作任务指标,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
2、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状况,研究管理办法,制订系统的教育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调整使用干部,对科级干部实行考察、审查、呈报;
对二层骨干实行考察、审查、任免;
对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实行考察和呈报;
确定一般干部的内部调动;
确定、审批临时工的进退,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干部的奖励与处分。
3、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制订教育计划,研究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上好党课,经常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
审批发展党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党员的奖励处分。
4、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管理,经常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定期分析,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审批所属党支部成员,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考核、呈报和审批优秀党支部。
5、其他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宜。
二、会议类别
1、局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需党组会议研究的应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如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2、局党组扩大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带全局性的问题或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根据会议需要研究的内容确定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会议准备
1、议题归口,为了充分发挥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的效率,对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应事先归口归纳。
2、凡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通知到人,需要汇报的要事先准备,有些重大问题要印发到人,作好发言准备。 3、凡是提交党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专项问题,要专题调查写出报告,需要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事,应事先进行协商求得一致,如经过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也要如实向党组汇报。
四、讨论表决
1、出席会议的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成员相一致的某些意见和建议,可不重复但要表明态度。
2、对会议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可暂缓执行,待复议后再进行表决。
五、会议要求
1、要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党组会、党组扩大会要分别用专本由政工记录,党组(扩)会议决议的政治、党组、人事工作由政工办理,业务工作由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办理。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3、会议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否定集体的决定,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提出讨论,在没有形成新的决议之前,不得有违反决议的言行。
4、主持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各位成员认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2篇: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扩大会议形式,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
二、每周一上午召开党组会,特殊情况例外。
三、议事范围内容:
(一)传达贯彻执行中央、市委、高级人民法院、区委、区委政法委、区人大等部门的指示、决定或决议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部署。
(二)本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及重要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总结。
(四)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五)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财政预决算、工资和福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本院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
(七)干部管理事项,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干部。
(八)研究提出拟任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处级审判员和正科级提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述职、评议、公示、决定任免和提出报批意见,研究决定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任免。
(九)研究领导班子考核和部门目标管理考评事宜,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对干部的奖惩。
(十一)其它需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党组成员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
五、严格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和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责任。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xx县人民xxx(通知)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
主办单位和拟稿
事由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 校对
发文 x法党〔2017〕1号 2017年8月 日 封发
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完善院党组决策程序,提高党组对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要自觉服从党对xxx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院重大工作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xxx各项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 院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 讨论人事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 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xxx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确定领导班子建设,xxx队伍建设的重大方针;
(三)讨论、研究、决定本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院干警的任免或提请任免事项;
研究干部培养、选拔、奖惩、任免、调动(含借调)等问题;
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惩;
讨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开支、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讨论审定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六)研究讨论党组认为或按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组织
第六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须列席党组会的人员应经党组书记同意。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该议题讨论后即时退席。
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八条 党组会的召集及必要的准备工作由党组书记责成某党组成员或其他专门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党组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汇总、印发、整理、归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党组会议讨论情况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党组成员意见、议题表决结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1、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2、各部门提请需党组集体决定的议题;
凡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上一般不讨论临时性动议的问题。
重要问题提交党组会前,要通知党组成员充分酝酿后,提交讨论。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简要明确地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须记录在案。
(五)作出决定。党组书记本着集中正确意见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即为决策意见。
在决议事项中,党组书记可以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落实责任人,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汇报人由党组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确定。汇报必须明了准确。因汇报失实导致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颍法字〔2017〕91号”所称《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5篇: 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精品党建资料xx县人民xxx(通知)稿纸
签发 会签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
事由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 校对
发文 x法党〔2017〕1号 20XX年8月 日 封发
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完善院党组决策程序,提高党组对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要自觉服从党对xxx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院重大工作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xxx各项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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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院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 讨论人事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 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xxx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确定领导班子建设,xxx队伍建设的重大方针;
(三)讨论、研究、决定本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院干警的任免或提请任免事项;
研究干部培养、选拔、奖惩、任免、调动(含借调)等问题;
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惩;
讨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开支、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讨论审定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六)研究讨论党组认为或按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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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须列席党组会的人员应经党组书记同意。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该议题讨论后即时退席。
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八条 党组会的召集及必要的准备工作由党组书记责成某党组成员或其他专门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党组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汇总、印发、整理、归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党组会议讨论情况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党组成员意见、议题表决结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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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议题:
1、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2、各部门提请需党组集体决定的议题;
凡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上一般不讨论临时性动议的问题。
重要问题提交党组会前,要通知党组成员充分酝酿后,提交讨论。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简要明确地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须记录在案。
(五作出决定。党组书记本着集中正确意见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即为决策意见。
在决议事项中,党组书记可以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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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落实责任人,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汇报人由党组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确定。汇报必须明了准确。因汇报失实导致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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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颍法字〔2017〕91号”所称《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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