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举报领导不作为,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举报领导不作为3篇
【篇一】举报领导不作为
不作为慢作为,承诺
篇一:不作为,乱作为承诺书
附件:
合江县卫计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
治七类突出问题的服务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单位:合江普仁医院
承诺单位负责人:王钦
(合江普仁医院院长)
一、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整改承诺 承诺内容:
1.要勇于担当,要敢于负责。当前合江正面临多重考验,作为民生服务的窗口行业,从个人做起,主动肩负起加快卫计事业发展的重任。从单位领导班子带头做起,人人有责,具体落实.
2.要少抱怨多干事,要努力提升效率。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狠抓落实上,多思考在当前的背景下、规定下、条件下干成事、干好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让群众满意。
3.要严格落实责任、限时办结、追责问责。
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办理要严格按照时限规定,落实到人头。
4.要堵塞制度漏洞、强化各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制度。
5.要一心为民、真心服务。必须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做到医得好,服务好,质量好原则。
6.“振奋精神、开动机器”。放下包袱,重拾信心、轻装上阵,做群众满意医院
7.“遵规守纪、廉洁奉公”。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刻用纪律和规矩丈量行为,始终与中央、省市县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组织的权威、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自觉把守纪律。
二、关于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的整改承诺。
承诺内容:
1.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2.坚持原则,直言不讳,让患者满意
3. 尊重患者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公平权
4.按国家标准收费,绝不滥收和乱收费用
5.坚决杜绝接受患者红包,物品和宴请
合江普仁医院
2015年7月21日
篇二:不作为慢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慢作为心得体会
学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心得体会
8月20日,接中心校通知,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关于对“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的文章报道。
8月21日,在二七区201x年学校幼儿园正副主任培训班结业大会上,又一次下发文件,集中学习了201x年8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题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领导对工作的高度重视,提高工作实效性的迫切性,心中想着人民,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强化性。
看到“庸懒散”三个字,让我想到了“平庸、懒惰、散漫”三个词。联系自己的实际工作,对照庸懒散行为现象,也有过工作不推力、创新力不强等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教师,针对《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要从自身开始,克服自己工作中的庸、懒、散现象,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方式,牢固树立敬业奉献,廉洁从教的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严于律己,坚决抵制腐化思想的侵蚀,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建设组织放心,公众认同,人民满意的二七教育强区,尽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干成事,不出事!
教育是一种服务,为学生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突然我想到了一首歌:《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
作人民公仆,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当官要为民劳苦
百姓更拥护。。。。。
转变作风心得体会
按照县联社工作作风整顿的要求,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围绕工作作风方面作自我剖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由于自己出生在和平年代,自记事起,党的事业蓬勃发展,国家日益昌盛,人民安居乐业。参加工作后,只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行政管理,理论功底不够扎实,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学习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也不透不深,研究的较少,掌握的不够好。致使理论素养与时代的要求有差距。
(二)思想观念仍需解放。主要是思想观念还不够开放。工作上放不大开手脚,思想上不够大胆,满足于按照领导要求,做好本职,完成任务,缺乏创造性、独创性的点子,对如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等到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虽然在工作中不断努力,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把自己的知识和热情体现到工作中去,也存在自我要求不严格的现象,如有时给领导报数字不够及时、口径不够统一;有时思想较为懒惰,安于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不注重思考整体的工作和大局;遇到困难和问题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没有从自身根子上找问题;有时事情不象自己想象那样就情绪化。
(四)作为一个业务能力较强的资深信合人员,模范作用发挥的不充分。虽然一直工作在第一线,发挥着自己较强的业务能力,但对工作作风这根弦崩的不够紧,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对自己要求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实事求是的说,我还是比较爱学习的,但是近几年来,自己学习不如从前那样刻苦了。存在实用主义倾向,一是学习上不够勤奋。总觉得自己接受快,要用时学习随时来得及、跟得上。二是深入思考不够。自己平时学习,属浅层次的理解、记忆,没有认真思考,没有从深层次上去理解和把握,并加以指导实际工作。三是用理论指导实践不够。平时学习之后,不善于用所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去指导推动工作,对工作指导不够。在树立行业形象上,总结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少。
2、对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理解不深、不透。做好本职工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是实现宗旨观的最基本形式。总的说,这方面做的是不错的,但在思想的认识上、行动的自觉性上有差距。有一些模糊认识,感到宗旨观是一个大概念,是一个政治类的要求和理念,有时觉得在实际工作中,在具体行动上难以准确把握,没有完全做好与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
3、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一是认识问题有偏颇。对政治形势研究较少,敏锐性不强,总觉得了解全面局势、掌握外界动态,制定方针政策是上级的事、领导的事,自己是执行者,只要把上级的精神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就行了,缺乏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片面的,说明自己的不成熟。二是没有熟练的运用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工作忙时,不能做到统筹兼顾,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主要和次要的关系的能力上有欠缺。如搞这次工作作风整顿,牵扯自己精力较多,使我在工作上受到限制。
4、端正工作作风、严于律己不够。一是自我修养不够,放松要求,没有从点滴做起,自觉防微杜渐的意识。二是纪律观念不够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不强,总觉得纪律问题不是大问题。可以“忽略”,没有从行业形象的大局来考虑。三是艰苦创业精神淡化。认为经济发展了,条件好了,生活水平高了,吃饭、穿衣开始讲名牌、要舒适,认为自己劳动所得,无可厚非,没有深入领会好xx“两个务必”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个人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决不是小事,绝不能忽视。它能妨碍信用社政策的贯彻执行,损害信用社和人民的关系,影响信合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己决心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
1、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加强自身思想改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为民服务、为民理财的宗旨观念,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信合干部的形象。
2、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需求。用新的思维去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学习为载体,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以适应新时期信用社工作的需求。
3、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我加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县联社联系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围绕这次工作作风整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4、廉洁奉公,从严律己,为信合系统工作作风整顿作贡献。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淡薄名利,克己奉公。工作上高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树立依法经营、廉洁勤政的行业形象,为这次工作作风整顿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自查报告近日,我县各单位纷纷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党员干部持续转变作风,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某某单位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会上由崔主席了宣读《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通过了《某某单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党委副书记、镇长某某某做了《坚定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讲话。
会议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机关管理;
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标尺,提高党性修养,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全市民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周例会上,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引起广大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掀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大讨论热潮,形成了凝心聚气、风清气正、谋事干事、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某某部门以集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为主题,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研讨会。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
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及《某某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单位职能和个人承担的岗位职责,逐项检查履职尽责情况;
学习研讨中,中层以上领导依次发言,结合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指出自身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讨论中,各位同志也根据发言情况,对其他同志的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并对整改措施给与了相关建议。
同志们纷纷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对照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以及履职尽责不到位、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能低下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整治重点,时时自省、自醒;
并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把开展作风整顿活动与修身行善,明礼守法及推进单位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活动从新认识自己的工作定位,激发工作热情,将专项整治活动转化为干好、做好、做实本职工作的自觉行动,立足岗位主动作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全镇干部职工要全力以赴深挖倒查,自己在服务群众中是否只考虑“不得行”,不考虑“如何行”;
遇事是否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让前来办事的来回跑、转圈圈。”近日,大渡口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亮剑。为着力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成果,深入推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题教育,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确
保“三抓三主动”要求落地见效,根据区委要求,该镇党委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镇深入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从严从实查处全镇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全镇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增强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抓三主动”“用心为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形成”主动作为、廉而又勤,干在实处、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此外,该镇还对专项整改中查出的负面典型镇党委宣传部门进行集中曝光,同时,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镇党委、纪委开设专项整治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对干部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不学习业务、不钻研政策,生搬硬套、断章取义;
原则性和灵活性把握不好,一说按规定办就死搬条条、不讲效率,一说限时办就违规操作、不讲法规;
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只考虑“不得行”,不考虑“如何行”;
遇事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让前来办事的来回跑、转圈圈的现象进行长效监督。形成集中整治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的高压态势。
8月14日,我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召开,会议传达了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县委书记某某出席会议并作动员部署,县领导某某、某某、某某、等出席会议,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全市在九、十、十一月三个月时间,集中开
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为贯彻落实市委精神、结合古蔺实际,切实提高专项整治实效,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讨论了我县干部队伍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有七个方面的表现。针对这些表现,某某要求,一是整治要实起来,坚决防止“空对空”,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全员参与、全体整改、全面见效;
县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题教育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要采取严厉的措施,针对不同的问题,进一步挖深、挖细、挖全,形成《全县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办法》,同步制定正面行为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惩恶扬善;
要强化督查,常态化地开展明察暗访,抓问题、抓苗头、抓典型。二是工作要抓起来,坚决防止“两张皮”,要通过整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是规矩要立起来,坚决防止“一阵风”,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要更加警醒,行动上要更加自觉,态度上要更加积极有为,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推动全县发展上,同时要建章立制,以制度巩固整改成果,以制度巩固发展成效。
某某强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表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极大削弱了我县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组织力、战斗
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勇气,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毅力,从严从实要求,从严从实整改,以更加优良的作风抓紧抓实我县的各项工
作,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组织、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本文来自网上,著作权归原始创作人篇二: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我局积极开展“责任落实”,实施“整风计划”,大力整改现实中存在的“得过且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问题,以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努力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在我局上下形成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积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优胜劣汰、能上庸下的用人导向,为推动我县畜牧产业尤其是奶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
对 庸、懒、散,在工作中要对症下药,严格讲庸、懒、散现象在我身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是自身学习不够,理论水平不高;
二是工作有所欠缺,自己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往往只满足完成任务,思考工作详细不够;
三是对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效果。那么这些问题是我怎么去克服和改正这些缺点,这就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工作中,积极投入到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变机关工作形象,提高效率促发展,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务求工作高效,求真务实。
二、工作纪律。遵守工作纪律,杜绝自由散漫,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配合处室同志或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停地进行知识更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好地为我市城管事业作贡献。
虽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彻底将“庸、懒、散”转变为勤、快、实行为还有一定距离,还需要我长期学习,不断克服自身缺点,严格要求自己,及时查找自身不足,为树
立机关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篇三: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行为个人 自查自纠报告 近段时间,我镇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关于治理“慵 懒散软”工作行为的相关精神。通过集体学习和会后交流讨 论,同时结合党政办公室日常工作实际,围绕文件精神中的 要求,针对庸、懒、散、软的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 为的现象,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自查整改。现就我个人在党政办公室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丰富理论素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出台后,本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做学习笔记,制定学习计划,用《规定》指导自己的言行,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丰富了自身的理论素养。
(二)严格遵守《规定》制度,牢记《规定》要求。作为镇里一把手,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务求自己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占据自己的头脑,不让现实之中的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严格按照县委县
政府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本人在学习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之后,对照其内容,认真自查,能够严格遵守“19个不准”,无一违反,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领导岗位上,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整改报告
查工作关心不够,除重要工作、急办工作会亲自过问外,一般性工作检查过问较少。
二、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由于我在党政办公室职能的要求,我注重日常业务学习,而忽视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造成在理论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一定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
(二)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创新意识。我有时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对部分新知识、新思维不去认真钻研,了解不透。
(三)工作存在拖沓现象。
由于许多工作都是分工完成,我有时会产生倦怠思想,得过且过。除了完成自己必需完成的工作以外,不属于自己负责的部分关心不够。
三、改正问题的措施
针对自己的问题,我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提升自我:
(一)是充分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庸懒散软”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整体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努力提高工作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二)是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以谦逊的态度、
顽强的毅力抓好我的个人学习,既从书本知识中学习,又从生动实践中学习,借多种途径深入学习思想政治知 识和专业知识,真正学懂弄通,把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工作中的理论自觉和理论指导。
(三)是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主动性,在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突破工作思路局限,改进工作方法,统筹兼顾,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我与同事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推进协同协作,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督促,在遇到困难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在配合中找准结合点,追求工作理念同步、工作谋划同步、工作落实同步,形成协调一致抓工作落实的生动局面和良好风气。
在接下来的工作学习中,我还将进一步提高自我,并找出不足,做出整改计划,针对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改正不足,发扬优点,进一步做好党政办的工作和领导交付的任务。
四、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加强学习,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努力学习理论,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 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己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按照《准则》中19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机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要进一步对照检查,带头廉洁自律。经常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看看有没有与”19条不准“不相符合的地方,有没有偏离”19条不准“的苗头;
在自己的履职中,在自己的生活上,是不是把”19条不准“当成自己的人生信条。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镜子,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工作行动,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强镇富民做出贡献。
【篇二】举报领导不作为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由不作为达成的犯罪,我们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并不会造成混乱,因而也并无不当。
当一个已然的犯罪行为是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实施的,而被认定为是不作为犯罪时,可能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该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二是该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现。在第一种情况下,该不作为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如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偷税罪、漏税罪、遗弃罪等。在后一种情况下,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对不作为犯罪作这种区分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不作为犯罪,对司法实践有很大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其犯罪构成的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上与其他犯罪并无明显区别,因而下文主要从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以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讨论该类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在一般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为必备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为选择性要件。对于不作为犯罪,下文也从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着几个角度来进行阐述。
1.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的义务,在内容上表现为必须实行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对于该义务的来源,理论界的通说是四来源说,即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 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例如:法律规定子女对年老体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子女自身贫病交加,无法赡养父母,此时就不能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刑法上犯罪的不作为。
(3) 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事实基础。没有履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特定的法律义务所要求的和期待的作为行为,即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没有被实施。这与行为人是否有举动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从义务的角度来看,该义务未被特定的义务承担者履行,该义务承担者即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2.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
在一般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结果只是一个选择性要件,在不作为犯罪中,危害结果并非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因为不作为行为的要旨是对特定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某一行为进入刑法所规范的领域,必然是因其具有危害性,这个危害性是从广义上来说的,包括客观物质上的损害和对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等抽象意义上的客体的损害,因而刑法所规范的行为就包括能造成物质损害结果的行为和造成抽象损害结果的行为。其中,造成抽象损害结果的行为因为往往不具有即时的、明确的物质性损害结果,在考察其危害性时具有很大的困难,因而法律规定行为人一旦为之就要被纳入规范的内容,而称之为行为犯。不作为行为作为广义上行为的内容,具有与作为相通的属性,因而也可以构成行为犯,而不需要物质性的损害结果作为必要要件。
3.不作为行为与其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其中的原因力就是基于该义务,行为人应该阻止却未阻止事物向危险的方向发展,以致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法律拟制的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该因果关系不是法律所拟制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在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该因果关系存在于具体的犯罪中是有限制的,即只有存在结果的不作为犯罪中才存在因果关系;
而有些不作为犯罪为行为犯,无所谓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则也无所谓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在不作为犯罪中,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一,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会,则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作为与行为人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或自然事实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一条小溪,但溪中的水深不足半尺,小孩掉进溪中后,不但没有受惊哭喊,反而十分兴奋地在水中嬉戏,因而甲未将其拉出小溪,但此时上游水坝突然违规放水,小孩被突然而至的急流冲走,遇溺而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甲未将小孩拉出小溪的行为与小孩死亡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并不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甲由于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照顾好小孩的义务,但该义务只意味保护小孩免受可能遭遇的危险,上游的违规放水不在甲遇见能力之内;
此外,认定是否犯罪还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加以考察。因而,此例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表明刑事责任的存在。
三、在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中要注意的问题
1.道德能否成为行为人的义务来源
道德最明显的特征是它在发生作用时主要依靠行为人的自律,它不具有强制性,对它的违反并不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假如道德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义务的来源,且在刑法中也有相当的内容对其进行确认,那么违反该道德义务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即如果法律要求该道德义务必须被履行,这时该道德义务就具有了强制性,这与道德义务的属性时相违悖的,此时,这个具有了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还属于道德的范畴吗?很明显,此时该道德义务已经脱离了道德范畴,具有了法律的性质,而上升为法律的内容。因此,如果道德义务能够成为义务的来源就会形成一个逻辑上的困境。因而道德是不能都成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渡船失事,落水者在死亡的边缘挣扎,明明可以动一举之劳就能救人一命,却有人因各种迷信思想或金钱的原因,不予救助,甚至在欣赏的目光下,看着落水者沉入水底。这种不予救助者往往为人民大众所痛恨,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将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用刑法来对其进行适当的规范。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有无端的加大个体义务的嫌疑,而对人权及社会的整体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我认为并非如此。个人因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具有社会性,人与人、人与社会是互动的、休戚相关的,这也就决定每个人都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这种责任不超出个人的能力范围,或者这种责任对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小与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就应该认为该责任是合理的。在外国刑事立法中已经出现把社会习惯和道义要求纳入法律的情形。如前西德刑法规定,渡船失事,邻船能救助而不加救助者应负刑事责任。且外国法律理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观点,如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江家义男等主张,对于那些在国家重大利益和他人生命健康以及人格正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时,虽然不属负有义务的人员,但有可能援助而不援助的,应当认为这种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因此,虽然道德不能够成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但法律应该将那些危害性很大的行为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对那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加以适当规范。这样能够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以及有利于形成社会团结的气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2.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的义务
对此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犯罪行为是指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需要刑罚制裁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对一个公民来说,他负有不侵害或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当他做出犯罪行为时,他对这种义务便有了违反,而使其它合法权益处于一个受损的状态,此时,他当然的具有义务来消除这种损害或防止损害继续发展,使该受损的权益最大程度的恢复其应当的状态。从法律上也可以推出这个结论,当一个危害行为发生后,法律会运用强制力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来对被侵害的权益进行补偿,尽可能地使其恢复至其应然的状态。当其它法律部门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不足以达到这一效果时,刑罚的惩罚性功能便要发生作用。刑罚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来达到惩戒犯罪分子、安抚被害人的目的,当然,其中含有的报复性因素是不可抹煞的。因此,法律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说明犯罪人是有义务挽回危害结果或阻止结果的进一步恶化。所以,犯罪行为结束后,如果行为人对已被其侵害的权利置之不管,任其恶化,自然也应该对其导致的危害结果之后的继发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犯罪行为可以引起作为的义务。
四、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罪立法的现状及立法思考
1.我国刑法总则部分没有对不作为犯罪的概括规定
刑法分则部分具体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两类:一是单纯不作为犯罪,包括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311条拒不提供间谍证据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二是不单纯不作为犯,包括第133条交通肇事罪(通过道口不鸣笛示警)、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擅离岗位)、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如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条第二、四项所列之不作为行为)、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不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如明知罪犯脱逃而故意不阻拦、不追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2.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内容
一般认为,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应包括:第一,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4条破坏通讯设施罪以及与以上各罪对应的过失犯罪。第二、第232条故意杀认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人认为,以上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同罪处罚的前提应是二者具有等价值性。从主体上说,要求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等值;
主观上要求不真正不作为与作为应具有程度对等的“敌过法的意志力”,这就是由犯罪故意或过失体现出的行为人的反社会性;
客观上由于不作为与作为因果关系结构不同引起的不等值,要求不作为人在其不作为以前自己就设定了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藉此考察以上第一类情况。在第一类的全部犯罪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于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在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出现时,其职责不履行不异于不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故该作为义务不限于法定义务并与相应的不作为义务等值。在以上第二类情况中,有以不作为方式的致人死亡、致人伤害的行为与相应的行为等价值的,也有不等值的情况。等值可以同罪、不等值则不能同罪,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不作为犯罪立法需要把握的方向。
在刑法中如何明确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的确是一复杂问题。我认为解决以上问题可通过总则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仿值时可与作为犯同等对待”,以下列项说明等仿值判断要素;
在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单列条文规定其中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可由不作为实施,并确定作为义务来源。对以不作为构成杀人罪、伤害罪的情况应有明确规定,因此情况复杂多变,考虑到刑法的精炼性,可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列举。对不等值而又应处罚的较轻的不作为犯罪则可另定罪名,如不救助罪。
五、结语
本文主要对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比较,在自身构成上具有特殊性,但从行为效果以及整个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并无特殊性。理论上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有利于深入认识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提醒司法实践既要注意惩处以积极方式构成的作为犯罪,又要注意惩处以消极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对不负有特定作为义务或不具备履行特定义务实际可能性的人滥施刑罚,合理的进行定罪量刑,从而有效的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作用。
【篇三】举报领导不作为
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
全县集中治理职能部门不担当不作为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在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将整治活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树立科学、公正、廉政、高效的质监部门形象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全体干部职工端正态度,统一思想,把这次集中治理活动作为转变政风行风的良好契机,通过不懈努力,收到一定成效。现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整改事项
1.大局创新意识不强
表现:思想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对上级精神和要求理解的还不够全面、系统,没有把学习、思考、实践和推动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按部就班、推动工作不够。
措施:一是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政策方针学习,从思想源头上端正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形势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对县委、县政府发展思路、中心工作的宣传和学习,坚决贯彻县委中心工作决策部署,践行“三严三实”;三是加强调研,总结分析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掌握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利益问题,开拓进取、积极创新、打造亮点,推进工作上新台阶。
2.纪律规矩意识不强
表现:工作纪律松弛,要求不严、自律不强,不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开会不守时、不专心听、有迟到早退现象,“差不多”心理较普遍。
措施: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切实提高干部纪律意识;二是健全单位规章制度,按照新形势、新常态要求,对原单位请销假、公务接待等管理制度进行“改、立、废”;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三早三卡”;四是建立检查督促机制,对违反工作纪律、违反乱纪行为及时进行通报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3、责任担当意识不强
表现:存在畏难情绪,怕担风险;借口规定多、消极怠工;见难题就推、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干部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尽责,过得去就好。
措施:一是着力消除畏难退缩的不良倾向,克服“怕”字,教育引导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只要是符合上级精神的、符规章制度的就大胆去做;二是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杜绝工作推诿扯皮现象;三是健全民主推荐机制,支持和保护“担当型”干部开展工作。
4、工作落实不实不力
表现:工作激情减退,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工作不着急、不上心,该做的事拖、该办的事缓;办事拖沓、效率低下,表面认真做事,实则“出工不出力”。
措施:一是端正思想,尽责履职,坚持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干部思想上“贫血”、精神上“缺钙”、行动上“乏力”的问题;二是主动作为,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为民服务思想,增强宗旨意识,主动服务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服务残疾人共同奔小康;三是建立工作跟踪督导机制,确保各位落到实处,及时高效。
5、服务群众观念不强
表现:对群众感情淡、坐机关多、走基层少;对群众过分诉求推三阻四,对群众上访心烦意燥、缺乏耐心,为群众服务用真心、真情不够。
措施:一是自觉培育群众感情,切实加强群众现实情况调查研究,大胆地走出办公室,走进群众家中,真诚倾听群众意见建议,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所怨;二是加强“人道、廉洁、服务、奉献”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职业风范,提升窗口服务形象,以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拉近与残疾人的距离;三是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接访机制,落实信访处理考评机制,着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6、党风廉政放松要求
表现:单位小人少,党风廉政重视不够,存在有关系快办事、没关系慢办事的现象;严格办事程序、坚守办事原则了,廉洁而不高效。
措施:一是落实廉政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体系,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事项、重要时段的监督,注重源头防范,坚决防止以权谋利,清廉务实,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残联工作环境;二是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身边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权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办事流程,促进权力依法、公开、规范运行。
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
按照叙委办发[20**]26号关于印发《关于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五类突出问题:
一是不敢担当、不敢负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怕担风险、怕丢帽子;借口规定多、约束多不干事、消极怠工;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干部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
二是廉而不勤、勤而无效。责任心不强,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压力,不着急、不上心,该做的事不做、该办的事不办,该跑的项目不跑、该争取的资金不争取;门好进了、脸好看了、话好听了,但办不成事了;办事拖沓、效率低下,表面认真做事,实则“出工不出力”。
三是“中梗阻”“踢皮球”。不学习业务、不钻研政策,生搬硬套、断章取义;原则性和灵活性把握不好,一说按规定办就死搬条条、不讲效率,一说限时办就违规操作、不讲法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只考虑“不得行”,不考虑“如何行”;推诿扯皮,让前来办事的来回跑、转圈圈。
四是吃拿卡要、权力寻租。耍特权、抖威风,硬卡不行就软拖;收回扣、拿红包,有关系好办事、没关系难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擅自改变办事程序、增加办事环节、提高办事门槛;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
五是漠视群众、冷硬横推。对群众没有感情、口大气粗、高高在上;对群众诉求推三阻四,对群众上访避之不及,为群众服务口惠而实不至。
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集中教育、自查自纠(2015年7月)
1.集中教育动员。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动员,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针对干部职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讲危害、打招呼、提要求,真正让全体干部职工受到教育、受到触动、受到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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