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3篇
【篇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篇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若干思考
作者:谢利芳
来源:《卷宗》2020年第02期
摘 要: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培养、选拔与任用干部等过程中会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个人经历、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廉政情况等内容文字材料的历史记录,能够为考察了解与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可靠参考依据。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与完整性,需要大力开展专项审核工作,避免出现造假信息的情况,有利于真正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价值。本文将简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对策
干部人事档案中涵盖了职工學习工作履历、政治面貌、奖惩事项等个人信息,可以将干部历史与现实表现充分反出来,为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提供完整、真实的依据。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为晋职晋级、退休离职等提供可靠凭证,与个人待遇计发、社会保障、人事关系调动等联系也非常密切。在从严治党背景下,为真正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0月起中组部印发了《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加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1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必要性
1.1 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方针,就是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在党要管党方面,重点是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工作,而从严治吏是从严治党的关键,应该在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方针。只有加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才能让干部工作有可靠基础,有利于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从严管理干部,以及按照好干部标准选拔干部。
1.2 是杜绝干部档案涂改造假的迫切需求
在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后,查处了很多档案造假的行为,其涉及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和入党材料等内容。分析造假动机来说,主要是实现个人职务晋升,个别人员无视党纪国法,违反组织纪律,也为干部队伍形象带来了损害,反映出他们对党的不忠诚。上述行为的存在,为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因素,影响了干部档案权威性与公信力,只有加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篇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中央组织部 关于做好 人事档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总结工作 组织部档案管理中心的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