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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16 13: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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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6篇

【篇一】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 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 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
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它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经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其它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 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经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其它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 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经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篇二】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2015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
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篇三】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总页数】4页(P.39-42)

【关键词】调整;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见习期; 工资标准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OO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J],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J], 无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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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汇总表(2014年10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姓 名

出生

年月

参加

工作

时间

岗位等级

调整前基本工资标准

调整后基本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模拟养老保险支出

临时性补贴

(元/月)

执行

时间

备注

岗位工资

薪级

薪级工资

教护10%

小计

岗位工资

薪级

薪级工资

教护10%

小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合计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核准机关

意  见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财务中心、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各一份。2、临时性补贴以2014年10月1日时间为节点,一次性计算,今后不再随岗位等级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3、根据省厅政策口径,模拟养老保险支出=[2014年度的本人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模拟的绩效工资基数]×12%。4、第19列“净增资”=16-11-17-18。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篇五】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关于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10.01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关于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

【篇六】2022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2、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6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见习、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7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工资标准见附表4)。

(四)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降低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调整后各类别绩效工资指导线标准见附表8)。

(五)调整各类别岗位等级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原执行的绩效工资水平类别执行相应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9)。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经费管理形式,分别由财政拨款和事业单位收入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

四、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附表6

2016年7月1日后各类学校毕业生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7

201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技术工人初、高中毕业生实行2年学徒期,职业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实行1年见习期;
普通工人均实行1年熟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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