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实现“富民强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方式,完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增强社区维护稳定能力。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把全市城乡社区全面建设成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民主自治更加深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环境更加稳定、队伍素质更加优良、服务设施更加完备的安居、宜居、乐居的幸福家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充分结合我市自身特点,坚持解放思想,敢于先行先试,大胆开拓创新,积极破除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体制障碍,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和谐的新时代社区。
3.坚持夯基固本原则。注重基础建设,切实在政策落实、资源配置、财力投放、队伍建设等方面重点向社区倾斜,以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4.坚持统筹协调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改革与发展、经济与社会有机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有机统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横到边、纵到底政府党组织“网络”,纵向形成社区党总支、居民小区党支部(楼院党小组)组织体系,横向形成以街道党工委为中心、社区党组织为基点、辖区各单位各行业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建格局。
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在3000户左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9人,并成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有效承接社会管理和服务。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3.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原则上按照300—500户的规模设一名居民小组长,一个楼栋设一名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党委、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充分发挥“五老”人员作用,探索成立居民理事各,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
4.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鼓励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
5.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驻社区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主动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1.严把规划建设验收关。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的居民区,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规范》严格把关,将社区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未建设社区用房的按标准收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规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社区功能室设置要按照《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达到“18室1厅1站6栏”。社区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权属和数量、面积、用途由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3.提升居民区日常管理水平。按照路平、灯明、水通、安全、卫生的要求,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社区管理
1.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依托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开设“一站式”服务,方便社区居民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加强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基础台账,为居民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和培训登记、就业再就业政策援助、各项就业补贴等基础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失业人员和有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爱国卫生、优生优育宣传,引导居民树立先进婚育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疾病预防、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等基本公共医疗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指导社区建设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开展精神文明、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居民开展文体活动,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提高居民综合素质。
2.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进社区办公自动化,构建连通市、区(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网络服务平台;
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服务资源,采集社区墨本信息,完善社区信息数据库,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智能呼叫中心,为社区群余提供快速救援和多元化社会服务。
3.落实社区基本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居民自治制度、议事协商制度、党务和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评议制度、社区成员走访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及社区工作考核制度。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4.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到位。新建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由区(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街道、社区配合,指导业主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按照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使用“四公开”原则,选聘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具体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区(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负责,采用居民自主管理方式提供基本物业服务,负责卫生保洁、安全防范、公用设施维修等管理服务。基本物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成本收取费。
5.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创新社区服务体系
1.鼓励社区管理服务创新。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特点,借鉴外地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四位一体”(常委、一站、一居、一办)体制,勇于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探索完善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2.积极探索社区公共管理新模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围绕群众需求,涉及为群众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实行管理重心下移,现有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可逐步整合过渡为统一的社区服务站,逐步实现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成为政府部门在社区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群众提供贴身服务。
3.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
确稀依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行政性工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政策指导。规范政府部门对社区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潍动,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
4.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工作由区(市、县)政府负总责,街道设立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纠纷受理站和物业应急维修站,社区也要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区(市、县)、街道、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管理和指导。
5.提升社区便民服务。规范发展便民网点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入社区;
重点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的专项服务;
积极推进空巢老人日间照料、四点半学校、知心大嫂、邻里帮扶等特色服务;
鼓励发展社区家政、商品配送、委托代理等现代服务。
6.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发布制度。每月将社区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物业、水、电、气、暖等涉及居民生活的公共服务状况以及居民满意度调查情况,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逐步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大社区综合治理力度
1.强化社区综合治理。结合公安、综治部门“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依托社区居委会、管理网格和楼院长、楼栋长,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实行条*结合、双重管理。
2.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提倡社区民警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各二场安保人员,成立治安联防组织,分片仇贵,做好巡查、防范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行居民区封闭式管理,切实加大物防、技防设施投入力度,所有居民区要安装监控设备,并要覆盖到全部公共区域,保持设备完好运行,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3.建立社区综合防范机制。罪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监外执行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邪教和禁止传销等工作。
(六)着力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1.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区工作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
2.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研究制定社区人才培训规划,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区(市、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至少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陪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通过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居民和管理社区的能力。
3.关心社区工作人员成长进步。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三、运行保障
(一)组织保障
1.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政法委书记、主管副市、区(市、县)长及相关领导等任副主任,负责社区建设各项工作。区(市、县)应成立正科级规格的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区(市、县)党委、政府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建设工作。要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区(市、县)委书记、区(市、县)长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市、县)委书记是社区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社区建设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干部要建立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
3.社区建设工作实行专项目标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探索建立一体化的联动式服务体系,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经费保障
1.规范社区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以及市、区(市、县)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
2.落实社区工作人员(不含下派人员)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目前没有达到标准的,每年按不低于差额部分10—20%的增长比例,逐步达到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3.加强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资金及时拨付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对政府投入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专项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社区建设多元投入机制。构建市、区(市、县)、街道、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本单位居住小区的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三)考评奖惩
1.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满意为标准。市每年对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按照“示范社区、决标社区、不达标社区”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对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并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2.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考察,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家、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拿出专项资金,给予相应奖励,并对社区项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对“不达标社区”,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拿出具体的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因基础设施投入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拖沓、群众满意率较低的,除限期整改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考评和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社区建设成效的标准,通过居民满意度测评、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及整改、媒体曝光率、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量化打分,每季度对社区建设管理整体情况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排序并在媒体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社区建设排序情况,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已命名“示范社区”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除取消命名和摘牌外,并在第二年“以奖代补”资金中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核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社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