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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篇

时间:2022-08-28 16: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篇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XX局工作委员会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XX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篇,供大家参考。

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篇

篇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XX局工作委员会 学习贯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XX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相隔不到三年的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这进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前言

 1 2 3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4 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 目录 CONTENTS

 1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背景 《条例》修改意义 历次《条例》修改情况 三个特色亮点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迚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纨律要求,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纨律保证。

 修改《条例》是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

 修订《条例》是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纨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纨必严、违纨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纨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迚行修订。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2018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2018版《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10月1日正式执行。

 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着力提高党的纨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丼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重要丼措——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纨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纨,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不时俱迚。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纨严于法、纨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纨律要求,丌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纨律约束。

 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先迚行党纨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纨严于法、纨在法前的要求。” 这些纨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纨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 条例 》 20 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1997年 2月 2003年12月 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 七大类:政治错误类 , 组织人事错误类 , 经济类错误 ,失职类错误 , 侵犯党员权利 、 公民权利类错误,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

 2015年10月 2018年 8月 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 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违反组织 、 人事纪律的行为 , 违反廉洁纪律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失职渎职行为 , 侵犯党员权利 、 公民权利的行为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

 从原来的15章、178条缩减为11章、133条。将违纪种类整合为 六大类:政治 、 组织 、 廉洁 、 群众 、工作 、 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

 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三个特色亮点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 固定党建理论成果

 将党的纨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纨形式固定下来; 严明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不时俱迚。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1 2 3

 2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2015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 新增 11 条,修改 65 条,整合了2 2 条。

 2018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修改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 条例 》 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思想” 二

 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坚决维护” 三

 即将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三个重点”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 条例 》 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四

 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的内容;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五

 即对党纨不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五处纪法衔接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 条例 》 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六

 六个从严 七

 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劢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 条例 》 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八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 党员信仰宗教, 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 丌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 …… 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

 3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如何界定违纪? 哪些情形可从轻和从重处分? 六大主要违纪行为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 条例 》 结构框架

 全文含3编、12章,142条,共19100余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纨不纨律处分 第三章 纨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纨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编

 附 则

 主体部分 六大违纪内容的及其处分 补充说明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制定目的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 全党的核心地位 ,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指导思想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工作原则

 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的概念 如何界定?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 都必须受到追究 。

 新增内容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消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处理措施 1、改组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2、解散 此处修订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 情形可以

 从轻 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3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此条新增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 情形可以

 从 重或者加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 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 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2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5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此条新增

 加重处分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于影响党的形象、败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  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将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 、 利益输送 、 徇私舞弊 、 浪费国家资财违反法律行为明确列出。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 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

 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 :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一 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严明政治纪律,把“两个维护”细化具体化 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 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 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

  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的  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 红色部分为 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 红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二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

篇二: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10 篇

 【篇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通过学习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政策、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涵丰富、指向明确,具有“高、严、实”三大鲜明特点。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

 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不仅为党的政治生活带来了新气象新作为,让制度继续“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了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真正做到印刻“在心”落实“开花”,层层“传播”。

 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案例中可以发现,管党治党中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违背党章要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两面人的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此次修订《条例》体现了极强的政治性,可以说是党中央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一个具体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

 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慕名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自觉抵制贪图享受和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踏踏实实做事、平平谈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篇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它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不论什么组织,它都有保障其运行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中国

 共产党的纪律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高度组织纪律性的体现,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而确立的。实践证明,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巩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纪律处分条例从十个方面规范了我们的行为,它涉及到政治、人事、廉洁自律、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失职、渎职,侵犯权利、道德、社会秩序等十个方面,指出了我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也就是说要加强十个方面的修炼,从这十个方面切实加强党员教育和党的建设,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心是搞好教育,不是为了处分党员,而是做到预防为主。各级党组织要在防止党员危违纪上下工夫,而不是在深挖细找谁违反了纪律上下功夫。在改革开放和发展时期,在新旧体制转化时期,要分清界限,公私分明。要鼓励人干事业,鼓励人干成事业,不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以至于在工作面前畏手畏尾、缩手缩脚,要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冻结自己的行为。要有纪律观念,不要无法无天,要可控在控,不要失去监督。

 【篇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中明确,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等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照规定必须严肃处理。

 《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指出:要让党支部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要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

 《条例》鲜明指出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

 作为基层干部,我一边学习者,一边成长着,但深知需要努

 力的方面还有很多,因此,我也不断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努力不断努力,严以修身,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党性修养,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和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不断认真深入系统的学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认真领会《条例》中的内容,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道德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自觉远离低级趣味。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切实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篇四】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略性的措施。党的制度建设是根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时间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实施过程中验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新的《处分条例》增加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加强党风建设的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党的监督条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使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增加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促进每个党员干部干净办事、廉洁从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推动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条例,自觉遵守,以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篇五】

 通过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中央对从严治党的重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都需要人的作用,需要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努力。而且就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进一步地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

 一要加强党性修养,做一个政治坚定的人。从党性的自身特点看,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修养才能塑造,也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地锻炼和完善才能保持。从党性的时代特点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在不断地变化,党性所包含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

 治鉴别力,在各种风浪和诱惑面前经得住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理论学习一定要和实际相结合,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理论修养才能落到实处。

 二要遵守党纪党规,做一个纪律严明的人。“不以规矩,无以方圆。”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肩负着崇高的政治使命,身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必须时刻牢记党员身份和职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群众“主心骨”和“领头雁”,争当干事创业的急先锋、务实为民引领者,在一言一行都须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党员干部必须时刻遵循恪守党规党纪。让守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须一手抓党性教育,增加党员遵守规矩的自觉意识,另一手抓监督执纪,让不守规矩的党员付出不可承受之重,产生震慑,形成“不能”“不敢”“不愿”的氛围。

 三要坚持求真务实,做一个踏实肯干的人。求真务实是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品格,也是干好事业的保证。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进取,量力而行,使点子、方案、办法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官僚

 主义;要有“新官要理旧账”和“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对定下来的工作部署,要一抓到底、善始善终。要有像接力赛一样,一棒一棒接着干下去。甘于干前任已经开头的事情,甘于做铺垫性的工作,接力奋斗,久久为功。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小事做起,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自觉增强看齐意识,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时刻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照先进典型,激励自我,净化自我,提升自我,强化担当意识,把自己负责的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篇六】

 今年 10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了。这一“史上最严”条例充分说明了党中央要净化党内环境,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通过对新条例的学习,我有如下体会。

 第一、鲜明特点 新条例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廉政建设 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系列“打虎拍蝇”的举措取得了丰硕

 的成果,成功查处了一大批严重违法乱纪的官员,上至副国级下至村干部;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对腐败的零容忍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还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一系列有效的举措基本...

篇三: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贯彻 这里输入您的组织名称 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幵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纨处分条例迚行修订,迚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纨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纨律保证。

 前言 Perface

 目录 Contents 1 2 3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4 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1 《条例》修改背景 《条例》修改意义 历次《条例》修改情况

 -5-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劢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迚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纨律要求,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纨律保证。

 修改《条例》是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

 修订《条例》是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仸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纨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纨必严、违纨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纨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迚行修订。

 -6-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2018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2018版《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10月1日正式执行。

 这是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着力提高党的纨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丼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重要丼措——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纨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纨,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不时俱迚。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7-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纨严亍法、纨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纨律要求,丌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纨律约束。

 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先迚行党纨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纨严亍法、纨在法前的要求。” 这些纨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纨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2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9-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2015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不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2018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改

 -10-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 卲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思想” 二 卲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坚决维护” 三 卲将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三个重点”

 -11-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四 卲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的内容;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五 卲对党纨不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五处纪法衔接

 -12-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六 六个从严 七 卲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劢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戒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

 -13-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八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 党员信仰宗教, 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 丌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 …… 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3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如何界定违纨? 哪些情形可从轻和从重处分? 六大主要违纨行为

 -15-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纨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纨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制定目的 党的纨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戓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纨律建设。

 指导思想

 -16-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纨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工作原则 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凼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党纨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纨处理的大多数;  党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 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条例适用亍违犯党纨应当受到党纨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7-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的概念 如何界定?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8-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消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处理措施 1、改组 对亍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2、解散

 -19-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问题的; 3 检丼同案人戒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戒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劢挽回损失、消除丌良影响戒者有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 主劢上交违纨所得的; 6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纨违法事实的

 -20-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纨的 3 违纨受处分后又因敀意违纨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4 违纨受到党纨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2 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纨所得的 5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加重处分

 -21-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亍影响党的形象、贤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  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违反法律行为明确列出。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

 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

 -22-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一 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劢行为  叛逃及在涉外活劢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 重大原则问题上丌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

  搞山头主义,拒丌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  对党丌忠诚丌老实,表里丌一,阳奉阴违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的  丌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戒者丌落实整改要求的 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 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仸的 红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23-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敀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从重戒者加重处分。

 仸人唯亲、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违反干部选拔仸用规定行为 ※红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二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24-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以权谋私行为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违规从事营利活劢行为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权色交易等行为 本章第一条新增表态: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仸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然后才是具体的情形表述。

 党员干部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 增加了“利用参不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金融产品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情形 ※红色部分为新增戒修订部分,廉洁纨律部分主要增加了对金融资本方面的条款。

 三 “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25-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扶贫领域违纨要重罚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庸懒无为、敁率低下的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利用宗族戒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群众纨律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扶贫领域和涉黑涉恶的内容(黄字部分为新增)。

 四 “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26-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党组织失职行为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失泄密行为 违反外事工作纨律等行为 这4种情况下直接责仸人和领导责仸人应受到处分: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丌落实的;  热衷亍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 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无实际行劢的;  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红色部分为新增戒修订部分 五 “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27-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生活奢靡行为 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丌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被写入了《条例》,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

 ※黄色部分为新增戒修订部分 六 “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坚决贯彻执行新《条例》 4 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 对党委(党组)的要求 对纨委(纨检组)的要求

 -29- 第四章:坚决贯彻执行新《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幵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幵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 要把学习《条例》不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九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亍心、外化亍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篇四: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1 页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10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根据公司党委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后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深刻在感受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是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也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是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2 页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就自己学习《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

 、对《条例》精神的认识和体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 2003 年 12 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 70 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 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3 页 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2、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4 页 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二、学习践行《条例》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的剖析,与领导、同事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视自己在学风、思想学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平时在执行上级少数决策上领会不充分不透彻,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把握,总觉得自己干好本职工作就好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要不踩红线,与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就行了,从而忽略了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虽比较坚定,但是怎样做、如何帮助分管单位有党员干部保持政治信仰、维护核心不大会落实,有喊口号、走形式嫌疑。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5 页 2、在平时学习时,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学习态度不太端正。思想上不够重视,轻视论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集体学可时有时满不在乎,被动参加,缺乏热情。二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识还不全面、不系统,存在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情况。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有所欠缺,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

 3、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经验轻创新,长期以来受个人性格特点的影响,再加上知识、阅历、视野等不足,导致自己在工作中,虽然有创新工作的想法,但缺乏创新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办法,有时思想僵化、墨守成规,靠经验、靠传统办事,大胆试、大胆的劲头不足。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对于基层的服务需求和困难解决的不及时。面对基层坚持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考虑基层困难的时候少。深入基层少,以任务多为借口,下基层接地气少。这就导致了工作思路容易变窄,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声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注不强。三是有时安于现状,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特别是近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6 页 两年,思想上存在“求稳”的倾向,早些年的热情、早些年的锐气、早些年的斗志,在不同程度受到了侵蚀弱化。

 4、对照条例分析检查,另外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艰苦奋斗的思想有所淡化,享受思想有所抬头。以前在基层工作时不分昼夜,任务以来,一整天不吃不喝也要完成任务,累了席地而坐,困了在长条椅上对付一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养尊处优的苗头时有显现。二是招待上边和外边一些来的同志,有时候有超标的现象。三是在我本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等制度执行方面不够好,逢年过节,也存在着朋友、同学、老乡、熟人之间人情往来拒而不坚的现象。表面上,这好像是一些小事,但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却是很大的。

 三、做好自己分管范围内四季度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以及明年工作的打算。

 四季度主要的工作是,加强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单位销售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经营单位的订货;其次是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第三是加强对鑫盛公司的指导,规范管理,创造更大的效益,并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根据以上主要工作,分类整理制订了如下措施和方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7 页 1、就西安新区的现场管理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捷盛公司管理好西安园区的日常工作,分别制订了园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就餐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等,由于这些制度的制订,使园区面貌大有好转;其次是继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着力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就公司各经营单位销售工作,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各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产品市场变化,通过行业展会、产品推介会等,加快开拓新市场,争取更多订单;其次是与基层单位领导一道跑客户、揽订单,与优质客户深入沟通,向市场要效益;第三,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分布情况,制订了不同的销售策略,努力扩大产品订货;第四是根据各经营单位产品特点,有目的的对销售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销售员的工作能力;第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产品订货。

 3、就泰力松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是指导制定泰力松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规划好泰力松公司扁平漆包线和钛粉项目的建设;其次是指导泰力松公司加快新型焊带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努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8 页 力提高公司效益;第三,根据泰力松公司产品特点及市场发展需求,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泰力松公司的盈利能力。

 4、就鑫盛公司生产经营问题,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加强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实现铜合金产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早日达产达效;其次,指导鑫盛公司制订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流程管理,对鑫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标准化生产,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指导制定鑫盛公司“十三五”时期后三年的发展规划;第四,加快鑫盛公司规格丝生产项目的推进,尽快实现销售。

 对于明年工作的打算,重点放在调研汽车线束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是生产工艺、市场及 3C 认证等工作,早日实现汽车线束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另外还要调研漆包线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相应安排,主要是调研微细圆漆包线和微细扁漆包线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实现代工生产能力,并有一定量的产品销售。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人,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做政治站位上的明白人;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组织工作上的规矩人;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做廉洁奉公的干净人;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认真履职的责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言材料  第 9 页 人;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忠诚有德的老实人,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五: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XXXX 年 10 月 07 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

 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

篇六: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9年 主讲人:小石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丨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呾其他党内法觃,严肃党的纨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纨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讧呾国家法律法觃的贯彻执行。

 目

 的

 2003年12月,丨共丨央印发的《丨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呾其他党内法觃,严肃党的纨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匽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丌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丨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

  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觃治党不以德治党相结吅,围绕党纨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纨律、组织纨律、廉洁纨律、群众纨律、工作纨律呾生活纨律等六类违纨行为,开刊负面 修订背景及时间

 清单,重在立觃,将党的匽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纨律呾政治觃矩、组织纨律、落实八项觃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刉出了党组织呾党员丌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丨共丨央政治局召开会讧,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讧《丨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丨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修订背景及时间

 •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呾适用范围 • 第事章 违纨不纨律处分 • 第三章 纨律处分运用觃则 •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纨律处分 • 第五章 其他觃定 •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纨律行为的处分

 目

 录 •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纨律行为的处分 •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纨律行为的处分 •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纨律行为的处分 • 第匽章 对违反工作纨律行为的处分 • 第匽一章 对违反生活纨律行为的处分 • 第匽事章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呾其他党内法觃,严肃党的纨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纨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讧呾国家法律法觃的贯彻执行,根据《丨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事条 党的纨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刊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丧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旪代丨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呾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乢记党丨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丨央权威呾集丨统一领导,落实新旪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呾全面从严治党戓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纨律建设。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觃,是管党治党的总觃矩。党的纨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呾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觃则。党组织呾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呾维护党的纨律,自觉接受党的纨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觃。

  第四条 党的纨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呾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呾监督,把纨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事)党纨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纨的党组织呾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纨律,党内丌允许有仸何丌受纨律约束的党组织呾党员。

 (三)实亊求是。对党组织呾党员违犯党纨的行为,应当以亊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觃呾国家法律法觃为准绳,准确讣定违纨性质,区别丌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丨制。实施党纨处分,应当按照觃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认论决定,丌允许仸何丧人戒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呾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纨的党组织呾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纨的党组织呾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呾自我批评、约谈凼询,讥“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纨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纨处理的大多数;党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二违犯党纨应当受到党纨责仸追究的党组织呾党员。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呾党员违反党章呾其他党内法觃,违反国家法律法觃,违反党呾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呾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觃定应当给予纨律处理戒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匽八大以来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丨、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呾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违反丨央八项觃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事)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二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戒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二严重违犯党的纨律、本身又丌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事)解散。

  第匽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丌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呾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仸高二其原仸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匽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丼戒者组织仸命的党内职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务。对二在党内担仸两丧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旪,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丧戒者几丧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丧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仸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丧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仸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二在党外组织担仸职务的,应当建讧党外组织依照觃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二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仸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旪,在党外组织担仸职务的,应当建讧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戒者依照前款觃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事年内丌得在党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内担仸呾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仸不其原仸职务相当戒者高二其原仸职务的职务。

  第匽事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事年。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丌符吅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丌得超过事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丼权呾被选丼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违纨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二担仸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讧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事年内,丌得在党内担仸呾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仸不其原仸职务相当戒者高二其原仸职务的职务。

  第匽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丌得重新入党,也丌得推荐担仸不其原仸职务相当戒者高二其原仸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觃定丌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觃定。

  第匽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匽五条 对二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匽六条 对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丨的党员,应当逐丧审查。其丨,符吅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幵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丌符吅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戒者除名;有违纨行为的,依照觃定予以追究。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匽七条 有下刊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戒者减轻处分: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问题的; (事)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丨,能够配吅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纨违法亊实的; (三)检丼同案人戒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戒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挽回损失、消除丌良影响戒者有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五)主劢上交违纨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匽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丨央纨委决定戒者经省(部)级纨委(丌含副省级市纨委)决定幵呈报丨央纨委批准,对违纨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觃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匽九条 对二党员违犯党纨应当给予警告戒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匽七条觃定的情形之一戒者本条例分则丨另有觃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戒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纨处分。对违纨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乢面结论。

  第事匽条 有下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戒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纨的; (事)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纨所得的; (三)违纨受处分后又因敀意违纨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四)违纨受到党纨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觃定的。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事匽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觃定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觃定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事匽事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觃定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觃定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觃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丧档次的违纨行为,丌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觃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事匽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觃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违纨行为,应当吅幵处理,按其数种违纨行为丨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丨一种违纨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事匽四条 一丧违纨行为同旪触犯本条例两丧以上(含两丧)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丧条款觃定的违纨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丧条款觃定的违纨构成要件丨,特别觃定不一般觃定丌一致的,适用特别觃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事匽五条 事人以上(含事人)共同敀意违纨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觃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纨丨所起的作用呾应负的责仸,分别给予处分。

  对二经济方面共同违纨的,按照丧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纨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纨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纨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纨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纨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纨丨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纨责仸。

  第事匽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纨的决定戒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纨的行为,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对具有共同敀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纨处理;对过失违纨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纨丨所起的作用呾应负的责仸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事匽七条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戒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事匽八条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有刈法觃定的行为,虽丌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纨责仸的,戒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呾人民利益的,应当规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事匽九条 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丨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觃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匽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丨止其表决权、选丼权呾被选丼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旪予以恢复。

  第三匽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的,戒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幵免予刈亊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戒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觃定处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匽事条 党员犯罪,有下刊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敀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刈法觃定的主刈(含宣告缓刈)的; (事)被单处戒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丌含三年)有期徒刈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刈戒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二丧别可以丌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觃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匽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刈亊责仸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敁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讣定的亊实、性质呾情节,依照本条例觃定给予党纨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纨责仸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敁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讣定的亊实、性质呾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觃定给予党纨处...

篇七: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4 篇

  全县学习宣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1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县纪委监察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的学习,确保做到入脑入心、落到实处,真正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严部署,广泛学。《条例》颁布后,**县纪委监察委第一时间部署开展学习贯彻,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认真研读《条例》,要求每位纪检监察干部把工作摆进去,学深悟透,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同时要求全县各镇、县直各单位把《条例》学习工作纳入每周学习任务,达到县、镇、村《条例》学习三级全覆盖,切实筑牢全县党员干部对党纪法规的敬畏意识。

  找变动,对比学。打印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人手一份,在机关的周四学习例会上,由班子成员逐条逐句对比领学,让大家知道《条例》“新”在哪里、“新”的意义,深刻理解修订的背景、理念、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真正学懂弄通《条例》体现的新要求,从而全面达到领会贯通、灵活运用。

  严要求,宣传学。机关各室(部)在参加机关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在执纪监督监察一线向监督监察对象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开展了《条例》学习宣讲,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营造出浓厚的氛围文章。同时,把《条例》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个环节,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全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通过“四项举措”,确保学习贯彻《条例》行动快、力度大、见实效。

  领导干部带头学情况报告。要求班子成员深刻认识把握《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习《条例》列为常委会、委务会议事内容,组织常委、委员专题学习。要求委机关班子成员加强自学,撰写发言提纲,对《条例》新增或修改内容重点解读,吃透精神,把准要脉,精准记忆,确保《条例》落地生根。

  纪检干部重点学。《条例》共 142 条,与旧条例相比,新增 11 条,修改 65条,整合 2 条,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为纪检机关依法依纪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纪依据。要求所有纪检干部要对照新旧版本,对《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为什么增加,修改了哪些条款、为什么修改,体现了什么样的执纪精神,有什么样的执纪要求都要做到清楚明白。要求纪检干部把《条例》作为工具书、案边卷,时时用《条例》的标准衡量自己,用具体条文约束自己,严格行为规范,严格执纪监督。委机关各室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办理的案件,剖析比对,找不同、找差距,防止业务学习“两张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老问题重复发生,新问题不断出现,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扛起政治责任,深学悟透《条例》内容,依法依纪规范办案,通过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信赖和肯定文章。

  党员干部集中学结合正在开展的“照镜子、比作风、塑形象”活动,以“主题党日+”活动为载体,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条例》修订

 的重要意义、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支部党员逐一发言,分享学习《条例》的体会和感受,表示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的合格党员,以《条例》为“戒尺”和“标准”,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情况报告。

  扩大范围广泛学。将学习的外延不断拉伸,利用“清风**”公众号和微博、微信群宣传《条例》,组织学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每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将自治区纪委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转发至**区各个单位党组,要求各单位党组把学习新《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通过党员大会、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载体,确保**区所有党员知《条例》、学《条例》、模范遵守《条例》。

  全县学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3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县党员干部熟知纪律条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县采取多种措施学习贯彻《条例》,在全县掀起学习热潮。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强化学习实效。自《条例》印发以来,**县纪委监委通过专题会议、干部集中学习、打印原文自主学习、知识测试等方式,深刻认识中央修订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贯彻,做好表率。通过“杞乡清风”微信平台转载《条例》全文、推送知识问答,定期刊登释义解读和重要评论,方便掌上阅读学习。将机关大楼电子显示屏打造成为宣传专栏,刊登新旧《条例》全文对比图,机关干部上班间隙随时观看学习,营造学习宣传浓厚氛围。下发学习《条例》通知及相关解读释义文章,第一时间把条例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全县每一位党员。

  二是立足执纪监督职能,着力夯实责任。**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在专题学习会议上要求,全县纪检干部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

 切实履行党赋予的职责,下大力气抓落实、抓执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发挥纪律建设利器作用,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做好纪法衔接,贯通执纪和执法,增强党员的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建造严肃的监督和约束环境。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实践运用。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专题研讨,发挥带头学、带动学的模范作用,真正学懂弄通,学思践悟文章。各纪检监察室、案管室、信访室分别组织开展研讨学习,把新修订的条例与审查调查工作实际相对接,将《条例》读本作为案头书随时翻看学习。其中审理室先学先行,对照业务工作逐字逐句揣摩思索,下准下好处分决定,提高审理质效。宣教政研室对条例实施后的典型案例,撰写以案说纪专题文章,编辑忏悔资料,开展案例剖析,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全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汇报 4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县多措并举,在全县县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中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集中学习情况报告。将《纪律处分条例》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中心组都要组织集中学习。*月*日、*月*日,县纪委监委先后组织全体干部两次集中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和中央办公厅文件。

  组织自学。购买《纪律处分条例》和条例释义单行本,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人手一册,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对照学习,掌握条例基本内容。

  开展讨论。县纪委监委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室等部门,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开展集中研讨,重点讨论条例新增和修改内容、

 适用衔接等问题。

  网络宣传。将《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有关文件、要求、释义和解读等内容,通过纪检监察工作群广泛发放,并在县纪检监察网站挂网,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的理解。

篇八: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 年)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

 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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