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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概括地说就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通过参政议政形式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还有其他职能,如协调内外联谊、为群众办实事等。概括起来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由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人民政协的这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优良传统。切实履行这些职能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大统一,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但是,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20世纪40年代末—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得以确定的。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1951年4月,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协商机关把接受和反映人民意见,对政府工作提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和非党关系”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强调共产党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贯彻这一方针,许多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党派民主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在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对党和政府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建议和批评。1979年6月,邓小平主席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刘澜涛副主席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许多文件中正式使用。比如,1986年召开的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提出,应使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1989年1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就写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具体规定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及基本程序。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也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三)参政议政一词20世纪80年代在地方政协即已采用,作为对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以后又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所认同和倡导。江泽民同志在主持上海工作时,强调市政协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中共中央在有关文件中,也要求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以适应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是对政协主要职能最完整、最明确的表述。自此之后,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
(四)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确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赋予人民政协这样的职能。其实质就在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在陕甘宁边区成立了参议会,相当于建国以后的人民政协,当时,只是没有常设机构。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发扬民主和人民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打破历代执政者兴衰周期率的根本途径。而各方面代表人士就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执政党同参政党互相监督以及各方面代表对国家机关实行民主监督、各方面人士对国家事务的广泛参与等等,正是这种发扬民主和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就是履行自己的主要职能,只有在履行主要职能上有所作为,才能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做出应有贡献。其次,既有政治协商,又有民主监督,这就使政治制度更趋完整和成熟。协商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的决策。通过协商,对促进和保持决策的科学性十分重要,但协商只能涉及决策本身,在对决策内容进行协商的同时,还必须对协商后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以后政协章程又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时列为政协的主要职能,使协商与监督并存,使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到了参与、监督和促进的作用。这不仅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制度化,而且范围也不局限于民主党派,还包括各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代表性。这既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发展,也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的反映和体现。再次,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把参政议政列入政协主要职能,使政协履行职能的领域更加广阔,参与的成员更广泛,涉及的内容更丰富,活动的方式更灵活。
二、履行主要职能的若干原则
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是履行职能。70年来,全国政协及地方各级政协总结长期实践经验,逐渐明确了履行职能所必须把握和遵循的重要原则。主要是: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政协强调发扬民主,鼓励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讲话、提批评建议。而且强调对在政协有关会议上的发言、讲话,采取“三不”(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装袋子)的原则。但大前提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共同的政治基础),坚持并体现和维护党的领导。就是说,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是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下的那种反对党或反对派。因此,不论是谏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要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出发,全面了解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的意图和工作全局的部署,努力做到了解中心、围绕中心。同时,政协在调研视察、办理提案、知情出力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协工作者很好地体谅政府的难处,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热情帮助政府改进和搞好工作,大前提和大目标是一致的,建言是帮助政府“兼听”,不是单纯地挑毛病,更不是横挑鼻子竖挑眼,要政府难堪。政协的职责是议政而不主政,献策而不决策,配套而不另搞一套,努力把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融于政府工作之中。工作中,应努力做到“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及时主动地向党委请示汇报,向政府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反映社情民意,经常听取党委、政府对政协工作的意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更好地改进政协工作,履行好政协职能。
(二)必须服从和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参政议政的出发点。实践证明,人民政协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紧密围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特点的宏观问题履行职能,在重大决策出台之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搞好超前献策;
在重大决策之中,提出真知灼见,搞好协商献策;
在重大决策出台之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搞好实施决策。要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建设作为贯穿于政协工作的主旋律;
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协工作参与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的主战场;
把促进团结、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主题,共同与党委、政府把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这台大戏唱好、唱活。在具体工作中,更坚持“三要三不要”,即要站在圈内而不要站在圈外;
要当演员而不要当观众,要干而不要看,切实做到选准议题、与党政工作“对路”,抓住时机、与党政工作“同步”。
(三)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我们平常所说政协位置超脱,是说提建议和反映情况较少受部门利益驱动,这是政协的一大优势。表现在参政议政上,就是要敢讲真话、敢说实话,不加“水分”,不掺“沙子”,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既不察言观色看某个领导脸色说话,也不照本宣科议政。要学会动脑,学会调查研究,学会分析思考,学会动笔撰写材料及口头、文字表述,这是参政议政,履行职能的基本功,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既不能光说拜年的话、唱赞歌,莺歌燕舞,粉饰太平也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否定,一团漆黑。同时,参政议政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忌作秀、走过场、作表面文章,发言、讲话、提批评建议“骆驼拉碾盘——圈子绕得挺大”,尽说些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空对空”、“地对空”的空话、大话、套话、官话,切实做到说话真实,作风扎实,效果确实。这也就是李瑞环同志所大力倡导的“切实而不表面”。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大局出发,抛弃个人私心杂念,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发扬“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发扬敢讲实情、敢说实话、敢为诤友的精神,善于协商,敢于监督,勇于参政,热情资政,促进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个部门工作中的困难是要的,但要注意避免成为某一个部门摆功、诉苦、喊冤,要钱、要物、要人的传声筒和“敲门砖”。
(四)必须注意发挥桥梁作用。历届党中央都曾强调:“要使政协更好地成为我们党联系群众、团结各界、集思广益、了解社情民意的纽带和桥梁。”政协委员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团结和联系各界群众具有独特的优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许多矛盾逐渐产生和暴露出来,如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腐败现象的蔓延,工作中的失误等等。面对新时代新方位新使命,政协组织要紧紧围绕“凝聚共识”积极发力,始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伟大旗帜,把各民主党派、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应当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党委、政府之所急,充分发挥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知实情、报实况、献良策、出实力,在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当然,坐在机关是不会出实情、实况的,也谈不上献良策。就要深入基层和群众,倾听意见和呼声,观察群众的情绪变化,了解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将真实地社情民意反映上来,协助党委、政府做到耳聪目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与此同时,要做好宣传和说明工作,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委、政府的真实意图、意愿,多做理顺关系,化解矛盾,增强团结的工作。
三、履行三大职能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一)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1.内容。全国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4项:(1)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2)政府工作报告;
(3)国家财政预算;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6)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
(7)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选;
(8)国家省级区划的变动;
(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
(10)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
(11)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12)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
(13)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14)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各级地方政协参照全国政协的主要内容,除了(6)、(8)、(9)、(10)涉及立法、行政区划、外交、统一大业等4项内容外,其他各项都属于协商的范围。此外,除对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而外,还包括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进行协商。
2.形式。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此外,还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听政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政治协商通常由主席会议组织。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向上述有关方面建议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党委、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政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向社会公开。
3.要求。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定的一项主要职能,从人民政协诞生之日起,并在其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规范的经验。然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全新的、艰巨的事业,面临的任务艰巨复杂,决策科学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政协要努力适应新情况,切实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这就要求做到:一是要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决策程序。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这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应当成为决策程序的一个环节。履行程序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具体操作起来是有一些“麻烦”。但是通过政治协商,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领导机关的主张成为各方面人士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
有利于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大麻烦”,有利于各方面人士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统一意志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关键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文件和全国政协《规定》精神,逐步使“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不仅成为中共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而且成为大家共同遵循的制度。二是要制定好协商计划。按全国政协《规定》要求,需要协商的问题很多。为了使这些协商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起来,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根据党政领导机关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选好协商题目,拟定一个时期的协商方案,使政协的协商活动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在全局中有安排、有位置,并能使协商中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决策内容。三是要认真做好协商的各项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要围绕议题,了解情况,搜集材料,确定方案,帮助参加协商的人员知上情、明下情,使协商能够有的放矢,提出的意见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为领导机关采纳。四是要不断改进协商形式。在充分运用现有协商形式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内容,探索、创造一些新的形式,比如,采用大范围讨论、小范围座谈、公开协商、内部沟通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使协商活动开展得更加生动活泼、卓有成效。切忌事先无计划、无安排,临时通知,临场发挥,现炒现卖,临上轿现扎耳朵眼的那种仑促上阵,图形式、走过场、应付差事的松散状况。更不能客忍那种“没做什么准备,随便谈几句”现象的存在。
(二)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
1.内容。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2.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政协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信息等办法来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得以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以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党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协还广泛开展委派特邀监督员工作,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政务公开检查、效能建设明察暗访等工作,对监督的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创新和拓宽。
3.要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可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政协委员还是人民群众,抑或政协机关本身,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政协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是政协在履行“三大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且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前,人民政协特别是地方政协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应当看地方政协是否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监督:一是目前实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是否相适应?有的可能过期了,有的可能需要调整。二是政府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时候,是否坚决?是否全面?是否准确?三是政府的执行部门在运作机制上是否健全?有没有空档?有没有扯皮?有没有落实不到位?有没有出现政策上有文明规定,事实上却没有人管事的现象?四是对各类人员的整体素质,比如党政干部、公务员以及涉及社会公共生活方面的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监督。五是对本地区的重要工作,如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计划工作的实施,对政府投资兴建的重要工程包括一些重大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也都要进行监督。如何克服民主监督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树立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感。民主监督能否到位,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是否能够切实行使这项权利。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不仅要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宗旨,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已任,以推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为已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提意见、提批评,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二是要逐步完善民主监督的方式。运用各种会议,开展各种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涉及有关政协主动监督内容的会议和活动,要精心准备,认真实施。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更要缜密研究,郑重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三是要讲究民主监督的实效。现在,有的协商监督比较匆忙,临时通知,现炒现卖,有的还没有文字材料,是传达精神型的,听后若明若暗,没有事前准备思考,不可能形成有深度、有针对性的意见。监督要有利于大局,有利于发扬民主与推动工作。对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政协机关应认真整理,积极催办,及时向委员反馈办理结果,使委员的意见都有答复、有结果。四是要与其他方面的监督相结合。同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机关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具体实在地开展起来,在完善配套的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五是要依法保护委员的监督权利。委员有提出批评,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因履行民主监督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遭受打击报复时,政协组织有责任旗帜鲜明地出面予以保护。六是要解决好接受批评和采纳建议的问题。既然是批评建议,就有个接受不接受、采纳不采纳的问题,从政协角度讲,就要注意批评被接受的关键在准确性,建议被采纳的关键在于可操作性。从政府及其部门角度讲,不能苛求委员发言百分之百的属实或准确,因为委员的了解、调查手段不同于专门监督检察部门,假如对委员的批评苛求百分之百的准确和属实,无异于“封杀”民主监督,宣判民主监督“死刑”。应当从委员批评建议中吸取可以接受和采纳的那部分内容。
(三)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时,参政议政又不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且它的拓展和延伸。
1.内容和形式。参政议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一般说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划进行。参政议政则不完全受上述条件局限,它的对象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方法更加灵活。除前面例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与形式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等。各地政协在组织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比如: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
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
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反映情况和意见;
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帮困、义诊、咨询等平台,为委员和党派成员提供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平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人民群众和党政领导机关所欢迎。
2.要求。进一步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参政议政为广大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参与国是、发挥专长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更多的机会,同时也为各级政协切实有效地组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从题目的选择、信息的收集、材料的积累、人员的组织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参政议政贵在主动,重在实效。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广泛参与。参政议政要体现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等三大特点。组织委员并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国际交流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表达各党派、团体和界别的愿望、要求和呼声。二是要积极开展咨议。参政议政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国家和地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某一方面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评议。三是要深入调研。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可操作的乃至有前瞻性的建议,使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这也是政协委员“说了不白说”的关键之所在。
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第一,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基本要求,应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出发,从维护团结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政协工作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积极有序地推进。第二,规范化、制度化体现于相应的工作规定、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方法之中。因此,在政协履行职能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都应认真建章立制,并切实按制度办事,逐步减少随意性,逐步形成可操作的工作制度。有了制度,写在纸上,印在书上,挂在墙上,但更要切实实施,否则,与废纸无异。特别是《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总结政协70年来的工作经验,明确规范了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是政协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细则,健全配套措施,在诸如政协会议、委员视察、提案、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咎,违章必查。第三,要及时总结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的经验,推广成功的做法,使已有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实践、总结,再实践、再总结,使认识不断深化,经验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提高。政协组织在自身严格执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要求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中共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助党政领导机关解决落实有关规定中的问题,共同把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推向前进,从而逐步克服靠党政领导的“开明”过日子的被动局面。第四,要全面加强人民政协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安排和政治组织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有着新矛盾和新问题,更加需要增强社会凝聚力,形成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人民政协在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要加强政协凝聚人心的作用,也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协党的建设。遵循把握正确方向,健全抓落实机制,压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分党组工作规则、党支部工作规范等,构建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与专委会分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为推进伟大事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为此,要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自信”,提高政治觉悟,保持战略定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在大风大浪面前头脑清醒,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大局、核心、看齐“四个意识”,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形成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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