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某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关于监督学习研讨体会,供大家参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关键少数”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关键词之一。“关键少数”是党的骨干力量,是党和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少数”这个重点群体,科学破解“关键少数”监督难题。这对理解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破解“关键少数”监督难题的治理对象
“关键少数”主要包括这几个层级,一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组成人员。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方向和国内外重大矛盾风险等,是由这部分人统筹协调、担负把握和组织应对的,其责任重大。二是省部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在政治链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中央决策的贯彻者,又是部委省区市的决策者。三是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一把手”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中强调,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键领导干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作为监督重点。四是县委书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县委书记则是“少数的关键”。县委书记作为“一线总指挥”,手中握着很大的权力,肩负着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责任。对于这部分“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做政治明白人、保持政治定力,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清白干净做人干事的要求。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破解“关键少数”监督难题的治理缘起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破解“关键少数”监督难题的治理缘起主要基于三方面。首先,“关键少数”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需要监督其权力的行使。“关键少数”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扮演重要角色,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又是贯彻执行决策的骨干力量,也是管党治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和资源被赋予“关键少数”来行使和掌握,因此必须以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其次,监督“关键少数”有利于形成上行下效的示范效应。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中,突出强调了要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现出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通过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坚持选贤用贤,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通过“关键少数”率先垂范、层层传导,发挥其领头雁的正向效应,带动“绝大多数”自觉接受监督,推进监督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再次,监督“关键少数”是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的内在要求。“关键少数”是党治国理政的“指挥部”和“排头兵”,掌握着人、财、事等较大权力,既能成为“领头雁”,也可能沦为“污染源”。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了大量关涉“关键少数”的腐败案件,部分“关键少数”信仰缺失,丧失组织原则,在“围猎”中突破底线。因此,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要严于管理、严于监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确保“关键少数”风清气正。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破解“关键少数”监督难题的治理路径
其一,加强政治监督。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讲政治为引领开展各项工作、以讲政治为导向履行监督责任、以讲政治为遵循规范党内生活。针对“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要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方向、原则和道路上,要坚定维护、自觉服从和紧紧跟进,切实提升政治判断力、领悟力和执行力,不能打折扣、做选择和搞变通。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和督查问责就跟进到哪里。要以“两个维护”为政治原则,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监督和促进“关键少数”与党中央对标对表,找到政治偏差,更好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
其二,加强思想监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规定了“四坚持”和“四廉洁”,为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加强党内监督。思想纯洁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关键少数”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要提升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境界,就要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上升到道德层面。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了“负面清单”,通过惩处措施保障干部的道德建设。其中,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等要严管严教,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将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纳入生活纪律的监督范畴。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针对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完善和健全道德建设奖惩措施和道德评价考核办法,使领导干部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风尚和公平正义的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
其三,加强组织监督。以监督的层级可分为自上而下、同级之间和自下而上三种监督形式。一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其中,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有效。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强调,党中央、党委(党组)、纪委等是自上而下监督的主体,强化落实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职责,推动落实党委(党组)和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职责,防止“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和建立健全“一把手”权力清单,完善和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和述职述廉制度等。二是同级之间的组织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担负监督职责,承担起对“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同时,领导班子之间要加强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坦诚提出问题、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监督优势、坚持集体领导制度、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研判机制和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等。三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关键少数”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党员群众的民主监督是监督“关键少数”的重要方式,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领域和环节。
其四,加强作风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领导干部是作风建设的主体”,“关键少数”作风不过关,党风、国风、社会风气就不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制定“八项规定”为加强作风建设迈出了第一步。“八项规定”率先从中央政治局做起,随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大规模铺展开来。此外,党中央还通过治理“四风”加强作风监督。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正风肃纪、激浊扬清,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得到持续提升。反对特权思想和现象也是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也强调,接受监督无特权,执行监督无例外。
其五,加强纪律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守正道、扬正气,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心中有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关键少数”不仅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坦荡为官,还要教育和引导身边人守德、守纪、守法。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一条不可碰触的底线,例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充当涉黑涉恶势力的“保护伞”、各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行为都在其列。
其六,加强制度监督。防止“关键少数”这些“宝马良驹”成为“脱缰野马”,再进一步沦落成“阶下囚”,需要依靠制度确保“关键少数”忠诚干净担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是治理“关键少数”的制度依据和准则。要围绕责任设计,明细对党员领导干部、高级干部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同时要避免自我封闭式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舆论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上下结合、左右联动的治理合力,释放最大监督效能。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要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党员领导干部就要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制度监督,抑制其投机心理,警醒“关键少数”始终秉公用权、正确用权。
其七,加强腐败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要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通过党的制度建设扎牢了“关键少数”“不能腐”的笼子,将管根本、全局和长期的制度作为加强腐败监督的可靠支撑。另一方面,党内通过反腐败斗争强化了“关键少数”“不敢腐”的震慑,坚持无禁区、全覆盖和零容忍的决心进行“打虎”“猎狐”“拍蝇”,反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让“关键少数”中的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同时,从反腐斗争的实践来看,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听取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等意见和建议,发挥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以及重视舆论监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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