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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2篇
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篇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
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
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
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
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
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
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
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
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
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
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
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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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
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
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
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
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
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
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
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
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
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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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
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
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
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
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
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
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
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
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管理。企
业应当向外汇局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四章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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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
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
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
的;
(二)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三)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第五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
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
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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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出示证件。
现场核查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
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 A、B、C 三类。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发布 B、C 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
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
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
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
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
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 B、C 类企业
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 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
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 B、C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
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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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第三十条对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
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
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贸易
信贷管理、报告及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核
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非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原则上适
用本指引;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
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指
引相抵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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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以来中美货物贸易的变与不变篇2
未来中美经济关系的变与不变作者:肖 炼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08期
白宫为何违背中美互信原则
2009年,奥巴马访华结束后,两国发表《中美联合声明》,为未来几年中美关系的发展定下基调,指明方向:强调“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强调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指导两国关系的重要文件;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经济合作引领全球经济复苏。
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奥巴马说,“一国的成功并不一定要以另一国为代价”。“美国不谋求遏制中国,一个强大繁荣的中国的实力上升能够成为国际社会的一支力量”。作为回报,中方“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
奥巴马访华提升了中国的国际战略地位。奥巴马说,美中关系不再涉及美国和中国,而关系到世界其他国家。“美中关系从未像现在这样对我们共同的未来如此重要,从气候变化、核扩散,再到经济复苏。21世纪的重要挑战涉及美、中两国,都不能通过单独行动加以应对”。(美国《时代周刊》2009.11.18)
客观上讲,奥巴马访华表明,奥巴马政府是美国历史上对华比较友好的政府,也是对美中关系比较重视的总统。但是,奥巴马回国后受到美国反华势力批评,他们认为奥巴马访华给了北京面子,却没有得到中国的回报,美国主张对华强硬的势力上升。中美关系的蜜月期可能结束,美国国内对华的极右势力上升。“对台军售问题”、“贸易逆差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碳排放问题”、“碳关税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将陆续复出。
尽管中美政治、经济交流较好,但军事交流较差,双边互信度不高。奥巴马在北京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回国后又重谈“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对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改善表示欢迎,但却要控制“知情权”。最近,白宫不顾中国的坚决反对宣布向台湾出售武器,并会见达赖喇嘛。奥巴马政府的这些做法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也违背了奥巴马访华时与中国政府达成的建立中美战略互信的基本原则,如果奥巴马政府不能停止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做法,将对未来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投下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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